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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状况
建国初,本县党政群团机关有干部667人。1950年至1952年,县委组织部从“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的积极分子中和高小毕业生中吸收一批干部,干部人数增至1671人。1955年后,又从农业合作化积极分子、部队转业干部以及雇用转正人员中吸收311人。1956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营业员提干230人。到年底全县干部增至2415人。1957年至1958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干部精简下放,干部减少为1580人。1963年,干部为1496人,至1977年增至1983人。1978年后,通过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安置部队转业干部、招收下放知青、为受到错误处分的干部落实政策、将“以工代干”工人转正,以及招收新干部等渠道录用干部,干部人数陆续增多。至1987年,全县机关干部已达3944人。
随着干部数量的增加,干部结构发生变化。建国初,干部队伍主要由建国前苏区干部、坚持敌后斗争干部和新参加的土改干部组成。这些干部出身贫下中农,年富力强。25岁以下占27%,26岁至45岁占73%;文化程度较低,高中以上只占10%,初中占28%,小学占42%,文盲占20%。此后又长期从政治运动中涌现的工农积极分子中选拔干部,导致干部队伍文化程度偏低。到1978年,高中以上仍只占42%,且年龄偏大。1983年政治体制改革,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人才进入干部队伍。干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全县干部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占11.8%,比1978年增加3.1%;中专、高中程度占48%,比1978年增加6%。初中程度占39.8%,比1978年增加8.8%。干部的年龄结构也有明显变化。35岁以下占28.3%,36岁至45岁占30.5%,46岁至55岁占31%,56岁以上占10%。
表20-1霍邱县几个年份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随着深化改革的进程,干部的文化素质和年龄结构渐趋合理。1986年,大专程度占13.2%,比1983年增加1.3%;中专、高中程度占58.8%,比1983年增加10.8%;初中程度占27.9%,比1983年下降11%。全县干部基本实现无文盲、无小学程度。干部的年龄结构也渐趋合理。35岁以下占34%,36岁至45岁占26.7%,46岁至55岁占28%,56岁以上占11.3%。参见表20-1。
二、干部任免
建国初,全县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科统一调配。股、室、站正职以上干部由省、地委任免。
1953年,地委、行署管理的部分干部下交县委、县人民政府管理,报地委备案。这部分干部是县属部、委、办、局、区级的副职,各公司经理和中学校长。县委、县政府听取有关部门党组织提出的干部调配和提拔建议,然后决定任免去留。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县级和部、委、办、区、局级的正职干部,协助省、地委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做些具体工作,并提出调配和提拔的建议,决定权在省、地。
1956年至1966年,全县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局、区、乡、股、室、站正副职由县人委任免。县委设五部,县人委设人事局分别管理所属的一般干部。
1967年,由于造反派夺权,政府机构瘫痪,任免权无法履行。1969年至1971年,县革委会党的核心组管理区、局级正副职干部。政工组管理股、室、站级以下干部。
1980年,县革委会、人事局均有干部管理权限。县革委会党的核心组管理所属下一级的正副职干部,人事局管理股、室、站以下的各类一般干部。
1984年,政治体制改革后,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精神,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限,原则上“下管一级”。县委管理县委委员、部、委、办正副部长和正副主任、区局级正副职、乡级正职。至于局级正职、区乡行政职务均由县委组织部考核,县人大、县人民政府任命。人事局负责监督、审查股级以下干部。这些干部的考核、任命和使用权由主管局负责;组织部负责审查、考核厂长、经理,任命和使用权也由主管局负责。
三、干部录用
民国25年(1936),霍邱为一等县,县国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120人。县长由省任命,主要行政干部多随县长去留,一般工作人员由私人推荐和地方人士担任。其途径可通过省、县干训所培训。民国23年(1934),县长韦立人用胞弟、堂兄充科长,其妻充秘书,胞侄充禁烟主任,堂兄充会计,外甥充收发,胞姊、胞嫂及其堂嫂的弟媳等均有职务。至于公教人员中,县立的中小学校长由县长任命,教师由校长聘任,限期为半年或一年,如任职期满,不再继聘。刚被解职失业。
1949年1月,爱国民主县政府30余人在县长张瑞符带领下,随解放军两个连入进县城。此时,干部以老解放区干部和解放军指成员为主,兼收少数地方进步人士。为了支援解放军渡江作战和进行霍邱地方政权建设,县先后招收青年学生167人、农会干部152人、土改工作队员80人,以及20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各级干部队伍。此后,在“土改”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分子,加上解放军转业干部总计352人,充实并加强了各级政权。
1956年,“对私改造”后,县从营业员中转干230人,同时,从部分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吸收139人进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部门。
1960年至1966年,一面精简下放出身历史不好,的干部,一面重新录用出身好的人进入干部队伍。先后从营业员中转干173人;公社半脱产干部转入全脱产干部100余人;还从“四清”工作队的骨干中录用80余人作为半脱产干部。这一时期,通过干部调整,对“三年困难时期”后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1966年至1976年,从农民中两次聘任干部103人。其间,将60余名公社团委书记、妇女主任转为干部。其中少数人员还被破格提至省、地、县一些部门工作。1979年,这些干部又陆续回县工作。
1980年后,为了进行经济建设,开始重视干部的文化结构。吸收干部除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一律实行文化考核,择优录用。当年,县物价局、人民银行招干41人。1981年至1984年,县科协、组织部、政法部门、农工部等县直部门,聘任干部183人。以后,通过考核,大部分转为干部。1984年,“以工代干”者,通过文化考核转干159人。1985年,为解决贫困边远地区乡村干部的缺额,定向招干18人。1986年,县公检法、财税、工商部门招干43人。1987年,为补充自然减员,从中专学历的职工中转干26人,从劳模和先进分子中选聘4人,从体育上有显著成绩的工人和社会青年中招干2人。这一时期的新干部基本上是年富力强,文化素质较好。
