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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志记载:明嘉靖二十九年(公元1550年),寿州辖区含今寿县、凤台县与长丰县大部分以及淮南市区一部分,仅有耕地71.4万亩(其中官田与卫屯田19.6万亩)。嘉靖之后,历经隆庆、万历、泰昌、天启、崇祯诸帝,近百年间,丁口滋增,复移民垦荒,寿州耕地增至382.4万亩。明末战乱频仍,田地多弃荒。清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尚存耕地304.3万亩。康熙盛世,弃荒多被垦复。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寿州耕地增至367.9万亩。是年,析州北部故下蔡地置凤台县,划出耕地157.2万亩。雍正以后弃复依旧,亩积续有增减;至光绪年间,寿州实有耕地为268万亩(其中卫田、纲军田51.4万亩)。
明清时代的卫田、纲军田属军屯,为官产,允屯户世代传业,不准买卖。光绪末年至民国23年(公元1934年),经官府陆续发卖,始全部转为民间私产。
民国17年,国民政府令各地清亩整赋,后又清理卫田。24年统计,全县耕地面积为260.6万亩。抗日战争前期,27年花园口决堤,黄水入淮,寿县低洼地区尽没于水,复以战乱,沦陷区人民多有离乡背井,弃荒成片,耕地面积减至211.6万亩。抗战胜利后,流徙者次第归来,垦荒复田,至37年,耕地增至230万亩。
建国后,1949年秋清查登记耕地,全县344.3万亩。1951年土地改革中核查耕地面积为385.843万亩。1952年整理地籍后,增至405.6万亩。此后,因大规模兴修水利挖压损毁,国家、集体单位基本建设与民用宅基占地,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至1965年将县东部4个区划交新建置的长丰县,拨出耕地119.4万亩,全县尚存214万亩。近20余年来,续有挖压占用。1987年末,全县实有耕地面积为191.1万亩,内有县属国营农林牧企业耕地0.2万亩,省属国营农场耕地7.8万亩。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1.各阶级阶层土地占有
明清时代,寿县土地大多为地主阶级所占有。入民国,孙中山先生虽有“平均地权”之主张,但迄未见诸实施,封建土地制度原封未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寿县于1950年冬至1951年末,各区乡在土地改革前阶段,分别对土地占有情况作了调查。全县耕地总面积385.843万亩,总人口867589,每人平均占有耕地4.43亩。各阶级阶层占有量为:
雇农:24631户,71436人,耕地31411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0.82%,每人平均0.44亩。
贫农:61420户,262693人,耕地387216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10.2%,每人平均1.47亩。
中农:68776户,389185人,耕地1232535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40%,每人平均3.17亩。
富农:5520户,41527人,耕地34765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9.1%,每人平均8.37亩。
半地主式富农:1999户,12639人,耕地138863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3.3%,每人平均10.99亩。
地主:9521户,59019人,耕地1522908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39.5%,每人平均25.8亩。
工商业者兼地主:340户,2037人,耕地20297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0.528%,每人平均9.96亩。
小工商业者:1807户,7963人,耕地14213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0.37%,每人平均1.78亩。
小土地出租:4769户,13570人,耕地103527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2.62%,每人平均7.63亩。
其他成份:2067户,7521人,耕地8438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0.22%,每人平均0.46亩。
另有公田、学田、祠田、庙田45785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1.18%。
2.自耕自给
自耕自给农户,存在于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前。民国时,全县约占总户数35%。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鲜与外界交往。吃穿住用自给水平,有上有下,为典型的小农业经济。其稍为富裕者,劳力较强,耕畜、农具较齐全,省吃俭用,仅堪温饱;而贫穷、自给尚不能自足者居多数,其生产资料不全、劳力不足、土地又较少者,难以终岁温饱;所谓“石磙动,锅灶热,肚脐周正三个月”,即其写照(寿地俗语,肚脐扶周正,意为吃饱饭)。
