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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5月,东流、至德两县首先成立人民法院公证室;1957年初,青阳、石埭等县人民法院亦建立公证室,是本区建国后首次开办的境内法律公证业务,至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公证工作停办止,青阳县共办理公证合同、契约公证526件;石埭县共办公证文书311件,其中有房屋买卖、典当、租赁80件。
1980年,各县成立司法局后,均先后设立公证处机构。1980年至1987年,东至县办理各类合同公证2480件,其中经济合同2110件,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1981年至1989年,青阳县共办公证业务1992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563件,经济合同公证1429件。1982年至1985年,石埭县办理公证文书1890件,其中经济合同文书1645件,公民权利义务245件,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帮助与咨询472人次。1982年至1986年,贵池县办理公证文书2919件,其中公民纠纷185件,经济合同公证2734件。
90年代,公证机构继续开展以经济合同为重点的各类公证业务,保证工作质量,拓展新的公证业务,成绩较为显著。1990年8月,青阳县公证人员在受理一起购销黄砂合同公证时,经查实,发现所谓“中国人民解放军81233部队劳务处”(需方),实质为一经济诈骗团伙,立即制止其诈骗行为,从而,使该县建材公司(供方)避免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756万元。1992年,新开办公证业务共有企业资产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章程和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章程,职工停薪留职协议,强制执行许可证等公证事项。
1990年至1993年,全区办事各类公证事项12964件。其中,国内经济类公证14704件,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030件(1990、1991年),涉外公证175件。1993年度公证业务收费11.39万元,比上一年增长61%;办理经济公证涉及金额19408.8万元,拒绝公证48件(含不法经济活动16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20件,被采纳6件。揭露和制止不法经济活动16起,为国家、集体避免经济损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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