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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耕土地
代耕工作始于1950年,当时享受代耕的对象是:贫苦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和转业回乡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生活有困难者,也享受代耕优待,但标准低于烈、军属。代耕形式:一是固定代耕。以村为单位,组织代耕队,民政委员为队长,队组织代耕小组,根据家属所需情况,统一派工轮换耕种;二是包耕包产。即按四邻同等产量,固定专人包耕包产(大小季一把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另行评论。据1952年统计,全区享有代耕户数5871户,占优待总户数61.1%,代耕土地42108亩,占优待户耕种土地总亩数39.2%。
(二)优待劳动日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迅速发展,优待标准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为标准。优待劳动日,由农业社从公益金中开支;成立人民公社后,大多数生产队从公益金或总收入中开支。1957年全区享受优待的为20224户,优待劳动日130372个。1958年曾一度中断。1961年又逐步恢复。1978年以后,优待政策逐步落实,全区优待3461户,优待劳动日294598个,户均58.1个。
(三)优待现金
1980年,各地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对烈属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现金按当地平均整劳力全年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标准;对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则按情况不同,分别对待,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增发奖励优待金,一律实行“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由乡政府召开兑现大会予以兑现。1983年,各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同时,对单身入伍的义务兵同等优待。是年,全区享受优待的有2868户,优待现金396495元,户均141.83元;1984年优待户优待现金435685元,户均155.79元。1985年贯彻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暂行条例》,实行乡、镇“四统一”(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支付)和“五做到”(优待证到户、通知到部队、订人到合同、张榜公布到群众、名册送到县)。是年,享受优待现金636610.6元,户均262.3元。
1988年,优待工作认真执行《优待抚恤条例》,逐步走向法制代、制度化、初步形成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据统计,全区优抚对象中有2995户享受了优待;兑现优待金860628元,户均287元。1990年,全区农村优待烈军属等优抚对象2996户,兑现优待金848895元,户均283.1元;1992年,共优待各类优抚对象3515户,优待金1052520元,户均299元;1993年共优待各类优抚对象3068户,优待金108万元,户均35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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