3.租佃
租佃关系,实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土地改革前,寿县约有50%左右耕地联系着这种关系。
出租土地者称“主人家”(俗读尊〈上声〉家),承租土地者称佃户。租佃土地,经中人、保人说合,由佃户备酒席,请来主人家、中保人议定租佃条件,立文字契约,谓之“写田”。约成,佃户须向主人家送“写田礼”,所需银钱多寡,视田亩而定,通常“一犋牛”之田(50~80亩),非银币十数元至数十元莫办。另外,尚须缴纳“押板金”,一般数倍于“写田礼”。佃田距主人家庄宅愈远,押板金数额越大,备佃户欠租或“逃匿”时抵偿;佃户退佃时,押板金应如数收回,但主人家多借口不予归还,或按陋规“三年二头烂”,只偿付一部分。又佃户居住主人家庄房,须交一定数量“寄庄粮”,三年六季为一期,期满再议交纳。
地租分两部分,一为实物,一为劳役。
实物部分,以课粮为正租(大租)。寿地分粮比例一般为主佃各半。交租方法有活租、死租两种:所谓活租,即在每季作物将要成熟时,由佃户备“看课酒”席,请主人家(或代理人)、中人前来“看课”,逐坵勘察,估定收成,按原定比例限期交纳租粮;“看课”估成,伸缩性很大,佃户往往吃亏。若佃户与主人家同住一庄,即由主人家监收监打,就场籴粮。所谓死租,即定额租课,系按田亩常年收成议定,不论年成丰歉,佃户都得按定额交纳,不得违约,若逢灾荒凶年,苦不堪言。实物租除课粮外,尚有附带物租,含烧草、修房用草(箔柴、麦筒)、课棉(或土布)、“扫场鸡(鸭)”、年节礼(连二吊猪肉、对子鱼等);附带物租定额,多在租佃时议定并写入合约。
劳役部分,佃户须为主人家义务修缮房屋、挑水、碓米、抬轿、做其它临时性杂活等,系寿地积年陋习,一般不写入合约。
4.雇工
农业雇工虽属资本主义性质,但较浓厚的封建色彩仍反映在雇主与雇工主仆关系之间。旧时寿地地主、富农家家有雇工。每一雇工平均耕种田地15亩左右。风霜雨雪,起早摸黑,无限劳累。雇工分短工、长工;短工系季节性工,如雇主供膳,则工资甚微;长工皆宿食于雇主家,工资按年计,领工者称“大锹把”,工资稍高,年约米3石(1石为10斗约135公斤),一般雇工与放牛仔,年工资最高者米2石,最低者仅数斗,有的放牛娃甚至无工资。雇工工期按农历计,二月初二(春耕始)至六月初六(夏收毕)为上期;六月初六(夏种始)至十月初一(秋收秋种毕)为下期。二月初二为上工日,经说合后,雇工是日到位;六月初六为换工日,雇主可以辞退不称意的雇工,或别雇他人;十月初一为歇工日,雇主除留用个别人外,余均辞退。
5.农民生活
民国及其以前,农村存在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生产力低下,贫苦农民本已难得温饱,若逢灾歉战乱,则不免逃荒乞讨,卖儿弃女,甚至冻馁而死。农民有五枷锁身:一为地租,前已备述,二为灾荒,三为高利贷,四为苛捐杂税,五为官役兵差。
①灾荒(人口章中已述,此处略)。
②高利贷。寿地常见者有四种:一为印子钱,借贷方法各地不同,此地多以日计利,见天生息,日利率通常为20%,须逐日交利,此为高利贷的最狠毒者;二为驴打滚利,按月计利,借一还二,逾期不还,则变二为四;三为头里跑利,按月计利,如借100元,先扣利20元,实借80元;四为斗铳子,铳者,原意为斧穿(即斧子受柄处),由于凿穴等同,引为一本一利等同,多用于粮食借贷。如春季青黄不接时,借1斗粮,午收应还2斗,即本利各1斗,午收不还,秋收按本二利二计,应还4斗。
③苛捐杂税。民国时期,尤其是战争年间,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但土豪劣绅不纳捐税,官宦人家优免捐税,乡保甲长例无捐税,于是皆转嫁、集中于农民。壮丁之捐为害农民尤其惨重(参见税务志·地方捐摊)。
④官役兵差。自古以来,缙绅豪强、官吏生员无丁差之遣,民国未易其辙。平时官役,战时兵差,均为农民所应承,劳民伤财,不计其数。
农民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耕田种地,以民国32年为例,人均占有粮食209公斤,如按土地占有情况分别计算,一般农民人口占总人口75%,而土地占有比例仅45%,其人均占有粮食不过125公斤,虽全家男女老幼竭尽全力经营副业,亦难以维持常年温饱,农民度日如度荒,糠菜半年粮,当是真实写照。
二、农民土地所有制
1.减租减息、反霸
民国12年(公元1923年)冬,中共寿县小甸集特别支部,即领导贫苦农民开展抗租抗税、减租减息运动;18年秋,灾区农民一度实行“二八减租”;36年,县属瓦埠湖以东4个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租佃土地实收产量,先给佃方25%后,再由佃东双方对半分。同时,削减地主投放高利贷的利率,明确规定年利率最高不超过10%。在减租减息的同时,声明地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出租土地,以保障农民生产生活。1949年初,减租减息在全县范围内付诸实施,极大地鼓舞了农民,调动了生产积极性。
1950年,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反霸斗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地主阶级代表人物土豪劣绅、土匪头子、封建把头开展斗争。揭露其迫害人民的罪行。对其中有血债、罪恶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则通过公审公判,处以死刑。