为了选拔接班人,中共中央提出干部“第三梯队”建设。1982年,县委组织部设青年干部科。按照民主推荐、全面考核、培养锻炼的工作程序,初选后备干部,选拔任县(处)级干部的17人,部、委、办、局、区级的124人,乡级的121人。1984年,县乡两级领导班子换届,在后备干部中,有区、局级的34人提拔任职,乡级的40人当选任职。这既解决了干部新老交替问题,又保持了后备干部的一定常数。
建国后,大专院校毕业生来县工作的3035人。60年代基本上分到学校和医院,70年代,除少数留机关工作外,其余按专业对口,分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建国后,军队转业干部1003人。60年代和70年代,主要充实各级领导班子;80年代分到基层单位工作。
四、干部精简下放
1957年,通过机关单位整编,全县精简干部944人;其中县直机关团体217人,区镇机关89人,企业372人,事业单位118人。1957和1958两年,退职的227人,转当营业员的124人,下放充实基层领导班子的94人,县监察室查处开除的79人,退休的6人,下放基层劳动锻炼的406人。1959年,县接收地区机关下放干部102人,加强了姚李、三元、叶集等公社的领导班子。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成立精简领导小组。这年,全县政府机关精简干部206人;其中退职5人,回家生产5人,当工人108人,充实基层88人;党群机关精简干部149人,全部担任营业员。
1968年至1970年,全县下放劳动和安家落户的干部664人,其中县直机关单位干部在“西山五·七干校”劳动锻炼的218人。这些干部1972年以后,陆续调回,重新安排使用。
1979年,县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对尚未收回的下放干部进行复查。到1986年,除129位老、弱、病、残者作退休处理外,另有53人重新安排工作。
五、干部奖惩
民国24年、27年、30年(1935、1938、1941)三年中,县国民政府三次颁布惩治贪污豪劣条例,但无执行结果。民国31年(1942),县长黄宾一伙同官僚4人,在经办粮政中,利用上级配给军公保粮之机,采取匿报和高价折收现金,低价购米缴纳等手段,贪污公款765万余元。一年后,黄在庐江县任县长期间,受到撤职处分,并扣押解省候讯。但民国34年(1945),在省接收日本战利品代表团名单中,仍有黄宾一。民国36年(1947),武汉(人名)通过省民政厅厅长黄同仇私人关系,出任霍邱县长。任职间,武为黄私卖两箱左轮手枪给一些企图当乡长的人,每支价老米10石。百姓讽刺说:“十石老米(买)一支枪,想干哪乡到哪乡”,反映当时国民党统治下人事制度的腐败。
民国35年(1946),国民政府颁发《各级机关干部考核奖惩实施细则》,采取按月给每人评分,年终总结的办法。70分以上者受奖,60分以下者受惩。奖分晋级、加俸、记功、嘉奖;惩办撤职、罚俸、记过、申戒,这些规定虽然具体,但从未认真实施。
新中国建立后,50年代初县政府内设监察室。1959年与县委监察委员会合署。1963年设人事监察科,负责干部监察工作。1966年至1976年,干部考核制度受到破坏。1981年人事局设奖惩股。
1949年至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干部奖励主要强调家庭出身好,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等条件。1950年干部整编,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运动中有功干部33人,予以表扬奖励;其中表扬县级1人、区级5人、一般干部6人,物质奖励的21人。1960年,本县有3人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1956年11人、1958年1人、1959年2人、1960年13人、1963年2人获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3年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各单位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人事部门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评干部,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1984年奖励87人,颁发了奖金和荣誉证书;1985年为102人;1986年为176人(其中19人晋升一级工资,1人记大功并发奖金200元;80人记大功,76人记功);1987年为59人(21人晋升一级工资38人记功)。
对违纪干部惩处:1956年到1964年,县监察室共处理386人。1965年处理83人。1966年处理365人。1982年甄别平反232人。1981年以后,通过人事局处理的:1982年2人,1983年16人,1984年20人,1985年20人,1986年8人,1987年3人。
六、干部编制
建国初,本县机关单位缺额大,没有定编。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于1956年设县编制委员会。到1987年,县编委会6次换届。1976年1966年到,编委会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同年撤销1979年至1987年这两段时间,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配专人承办。
表20-2霍邱县几个年份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统计表
1989.7.18

1956年,实行撤区并社,县党政群团机构调整,超编152人。1963年,县进行精简机构,裁汰人员21人。1978年12月,根据中央提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精神,机构调整,全县超编165人。1984年,县进行机构改革,超编33人(见表20-2)。
七、干部职工离休退休
1978年以前,本县退休较少。197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78)104号文件精神,开始办理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
男性年满60岁,女性满55岁都可以离职休养。建国前参加革命的享受离休待遇,每月原工资照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工龄长短享受退休待遇,每月领取原工资的70%到95%。工作年限较短的干部职工可办理退职,生活补助费一次发给。
为了做好离休干部的工作,1984年设中共霍邱县委老干部局。
到1987年,全县离休干部共有465人,其中红军长征时期的12人,抗日成争时期的68人,解放战争时期的385人。离休后,享受地专级待遇的13人,享受县级待遇的107人。政治上,为离休干部订报,他们有权利阅读同级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县设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病房,所需医药费实报实销。同时,每年还拨给老干部一定数量的困难补助费和房屋修缮费,近5年共拨款11.4万元。
从1955年至1987年,全县共退职的干部职工474人;退休干部1273人、职工29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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