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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计划管理
1950年开始,区内企业用工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单位用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1958年,“大跃进”时,出现劳动管理计划失调。1961年至1963年,采取城乡并举的方针,精减职工。1969年至1976年,由于实行突击招工,全区劳动计划又失去控制。1976年10月以后,实行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严禁单位和私人擅自增加工人,并开始由劳动部门逐月审批劳动工资基金计划,未经审批者,银行拒绝支付工资。1969年至1990年曾两次在全区进行清退计划外用工,使用工计划得到加强。1991年起,每年劳动工资计划改由省先下达预分计划,待国家计划下达后再进行调整。1992年,根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面改革旧的劳动管理体制,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总的原则是“宏观管死,微观放开”。至此,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使用临时工,对艰苦工作岗位允许招收部分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专署和各县(市)劳动局只在招工前审查招工计划和办理招工手续。
(二)劳动服务公司
1982年,区内各县先后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经济实体,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临时工,开展就业训练。劳动服务公司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待业人员的登记管理。1985年6月起,对25周岁以下城镇待业青年发放“待业证”;二是组织经济实体。据1992年统计,全区劳服企业总数达159家,职工6372人,职工年平均收入1245元。被输送的临时工,由用工单位试用3个月后,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正式介绍手续,每月对用工企业换一次临时工介绍信;四是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专业培训,委托企业代办就业前培训;五是管理合同制工人。1984年起,全区劳动服务公司先后配备专人负责合同制工人的社会福利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同时对1985年前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办理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实行定级制度。至1987年,区内合同制工人管理工作移交各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三)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8月国务院提出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区内各县分别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劳动局,列行政编制。1993年10月,池州专署劳动局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国营企业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制定印发《池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池州地区劳动仲裁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全区劳动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1988年4月,青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首次调解本县劳动争议获得成功,即县棉织厂因辞退职工理由不充分,结论与法规相悖而败诉,在全县企业引起较大反响。1993年,全区共鉴证劳动合同2757份,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2405人,临时工323人,农民工合同26份,集体企业工人合同2份;办理合同制工人流动转移手续120人次;案外调解劳动争议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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