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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1951年9月公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1952年9月始建“寿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改称寿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院被撤销。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根据中共中央重新组建检察院的指示,1979年7月,恢复寿县人民检察院。其任务是: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政权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经过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和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等各项业务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刑事检察 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反革命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决定是否批捕、增捕、不捕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根据事实、情节,依照法律,决定起诉(含追诉)、免于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对反革命案件或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1979年后,根据审判管辖,初审后,移送分院审查起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决定起诉的案件以“起诉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建署初期批准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办理。1953年3月,根据上级指示,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进行认真审查。在查明被告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照法律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问题后,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4年9月,中央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应当依照法律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起诉或不起诉。1955年11月份,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全面担负工作。1979—1987年,共审结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1500件,其中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占86%。 三、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也是县人民检察署建署初期开展的检察业务之一。当时,连同法纪检察统称为检察署自侦案件。1954年2月,寿县人民检察署始开展经济检察。凡破坏国家金融政策、粮食统购统销,以及不法资本家犯偷工减料、偷税漏税、行贿、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盗窃公共财产的“五毒”行为者,均列入县署自办案件。1956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工作试行细则》及上级院要求,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合作社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或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者;破坏合作化运动,盗窃合作化集体财产,侵吞社员劳动报酬者;破坏农业生产,破坏防汛排涝,破坏生产救灾者;以及粮食部门储粮发生霉变、虫蚀、被盗和损失问题等案件,亦列为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1958年县公、检、法组成联合办公室,除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法定程序处理外,一般案件均由联合办公室办理。1979年,寿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设立法纪检察科,统办经济、法纪等自侦案件。次年,省院对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规定为:贪污公共财产、行贿受贿、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者;挪用救灾、防汛、抢险、优抚款物,情节严重者;妨害商标管理、破坏森林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受理的案件。1981年2月,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增设经济检察科,负责承办经济犯罪案件。次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一年内受理重大贪污、行贿、抗税、盗伐森林等案件23起,比上年增加近一倍,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1984—1985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2起,立案侦察32件,其中贪污案件13件,决定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人,免诉7人,作其他处理3人,挽回经济损失8.3万元。
四、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一项检察业务。由于不同时期检察的对象、范围不一,业务名称也有所不同,建署初期称为一般监督和自侦。1956年县院设立侦察组,专司其职。1979年,县院重建后,改为法纪检察,设立法纪检察科。1981年,县院设立经济检察科,将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从法纪检察中划出。1983年,根据上级院指示,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也划入法纪检察。自此,法纪检察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生权利和渎职案件的范围为: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搜查、侵入他人住宅、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隐匿罪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妨害邮电通讯、重大责任事故、重婚等案件,以及检察院认为需要受理的案件。县院重建至1987年共受理各种法纪案件102件,决定立案侦查的31件,决定依法逮捕的20人,免于起诉的7人,作其他处理的4人。
五、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劳教机关的活动实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署初期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虽未设专门机构,但确定了专人兼管。每年定期多次对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1956年7月25日,县院会同公安、法院,对设在我县的新生米厂等劳改单位,进行了首次检查。在检查中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纠正重劳轻教的问题。同时,还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进行专题检查或临时抽查,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工作。 1959年,国务院颁布特赦令,劳改厂的大多数劳改人犯受到教育和鼓舞,纷纷坦白交心,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表示要在劳动中认真改造重新做人。至1964年5月,寿县劳改人犯全部被公安厅调走。至此对劳改单位的检查告终。
1979年,县院重建后,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工作,确定此项业务由刑检科负责,并有一名检察员专司其职。1983年秋,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看守所收押人犯日益增多。次年,县院增设监所检察科,实行驻所检察。通过日常集中训教与个别提训,促进在押人犯认罪服法。对监外服刑的人犯,除由所在地基层组织依法监管外,监所检察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六、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任务。主要任务是: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对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采取自办、转办、联办、催办的方法,落实处理。建署初期,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把接待信访列为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在内设机构未建立前,此项业务一直由县院秘书组负责。县院重建后,由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一人专司其职。1985年12月经上级批准,增设了控告申诉检察科,自此,县院的控告申诉业务有了专门机构。自建署至今共接待处理信访案件918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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