2.土地改革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0月,寿县开始土地改革。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具体规划,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同时成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各区分庭按规划分批建立)。集中培训县、区、乡各级土改干部369名。中共六安地委从中央美术学院、省高等学校、地委干校等单位请、派来经过培训的人员961名,帮助寿县进行土地改革。全县拥有土改工作队队员1560名。
中央规定土地改革必须遵循“小心谨慎,逐步开展,大胆前进”的方针与“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寿县在具体进行中,步骤有五:一是发动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解除顾虑,提高觉悟,培养积极分子,依靠贫雇农、中农开展对敌斗争;二是按照政策,划分阶级成分;三是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粮食、耕畜、大农具五大财产;四是分配土地与没收地主的财产;五是复查纠偏,发放土地所有证。在具体进行中明确规定:保护中农利益,不得侵犯;对富农仅征收其多余出租部分土地;对地主给予出路,与农民同样分配土地、房屋。
寿县第一批开展土地改革的是南部下塘、三义、三觉、众兴4个区57个乡,历时6个月,于1951年4月胜利结束。10月,第二批三和、曹庵、庄墓、保义、堰口5个区86个乡开始进行。在南4区取得胜利与经验的情况下,势如破竹。1952年初最后一批双庙、瓦埠、双桥、迎河、苏王5个区76个乡亦乘势开展。5月,全县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进入全面复查纠偏,处理遗留问题,整理地籍,发放土地所有证最后阶段。
土地改革摧毁了地主阶级封建统治势力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通过整籍发证,全县耕地面积增至4056715亩,按土改时划阶级成分计,占有量达到相对平均,统计资料显示:
雇农:耕地311462亩,每人平均4.36亩;
贫农:耕地1013189亩,每人平均3.85亩;中农:耕地1934622亩,每人平均4.97亩;
富农:耕地269172亩,每人平均6.48亩;
半地主式富农:耕地69830亩,每人平均5.53亩;
地主:耕地225883亩,每人平均3.83亩;
工商业者兼地主:耕地2876亩,每人平均1.42亩;
小工商业者:耕地9143亩,每人平均1.14亩;
其他成分:耕地12487亩,每人平均1.66亩;
国有土地(留待分配给转、复、退革命军人与回归人员):117843亩。
土地改革后,党和人民政府教育、组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兴修农田水利,提倡科学种田,发展农林牧副渔多种经济,致力于解决温饱问题,建设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尤其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1987年,全县农村人均占有粮食605公斤,为1949年的2倍,人均纯收入279元,为1949年的5倍。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文化娱乐、邮电通信等都有很大进步。
三、集体土地所有制
寿县土地由农民所有制,通过互助合作,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1.农业劳动互助组
土地改革,农村生产力获得解放,寿县农民热烈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从1951年冬起,由南向北开展组建农业劳动互助组。率先建成者有三觉区杨相平、朱传平互助组,曹庵区赵发廷互助组,堰口区薛正贤互助组,迎河区沈树云互助组,双桥区王世启互助组,瓦埠区马成舫、马成佑互助组。全县共8个互助组,98户,435人,耕地1741亩。土地改革结束后,1952年秋,全县即已办起12381个互助组,参加农户93604,占总农户52.8%。其中常年互助组2377个,互助合作范围较为广泛,具有一定的组织计划性;其余季节性互助组,多在大忙时建立,农闲时解散。 互助组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初时采用“计包工”与“工换工”结算报酬,后改为按工种定分,按出工量记工分,按分定酬,每年午秋两季结算,互抵工分后,少出工户按既定分值付酬。
互助组不但可以调剂使用劳动力、畜力,积累一定数额公共资金(公积金、周转金),更重要的是培养农民集体劳动习惯与组织经营观念,由此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半社会主义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系以劳动互助组为基础建立的。
