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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药材管理
民国时,寿县对药品、药材的经营与使用,未实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规定对药品的制造、进口与销售、使用实行管理。1954年寿县人民政府卫生科、城关卫生所对城区各中西药房、药店、诊所所有药物进行清查,查出赝品、冒牌、失效、变质中西药品108种,当即予以没收销毁。1965年初,根据中央指示,寿县加强了对毒药、限制性剧药的管理。凡属于第一类毒药、限制药(如吗啡类药物等)的供应与使用,只限于经批准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区、公社级医疗单位一律不予供应;未经系统地学过西医与不具备中医水平的中医,均不得使用;此类药品由国营专业医药供应部门统一产制与经营销售,并实行计划管理,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制造、经营与贩售。
1986年,进一步加强药物管理,成立了寿县药品检验所。对产制、加工、销售药品药材的国营、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级医院、卫生院、个体诊所等药品、药物使用单位,实行经常性检查。到1987年末,被检验单位计224个次,受检验的药品达20775种,查出伪劣药品1204种,其中假药186种,变质药311种,无证无标签药106种,失效中药138种,还有一些已经明令淘汰与禁用的药物。伪劣药品中有红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麝香虎骨膏、阿胶、灭虫宁、磺嘧啶等。伪劣药品、药材一经查出,经登记、摄影(入档)后,一律没收,当众销毁;同时,给经营者给予罚款或暂停营业等处理。 关于药品销售价格,旧时药商奉行“物以稀为贵”、“黄金有价药无价”的经营方法。政府对药物价格素无规定与约束。一旦某种疫症流行,其对症药物顿时身价百倍,成为药商居奇勒索的宝货。民国35年—37年,一些重要西药如“盘尼西林”(今之青霉素)等,成为类似黄金、粮食而可以囤积赚钱之物。
1949年元月,人民政权建立后,立即采取各种措施,稳定药价与加强常用、必需药品的管理。1967年8月,药品销售实行全国统一价格,药品与医疗器械,实行定点定向供货制,批发一律为内部调拨。1969年6月,国家决定调低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学试剂的销售价格,在1950年的水平上,平均下降38%;同年,取消中药材、中成药的地区价差,实行中药材全省统一价格,中成药全国统一价格。 1978年市场开放后,中西药品、药材与医疗器械价格逐步放开,实行优质优价,取消定点定向供货,在以国营医药公司为主渠道的前提下允许集、个体多渠道经营。1980年起,对中药的处方计量,由市制改为公制,即10两制市秤的一钱改为5克,16两制旧秤的1钱改为3克。
二、公费医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家机关、学校工作人员与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实行公费医疗,其费用实报实销,或由医院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单位主管财务机构结算。1952年,成立寿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由管理委员会(设在卫生科)审核办理报销;国营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由企业单位直接与承担治疗医院联系结算报销。
1962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对国家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国营企业的公费医疗实行定额管理,人均每月定额为1.50元(后调整为1.80元),集中统一使用,仍由公费管理委员会掌握审核报销。
1984年,鉴于公费医疗支出逐年增长,将人均每月定额指标增至2.50元,实行单位包干制,财政部门将款按编制人数,一次分拨到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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