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县级财政
清代,知州主管赋税钱粮。典籍、贴照与收支簿记之管理稽核,由户房吏役任之。
寿州钱粮征解留支款项,悉从御颁《赋役全书》与钦定《户部例则》规定。地丁赋与漕粮、津贴各项收入,除按定额留用外,余均上解布政使司与督粮道;商税、当税、牲畜税、牙税、契税与塘田、草场课租收入向属布政使司杂办费用,皆全额上解;故地方财政殆无机动之余地。
民国成立,废州置县,县知事总揽财政。县署置参事若干人,其中有佐办钱粮事务者;另设公款局稽核经费之收支与保管。当时虽有国家税与地方税之划分,但地方税统归省督、财政司主管,省对县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全县赋税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省拨款。民国5年(1916年),寿县始设财政局,主管岁入岁出,但管理体制未变。16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寿县成立县政府,置县长,设财政科(第二科)主管岁计;县级行政经费仍由省统收统支,而所属地方教育、建设、公益事业经费、保安经费、财务经费以及区署经费则属县自治财政范围,均按省定标准由各赋税之地方附加收入项下开支。24年,寿县地方财政开始建立预算管理制度。30年。实行新县制,县始为一级财政。当时,省级财政被撤销,部分省管地方税由中央接管,部分划为“县自治税课”。为调剂县财政收支平衡,复由中央接管的税收中,给县若干分成,列为“分配县市国税收入”款目。从此,县级财政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5年7月,恢复省级财政,县级财政收支管理范围基本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寿县民主政府设财粮科,各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支出由中央按定额下拨,年终结余一律上缴中央。为国家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
1951年7月,乡镇经费交县管理,按中央规定收支范围与标准,由县统筹统支,县级经费仍归中央统收统支。是年,县财粮科正式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
1953年,中央决定在国家统一预算内,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制度,于是县为一级财政,财粮科改为财政科。收支范围与分成比例的划分,先在中央与省之间进行,再在省与地(市)、县之间进行。县级财政收入分三类:其一为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收入,杂项收入,全额留县;其二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工商营业税收入之80%,货物税收入的50%;其三为调剂收入,由省视各县财政收支平衡状况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收入中酌情拨县。县级财政支出,按行政、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级次由省核定指标,一般不应突破指标数。1956年,将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推销收入留县40%。1957年,调整县级分成收入比例,核定寿县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收入之60%,公债推销收入的40%;地方各项固定收入不变。 1958年,改革管理体制,对县级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办法,县财政收支范围扩大,收入包括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公债、农业税收入各28%;地方工商税、地方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留县。因在“大跃进”中瞎指挥,废弃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所谓“无帐会计”,导致经济秩序混乱,财政收支平衡失控,使“定收定支,五年不变”办法难以继续实施。1959年,中央强调集中财权,迅速纠正失误,改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管理方法,核定寿县分成比例为总收入28%;是年,改财政科建制为财政局。后二年,由于政策失误,“五风”盛行(生产瞎指挥风、命令风、浮夸风、共产风、干部特殊化风),加以自然灾害,县财政收入急剧下降,处境困难。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对农业生产实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田间管理责任制,对恢复经济,缓解财政困难有显著作用。1961年,核定寿县总额分成比例为48%。1962年将分成比例调整为30%;是年秋,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农业生产停止“责任田”制,恢复原集体经营管理形式。
1965年1月,中央决定扩大地方财政预算调剂权,改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管理办法,将五种地方工商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收入与地方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重新划为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其余各税收入与国营企业收入划给寿县的分成比例为40%。是年7月,将寿县东部之水湖、杨公、杨庙、下塘4个区划交新建置的长丰县,相应调整县财政收支指标,收入划出261.2万元,支出划出182.4万元,上年度财政结余资金拨出1.9万元。同时,县财政、税务两局合并,称财税局。
1966年,省定寿县参加总额分成的各项收入分成比例为64%。1967年,增划城市房地产税收入为县财政固定收入,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56%。
1968—1969年,“文化大革命”动乱处于高潮阶段,财政收入下降,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采取应急措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项收入(除房地产税)全额上缴到省,支出由省核拨,结余归县。
1970年,恢复“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管理办法,调整寿县总额分成比例为65%,超收部分按50%留用。
1971—1973年,改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管理办法,由县自求平衡。省核定寿县超收部分全部留县使用。
