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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政府官员、职员及教师、邮电、银行部门职工等均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及部分津贴和奖金。商店、作坊等私营工商业聘用职工一律采取雇用工资制度,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缺乏保障。艺徒从师学艺,只供伙食费,无工资收入。
建国后,逐步废除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实行工资改革。1950年至1952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人员多数实行供给制,企业内有计日、计月、计件、记帐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水平不统一。1952年,全区企业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物及日用品等品种和数量。在生产增长的同时,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生活,推行计划工资,建立奖金津贴制度。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厂矿企业职工统一实行八级工资制。1959年,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对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工人。如工业、基本建设、交通邮电部门职工升级面为30%,商业、农林水利部门职工升级面为5%。1963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规定升级面为40%,大大调整了部分工资偏低职工工资,并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及部分津贴制度。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低工资普遍进行一次调整,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三线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职工,级差在5元以下按5元增资。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可以升资二级。1977年,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增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按40%升级面评定升级。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较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为基数,升数面40%。1983年,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为基数,升级面40%。1983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调资和改革结合进行,同工人的劳动成果挂钩,浮动2年至3年后再固定,调资对象为1983年9月30日前在职职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及1970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职工工资进行全面改革。1989年,全区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从90年代起,根据安徽省劳动局的部署,全区开始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经省核准,池州地区1993年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0.76亿元,非农国民收入基数为6.26亿元,新增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为9.9%。根据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推行“工效挂钩”,建立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体系。至1993年底,全区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覆盖面达到和超过两个70%以上。挂钩企业135户,挂钩职工22665人,分别占全区企业总数的74.58%和73.35%。地区直属29户国有挂钩企业,1993年新增效益工资452.36万元,人均效益工资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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