1952年9月,寿县三觉区权桥乡杨相平常年互助组(13户,45人,耕地233市亩)首先组建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1月,赵发廷、薛正贤、朱传平、王世启4互助组亦接踵办起初级社。1956年秋,全县已有初级社1086个(含蔬菜社4、渔业社1),入社农户93641,占总农户44.5%。原有劳动互助组已全部转建为初级社,实行计划管理,产品收益统一分配。社员以自有土地入股,在统一经营条件下,通过集体劳动,取得报酬。私有耕畜、大农具一般作价入社,由社从公共积累中分期付款,逐步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实行评工记分,其方法:按不同农活议定标准工分,按社员劳动时间、完成工活的量与质评记工分,死分活评,同工同酬;并采取小段包工或包工到组等办法,实行工分奖励制度。其收入分配办法,以当年全部收益,在留足种籽、饲料与下年度生产费用后,一般以纯收入的5%作为公积金、公益金,30—40%作为土地股分红,其余(50%以上)作为劳动报酬,按全体社员实做工分核算工分值,分户计算分配。一些初级社还办有集体副业,以增加收入。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系在初级社基础上升级建成。土地与其他大型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由社统一经营管理。土地股及其分红取消后,社员依靠参加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全部收入按劳分配。
1955年秋,中共中央召开省、市、地委书记会议,批判“小脚女人”作风(喻农业生产合作化步子小、进展慢),要求各地迅速掀起合作化高潮。11月,中共寿县县委召开三级党员干部会议,传达中央指示精神,检查、批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存在着的缩手缩脚、右倾保守思想作风。要求全体党员“放下包袱,轻装前进”,迎接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嗣后,连续举办多期合作化骨干人员训练班,先后培训“办社指导员”与合作社管理人员2077名,分别遣往各初级社领导筹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冬,全县已办起高级社148个,入社农户达174559户,占总户数86.7%;此外,尚有初级社283个,在社农户22488,占总农户数11.2%。1957年秋,初级社全部升级转为高级社,全县共404个高级社;及冬,通过规划,因地制宜调整组并为235个高级社,在社户数206589,占总户数99.6%。土地改革中划为地主、富农成分户经申请批准先后入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农户全部入社,标志着寿县农村土地已由农民个体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4.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底,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共寿县县委决定以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迎接国庆节。经过短暂酝酿规划,9月下旬,全县235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组并为25个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为基层行政区域,合政权、生产经营于一体,社员代表大会亦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管理委员会亦即基层政权组织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领导机构;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公社下属组织。
人民公社一切土地、大型生产资料、公共财产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农业、工业、商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实行计划管理,其各级组织有相对的经营自主权。
人民公社的经营核算,起初以社为单位进行,劳力、畜力、生产资料统一调配使用,社员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下,各尽所能,参加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收益,如同高级社。1959年始,刮起一阵“共产风”,搞无偿平调,搞生活集体化,大办食堂,吃大锅饭不要钱,加以体制不健全,管理无方,许多社队粮财被分光、吃光、用光,使生产、生活陷入困境。1960年初,将全县农村归并为15个大公社,混乱与困难更甚。1961年春,调整划分为86个公社,生产大队由248个划分为792个,并改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同时,实行田间管理责任制(即责任田)包产到户,始扭转颓势,生产与生活逐渐恢复正常。1962年秋,取消包产到户责任制,明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县内仅剩建设公社建设大队,仍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一体制,维持至1980年秋农业经济体制全面改革。
