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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年春,县、乡(镇)成立普选委员会,由县、区党政机关抽调干部300余名,经短期培训后,分赴各乡(镇)担任选举委员会主席。乡(镇)以下行政村(街道)划分选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颁发“选民证”。各选区选出代表1—2名,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乡(镇)政府工作报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乡(镇)长与本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此后,每3—4年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县人民代表大会为县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组织法规定,行使立法权力;选举、罢免正副县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任命、免去县属各委、办、局领导人;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综合整理各方面提案,交政府办理;审核财政预、决算、监督财务收支;批准县国民经济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等。一至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从代表中选出政府委员、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参加政府管理工作;自八届起,县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委员暨正、副主任。在大会闭幕期间,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代会权力。 一、历届代表大会 第一届1954年9月27日至30日在城关召开,出席代表352名,列席人员20名。郑明甫县长作政府工作与当前任务报告,县委宣传部长杨庆泽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及有关文件。大会通过动员全县人民投入生产救灾、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支持各民主党派团体关于解放台湾联合宣言等决议,选举出席安徽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
1955年5月,一届二次会议召开。岳志斌副县长作政府工作报告,徐常友副县长作国际形势报告。通过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意见。以无记名方式选举郑明甫为县长,岳志斌、徐常友为副县长,韩静春为法院院长;并选出本届政府委员18名。
1956年1月,一届三次会议召开。郑明甫县长作政府工作报告;兵役局(人民武装部)局长黄国华作执行义务兵役制、完成新兵征集任务报告。讨论并通过了县内区域规划。大会增补孙传家为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届1957年3月27日至30日召开,出席代表334名,列席代表27名。大会听取并通过了岳志斌副县长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杨寿全所作法院工作报告,县人委办公室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报告;通过给全县烈属、军属、荣复军人及灾区人民慰问信,致上海市、淮南市工会对寿县救灾工作支持的感谢信,选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名,选举张其政为县长,岳志斌、徐常友、陶枕秋、钱涛、李淮为副县长,杨寿全为法院院长。
第三届1958年4月25日至27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315名,列席代表16名。副县长岳志斌、法院院长杨寿全分别作政府、法院工作报告。选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名,选举张其政为县长,岳志斌、徐常友、王毅、李淮为副县长,杨寿全为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
第二次会议于1959年11月召开。听取并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暨提案处理情况汇报。自本次会议起,县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
第四届1962年7月28日至8月2日召开,出席代表344名。岳志斌副县长传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二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张其政县长作近三年政府工作情况与当前任务报告。大会选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4名,选举张其政为县长,岳志斌、王毅、李淮、何言堂为副县长,杨寿全为法院院长。
第五届1963年10月22日至26日召开,出席代表294人,列席人员33名。会议听取并通过政府工作与法院工作报告;选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7名,选举张其政为县长,岳志斌、王毅、李淮为副县长,杨寿全为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
第六届1965年12月23日至26日召开,出席代表315名,列席人员32名。会议听取并审查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上年度财政收支决算与本年度预算。选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7名,选举张其政为县长,岳志斌、王毅、李淮为副县长,韩同俊为法院院长。
第七届寿县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1968年6月,“文化大革命”中各造反派组织在支左部队的协助下,实行“大联合”,清理阶级队伍,开展斗、批、改。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寿县革命委员会,代替已瘫痪的中共寿县县委与县人民委员会,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县革命委员会委员包括革命领导干部、军代表、群众(造反派)代表共69名,由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代表与各造反派组织协商推举。7月5日至7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学习毛泽东主席著作与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李德生的讲话。按上级指示,此次革命委员会列为县人代会第七届。
第八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恢复人民代表选举制度。1981年秋,根据《选举法》规定,选出县人民代表448名。12月16日至21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代表426名,列席人员35名。会议听取并通过县革委主任叶守才所作工作报告,财政局局长范培林所作财政预、决算报告以及县法院院长张锦文、县检察院检察长徐宏胜所作工作报告。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成立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时,宣布撤销寿县革命委员会,恢复县人民政府建制,选举王聿考为县长,沈大权、徐化民、田庭训、李瑞永、乔传秀(女)、卢业秉为副县长,张锦文为法院院长,徐宏胜为检察长。
1983年3月30日至4月1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代表393名,列席人员43名。会议听取、审议通过人大常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工作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选举出席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名。
