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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土地权属私有,可以典当、租赁、买卖。地主通过收取地租剥削农民,典额为当时地价的70%—90%,典期一般为2—3年,所典耕地少数由承典户自种自收,多数由承典户出租给佃农耕种,其农产品按“三七”“四六”(收入60%归东家,40%归佃户)或“对半”分得,山地“火子”地一般是“三七”或“二八”,佃户得大头。每年庄稼收获前,地主派人“看产”监收、监称、晒干风净后,将实物送上东家门。若当时物资稳定,币值上涨,地主则要佃户将实物地租折成现金缴纳。若无法缴纳或有拖欠地租即转为高利贷。佃户借贷,一般年利率为20—30%,期限1—2年。有的是借七还十或借八还十。到期未还者,将利转本起息,俗称“滚雪球”。山区农村,农民除承受地租和利贷剥削外,每年还得帮“东家”砍柴、烧炭、伐木。一年三节(端午、中秋、春节)以及红白喜事还送礼上门,敬奉“东家”。出租耕牛,每头力牛年租额2—3担稻谷并负责养护。民国24年(1935)1月29日,贵池县唐田开始建立苏维埃政府,发动贫苦农民烧毁当地地主田契、借据;在丰田、喜田、松亭、西山一带还挂牌分田分地,只有九天就告失败。是年,9月19日(中秋),东流县高山地区北山四房村建立江南特区苏维埃政府,贵东、贵西县苏维政府领导农民团和土地区员会,按人口分配耕地,勒令地主交出租约、契据。其中,具体分田地办法是:将田地分为四类:一类最好的分给红军家属和雇农;二类较好的分给苏维政府工作人员和贫农;三类一般的分给少田少地中农;四类最差的分给地主富农及被处决的反革命家属。民国25年3月,红军受到“围剿”后,土改即告中断。民国27年,日军侵华,沿江一带圩区为沦陷区,土地所有制仍属私有制,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后。民国33年,中共沿江中心县委开始实行“二五”减租,佃农按抗战前租额减25%交租谷给“东家”,少数地方按“三七”、“二八”、“一九”比例交租,佃户得大头。是年,贵池县东西地区减租稻谷38.5吨。民国38年4月,池州解放,至9月,中共皖南区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华东局减租暂行条例的指示,当时池州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实行减租,共减租稻谷296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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