1974—1975年,在原收支包干基础上,实行“收入按国家规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用”办法。省、地区核定我县收入留成比例为1.5%(即所谓“旱涝保收”部分),超收分成比例为20%,在支出由省按指标拨款情况下,如收入任务全部完成并有超额,支出未突破指标,则留成与超收分成以及支出指标剩余部分即为县财政的净结余。
1976年,修改管理办法,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省、地区安排我县总额分成比例为70%,超收部分留成55%,支出结余归县。 1979年初,财税分立,恢复县财政局建制。省决定在“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基础上,补充“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办法。核定寿县总额分成比例为70%,增收分成比例为54%,支出结余仍归县。
1980年,撤销地区级财政(按:地区级财政始建于1959年)。省决定对文教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办法,并发布《暂行规定》。
1982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中央、省、县、乡四级财政管理体制”,即一级政权,一级财政。县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以1980年度实绩为基础,参考增减因素,由省核定。当年总收入中除去上解中央的23%后,收大于支者按定额缴省,支大于收者省给定额补贴,核定寿县收入基数为1352万元,上解中央305.7万元,上交中央借款80万元,处理遗留问题13万元,地方政府购买国库券3.4万元,县留用数为949.1万元;核定支出基数为1216.1万元,与留用数对比差额为267万元;省给定额补贴330.9万元。
1983年,将寿县上解中央的收入比例调整为24.7%。
1985年,中央决定在原财政包干管理办法基础上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办法,即所谓“分灶吃饭”;划分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收入、支出范围。省为调动县级组织收入积极性,对超收部分恢复实行省县分成。收入中上解中央23.4%后,县财政支大于收者,仍由省给补贴。
1987年,管理办法未变。收入中上解中央比例调整为27%。
二、乡镇财政
清代,寿州设三乡,乡董掌一乡之政教。乡之费用无常额,主要开支为春秋乡社祭祀与接待上司巡视,一般量出为入自筹自给或由公产收益支付。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清廷颁布城乡自治章程,乡坊举办新式学堂、治安警备与某些公益事业,乡董的事务与自筹经费收支相与俱增。
民国3年(1914年),依北洋政府颁布的《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县以下设区、乡、保、甲,地方自筹经费收支归区董管理。17年,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寿县下设5区,建区署,置区长。区署经费由县地方财政统筹拨支;区以下各乡设公所,经费自筹自给,向民间摊派,按定额开支;乡以下设保,设保公所,人员无薪给,少量公用费就地摊筹。28年,始给保级行政人员工薪报酬,正副保长月支法币30元、20元,保丁10元,均就地摊筹;31年,增加补助食米,正副保长每月各5市斗,保丁3市斗,仍由当地摊派解决。
民国33年,寿县各乡镇成立乡(镇)民代表会,每保选代表1名,审议本乡(镇)民、财、建、教、治安诸事宜。次年,各乡(镇)民代表会内增设经济建设委员会,负责处理捐摊收入与上解、留支并保管钱物。同时,各乡(镇)公所设经济股,亦为经建委员会具体业务机构。乡(镇)保政教经费按县财政核定数支领,由乡(镇)经建委员会、乡公所(经济股)统筹摊派,各保经费可以坐支。35年,安徽省政府训令,明确按“以户养保,以保养乡”原则解决乡保政教经费。
民国35年度寿县乡保级经费概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乡镇经费列入中央财政统收统支范围,由皖北行署财政处统拨。1951年7月,将乡镇经费收支交县统筹管理,由县财粮科另列预算与编制决算,其收支范围与标准,由皖北行署于1952年初予以公布。
1958年秋,寿县撤销乡建制,设25个人民公社,并建立公社财政,由公社财贸部按县核定的收支范围、数额自行管理;与此同时,各公社接管辖境内之县办商业零售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与供销社,以及文教、卫生、农林牧事业单位财经事务。由于“五风”影响,制度废弛,公社财政收支混乱甚至无帐无据,经济损失严重。1960年撤销公社一级财政,重新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并陆续收回下放公社管理的原县属企事业单位。
1982年起实行四级财政管理体制,寿县着手筹建乡(镇)级财政。1983年,政企分立,撤销公社建制,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一级政权,县属2镇(直辖)、7区、62乡(镇),均设财政所(区设财政组,为县财政局派驻机构)。先后调配、招聘乡、镇财政干部280余名。
1984年6月全省乡镇财政工作会议确定乡(镇)级财政收支管理范围为:本乡(镇)范围内的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乡镇企业上交收入、自筹专项资金与国家拨给各项资金收入;本乡(镇)范围内各项建设事业及公益设施等方面的开支。各乡镇独立编制预算、决算并报县审核汇总,纳入县级预、决算。由于乡镇未设国家金库,因而采取“收入上交,支出下拨,年终结算”缴拨款办法。
1985年,对乡镇财政实行“以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包干管理体制。但因收入基数不能稳定,税源与收入波动幅度较大,乡镇间财政收支存在明显差异,仍须由县统筹调剂,以使之相对平衡。故至1987年时,包干管理体制尚在逐步完善过程中。
关于乡(镇)以下行政村(街道)经费的收支,1949年至1958年间尚无开支款项;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管理费用,由集体经济收益中提供,合作社组管理人员不脱产,公差按日给记工分,按分值领报酬。1959年至1979年,人民公社所属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村级)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大队干部工分报酬,民办耕读小学经费等,按各生产队总收益的2%—2.5%提取留用。1980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到户,农村行政村政教经费与兴办各种经济、福利事业等经费,一般按田亩收益计提留用,提留比例约为3%。至于城镇街道行政经费则主要从所属集体工商企业收入中提成开支,不足部分由居民间筹集。1983年起,村、街道行政经费提留征筹收支纳入乡镇财政管理范围。1987年,全县村、街提留征筹总金额为3999万元,人均负担38元。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