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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安置
1950年至1964年,本区共接收复员军人6250人,安置城镇3405人,安置农村2845人,其中担任社干和生产队长的1429人,有1581人评为劳动模范和积极分子。对安置农村的复员军人的住房、生活、生产等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帮助他们修建房屋336间,为123人解决了婚姻问题,给予临时治疗疾病的1100人次,治疗慢性疾病的有204人,解决医药、住院伙食费计10732元,补贴生产费用13600元,解决耕牛70头,农具2120件,使之各得其所,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生产建设。
(二)退伍安置
1959年至1979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10482人,在城镇安置工作的有4072人,在农村安置的66410人,民政部门根据他们实际困难,给予临时经济补助。仅以1958年统计,全区共下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经费18107元,木材11个立方米,帮助修建房屋507间,下拔医药补助费1838元,治疗疾病48人。1980年至1989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4521人,安置城镇的1663人,安置农村的2778人。1990年至1992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1902人,安置城镇907人,安置农村995人。1993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603人,城镇安置346人,农村安置257人。
1979年至1985年间,本区接收回乡退伍军人2281人,其中军地两用人才1175人,安置使用933人,占农村退伍兵总数41%。至1989年底,全区普遍建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是年,两用人才安排使用的有129人,使用率达92.85%。1992年农村退伍军人中有253名两用人才,得到合理的安排使用,使用率达85%。1993年安置农村257人中,有军地两用人才98人,安排使用83人,使用率达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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