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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告复查
1953年,各县法院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首次开展复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案件活动,重点是复查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是年,青阳县对所查出的错押5人,立即宣告无罪释放。1956年,各县政法部门联合成立复查办公室,对1954年9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至1956年9月两年所判刑事案件,予以复查;贵池县复查448件,青阳县改判39件,东流、至德两县共纠正错判案件34件;1959年,贵池县又抽查1958年所审判的刑案113件,按照政策,共纠正改判了10%左右,东至县亦复查445件后改判99件。
1961年至1963年,各县继续开展复查工作。东至县复查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464件,青阳县复查638件,均改判了部分错案。
针对“文革”动乱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情况,1978年开始,各县先后成立复查办公室,大力开展纠错活动。至1979年底,东至县复查案件519件,其中维持原判337件,减轻处罚71件,宣告无罪予以平反昭雪111件;1978年至1982年6月,贵池县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案件724件,结案720件,其中政治案件289起改正面达90%,普通刑案改正面为5.23%;青阳县复查“文革”时案件363%件,改判114件,宣告无罪平反112人。1982年,继续对“文革”前的历史老案进行复查。贵池县历年申诉案有620件,经复查469件510人,其中政治案件宣告无罪164人,免于刑事处分7人;普通刑案宣告无罪139人,免于刑事处分16人。1982年至1985年,东至县复查刑事申诉案149件,其中宣告无罪24件,减轻处罚72件,维持原判53件。1979年至1987年,青阳县复查各类刑事案件848件。
1989年,中院开设控告申诉法庭。至1993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来信6472件,接待来访8519人次,平均每年受理告申信件1294.4件,年接待来访1702.6人次。
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法院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为民众排忧解难。按照统一部署,1991年前后,基层法院均建立起院长接待日制度,如青阳县法院确定星期天由院长轮流值班接待上访者;贵池市法院每月逢10日为院长接待日,并通过电视、广播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石台、东至两县法院每月15日均为院长接待日。
1991年,芜湖轮船公司周某因刑事伤害案件的赔偿执行问题,上访到中级法院,原判决已生效两年,原审被告人胡某尚欠受害人周某医药费1281.47元。经了解情况,中院及时与原审东至县法院取得联系,执行落实了周某被拖欠了数年的赔偿费。另外,控告申诉案件的处理,对于历史老案应本着善始善终的精神,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如,1991年中院收到湖南省洞口县大水乡肖某的来信申诉,经审查档案材料,其在反右整风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属于扩大化的错案范围,为此,中院特指令东至县法院进行了再审落实政策。对于“严打”斗争中的案件申诉,一是应以“严打”时期的政策法律规定作为审查处理依据。如石埭县法院审理沈某流氓、盗窃、传授犯罪方法申诉一案,原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即依法驳回申诉;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掌握好审理的标准。如青阳县法院上报马某等13个被告人流氓申诉案,经审查取证,原判“聚众连续殴打、追逐、挟持无辜,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事实有误,实际只是聚众斗殴相持几分钟,因而,由中院向省高院提出改判意见,作了相应的纠正。
1993年,全区处理人民来信972件,接待来访2537人次,其中,中院处理来信266件,接待来访75人(次)。经基层法院审理、调解后,越级申诉明显下降,表明接待质量和依法妥善处理工作效果显著。
(二)受理执行
1986年后,各县法院开始设立执行庭机构,受理执行案件。1988年恢复地区中院,亦设置执行庭,负责相应的工作。
1990年底,石埭县法院针对大量审结的经济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难”问题,抽调专门力量,突击进行执行工作。半个月时间,执行案件8起,执行金额为1.5万元,效果较为显著。
1991年,地、县法院采用连审理边执行方式,共执行或部分执行案件147件,其中中院一审案件已执行部分执行4件,占应执行7件的57%;二审直接执行4件。贵池市执行34件、占当年应执行案的79.8%;东至县执行42件占73%;石埭县执行34件占75%;青阳县执行23件,占历年来应执行案的51%。东至县法院还对1985年以来,未执行的案件进行逐案登记,对被执行人在本县范围者采用集中执行方式,出动执行人员108人次,行程1663公路,共执行案件48起,执行标的122243元。
1992年,法院行政审判巡回庭就地办案,及时受理公路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对拒不交纳公路规费的“钉子户”、“难缠户”,仍法强制执行,达到了“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1993年,全区法院继续抓好健全执行机构工作,开展清理大批执行积案活动。其中,东至县法院执行庭自建庭以来,共执行积案170件,执行标的达150万元,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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