人民公社配给社员少量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全队总耕地面积15%。自留地收益为社员生活所需的另一来源。
因社队多不善于管理经营集体生产,不能充分调动劳动积极性,存在做活“大呼隆”,社员出工不出力,生产队“数脊梁板给工分”等现象,按劳分配原则不能认真贯彻,使集体收益不能稳定增长,农民生活长期停滞于低水平,形成所谓“先进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局面。寿县人民公社体制在勉力坚持25年后,终于1983年宣告解体。
5.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系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承包户有较大经营分配自主权,从而解放丁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与管理形式,适应现有经济条件,符合寿县乡情民心。其发展形成过程:
1961年,一度实行“责任田”,包产到户,使陷于困境的农业生产得以复苏,农民称之为“救命政策”,后来被当作是“复辟资本主义”而受到批判、废弃。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并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试行条例〈草案〉》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次年初,中共寿县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即组织力量在双桥、彭城、谷贝、三觉4公社试行“联产责任制”,在坚持“队为基础”的原则下,实行分组作业,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生产队,安排到作业组管理使用。作业组向队交产,超产归组,分配核算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这一改进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员生产劳动积极性,而受到欢迎。试点结束,当年5月,全县已有5777个生产队(占总数68%)实行了作业组联产责任制。然而,这种办法在实施中,存在着做活“小呼隆”,劳动者责任不明,劳动利益不能全部直接体现,劳力与智慧没有充分发挥,分配也不尽合理,农民称之为“吃二锅饭”。此时,有外县实行联产到户责任制消息传来,县内部分生产队自动解散作业组,改为包产到户。其做法是:田亩、产量、费用、工分、上缴产量五定到户,超、减产全奖全赔,生产队按定包上缴产量核算分配。至1980年春,全县三分之二生产队实行这一办法。其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分组作业。
农民自觉地进行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并使之日益深化。1980年夏季,安丰、三觉、炎刘等区部分生产队,率先实行按人头计算,将耕地(使用权)、耕牛、大型农具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分摊到户,同时将农业税、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水费、各项上缴社队提留款亦按田亩产量计算分摊到户,并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办法,简便易行,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免去包定到户计算分配一系列繁琐事务,已不再是基本核算单位。农民按合同规定,直接交纳税金,出售农副产品,缴付社队提留各款,实现了经营自主,直接分配,皆大欢喜。然而,少数干部忧心忡忡,认为这将导致两极分化与资本主义复辟,试图以“五统一”、“按地区定比例”加以限制,但农民未予理会。及秋,全县8753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经济面貌日新一日。
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建制后,各乡、行政村纷纷建立各种社会性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新经济组织,从事科技咨询、信息交流、良种推广、植物保护、传授养殖技术、防治病虫害、产品推销、农机配套、生产资料购销等业务;同时,乡镇企业、个体专业户、工商业户,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
1987年,全县已组建为农服务的新经济联合体312个,农村专业重点户增至494个(包括畜牧业、林业、园艺业、水产养殖业、运输业、建筑业、轻工业等),另有乡(镇)村办企业480家,联办、户办工商业1680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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