第九届1984年5月24日—30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代表422名,列席人员79名。会议审议、批准人大常委、政府暨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选举了本届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选举柴德思为县长,葛宗举、张磊、徐世和、李伦宪、王圣光为副县长,吴久扬为法院院长,李永智为检察院检察长。
1985年10月,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暨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财政预、决算。
1986年6月,召开第三次会议。县政协第八届全体委员与县直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并通过政府暨有关部门工作报告,决议继续贯彻开放政策,深化改革,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届1987年4月21日—26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代表431名,列席人员50名。学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等文件;听取并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与上年度财政决算、本年度预算。选出了本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与正、副主任;选举乔传秀(女)为县长,吴学农、翟厚基、徐世和、尹朝华、李伦宪、王圣光为副县长,吴久扬为法院院长,李永智为检察长。
二、常务委员会
1981年12月,第八届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暨委员,由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兼任政府或行政部门领导职务。
1.八至十届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八届(1981年12月—1984年5月):
主任:叶守才
副主任:叶继良何言堂俞怀宝程九峰陈波硕田信恭
委员:朱海波戴泰祥韩同山施正华陈雪华(女)张德辉孙以煌李乔(女)王传基潘衡韩祖云朱公文
第九届(1984年6月—1987年4月):
主任:王兴远
副主任:叶继良李瑞永何言堂田信恭朱久宣孙以煌程九峰
委员:丁翠芳(女)朱公文刘天良徐辉(女)李延爱吴国柱杨春芳(女)
巫绪刚郭培(女)徐震夏承勋葛宗美施正华姚为铸
范芝桂(女)张德辉张锦文
第十届(1987年5月—):
主任:李瑞永
副主任:汪显福程九峰田信恭朱久宣尹本安 委员:施正华张锦文万振同刘宏昌张德辉朱公文姚为铸陈雪华(女)李延爱徐震王安球夏承勋米占培(女)杨春芳(女)郭培(女)
王邦瑜(女)陶永明王庆禄(女)
2.常务委员会内部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县现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2月举行第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决定在常委会内设置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委员会配主任、副主任暨委员若干名;办公室配正、副主任与秘书。九届常委会议决定,增设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十届常委会议决定,办公室设调研、联络、秘书3科,各科配正副科长各1名。 3.八至十届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情况
第八届任命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33名,免去10名;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2名、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32名;任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29名,免去1名。
第九届任命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49名,法院工作人员43名,检察院工作人员27名,免去13名。
第十届任命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41名,免去6名。
4.联系群众与视察工作制度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其联系人民代表与视察工作制度为:
①联络组织:区(镇)、县直各口分别建立人民代表联络组,选举正、副组长各1名;乡(公社)、街道有代表3名以上者,成立小组,推选1人任组长。联络组旨在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协助人大、政府推行工作。各代表联络组、小组每季度举行例会1次,必要时可随时集会。
②代表联系群众: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及各地、各单位人大代表,与所在选区、单位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实行定期联系与不定期联系相结合,最广泛、最深透地了解选民的意见与要求。
③办理提案与信访:受理代表提案与接待来访、阅处来信,对于代表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除及时研究处置外,并将其结果向提议者作出答复,一事一案,均有着落。
④互通情况:及时向代表传达通报国家政策法令与重要县政措施、会议文件,使代表了解情况,便于宣传贯彻。发现问题,代表则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⑤视察与研究:人大常委会成员的综合性视察,每年安排2次;专题视察,根据需要随时组织进行。每次视察结束,作出书面报告,向常委会汇报。通过分析研究,并由各该分管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常委会审议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 ⑥访问、座谈:县人大常委成员去基层视察时,按预定时间、地点访问群众并与所在地区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举行座谈会,听取来自基层的批评、建议与要求。
5.提案处理
提案处理基本程序:大会收到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分类登记提出意见,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转交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适时听取政府部门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政府、部门并对每项提案的处理以书面形式送交人大常委会备查。每届、次提案,一般在3个月内办结。为使提案能及时处理,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敦促、督办。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代表报告上一次会议各项提案处理情况。
寿县一至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收提案4658件。其中:建设507件,财政1092件,政法347件,文教卫生441件,农业588件,交通348件,商贸16件,工业5件,民族事务12件,市场管理17件,经济退赔16件,其他1269件。
八至十届共收提案1580件,其中:农业177件,工交109件,财政143件,文教卫生117件,城乡建设与治安管理44件,政权建设40件,计划生育4件,市场与物价管理335件,其他6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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