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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兵
民国初年,本县实行募兵制,县设征募事务所,隶属滁泗招募处,身体健康者皆可应募。招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临时机构统一招募,民国《霍邱县志》记载:民国15年(1926)11月,直鲁联军运输司令汪启熙曾来河口集招兵,即采取此种方式。二是部队自行招募,此多是过境部队临时招募。
二、征兵
民国25年(1936),县国民政府设军事科,办理征兵事宜。役政初期归阜阳团管区,后改阜颍师管区。每次新兵征齐,由师管区派人接收,也有由部队直接接收。
壮了分甲级(战斗兵年18~35岁)、乙级(运输兵年37~45岁)两种。凡年满18岁到45岁男子,都要应征。其中孤子、体格不合格者免征;被判无期徒刑及投机窃权于身者禁征;独立生活、家庭长子、运输人员及工夫缓征;判处有期徒刑未满者暂时停征。
每年4月至6月;对适龄男子,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列表上报。对据法免征、禁征、缓征、暂停等事项,向公民宣布。7至9月,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者于10月份分区举行抽签,再按中签序号,填具中签壮丁名册,到征集时,按中签壮丁名册、中签序号及分配名额填发征集票,指名征集。征集后于次年1月1日入营。有钱人家则出钱买人顶替。
民国28年(1939)以后,当时霍邱50万人口,每月分配兵额300名。民国31年(1942)本县兵已交齐,冯治安部及本省桂系部队,仍来坐催壮丁。因此,霍邱县国民政府直接把兵额分到乡(镇)、保,由各乡保自行“抓丁”。有时抓过路人顶额,叫“抓飞丁”。当时,青壮年为避免抓丁,被迫戳瞎眼睛或砍断手脚,成为终身残疾。民国31年(1942)农历除夕,岔路乡乡保人员夜间突袭没抓着壮丁,于是以保为单位按田亩、人头摊派钱款“雇壮丁”。
民国33年(1944)春,国民政府组织远征军(青年军)出征缅甸。以“一寸山河一寸血,十万青军十万兵”的口号,号召青年参军抗日,当时本县参军约300人,参军者大部分是学生、公教人员和社会知识青年。
三、志愿兵
红军兵员,大多由地方赤卫军、少先队、游击队集体转为主力红军,也有一些以个人身份直接加入红军。民国21年(1932)霍邱城保卫战失利后,县游击大队上升为独立团与县委机关一起编入红九军(徐海东部)二十七师三团。
民国36年(1947)秋,共产党的兵役制是动员青年自愿参加解放军;或先把青年组成武装自卫队,再选调到区、县武装部队,最后输送到野战部队。民国37年(1948),本县一次就动员600多名青年编成2个步兵连和一个特务连,由大队长熊家林率领到前线参加了人民解放军。
1949年到1953年,仍采取自愿报名,区、县人武部批准,再办入伍手续的方法征兵。1950年,组建霍邱县人民武装总队。1951年,改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建设和新兵征集工作(审批,征召入伍)。
1951年1月,征集抗美援朝志愿军,全县青年踊跃参军,城关镇青年刘爱忠连续写了两次血书申请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大顾店乡张腾英结婚三天,就支持丈夫参军。全县报名1025人,经体检批准入伍534人,编为4个连,于1951年6月和7月分赴朝鲜。
表21-11949~1987年霍邱县征兵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四、义务兵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本县开展全面贯彻《兵役法》的宣传。1956年,始征义务兵。1984年国家重新颁布《新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全县每年征兵都要根据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精神,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确定预征对象,再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最后由县征兵办公室审批入伍。士兵服役期满,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眼役和退出现役。1956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30年来本县共征集义务兵34083人。
五、预备役
本县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兵役法》规定:自1980年起进行复退军人预备役登记,根据条件转入预备役。预备役分为第一预备役,年龄18到28岁;第二预备役,年龄29到35岁。基干民兵为第一类,普通民兵为第二类,基层武装部门随时核对,县人武部每年核对两次。
参见表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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