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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
建国前,本县盛行封建买卖婚姻,媒妁说亲风俗根深蒂固,多是“父母之命,强迫包办”。有些父母把女儿当作摇钱树,向男方索取财物、彩礼,有钱人可买上“三妻四妾”。贫穷人家却娶不上媳妇。大地主李梦庚嫁女,从李家出发,绕城坊,穿大街,赔嫁土地25顷。有些人家抱童养媳当作牛马使唤,童养媳穿不暖吃不饱,挨打受骂。当时妇女地位低下,惨遭虐待,丈夫用“任意辱骂妻子,扬言“夫妻,夫为前,妻为后,夫统治妻是理所当然”。夫丈死后,妻要守寡,不许改嫁。少数妇女未婚夫亡,抱灵牌终身守节。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原则,废除了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制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1953年2月,为了广泛宣传贯彻《婚姻法》,县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制定宣传提纲,印发《有关婚姻法施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5万份,发至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3月,县抽调232名机关干部组成宣传工作队,到各乡培训宣传骨干14678人。利用墙报、广播、幻灯、演唱、夜校、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婚姻法》。通过贯彻《婚姻法》,全县基本上禁止了重婚纳妾和抱童养媳。许多童养媳和寡妇纷纷要求解除婚约、改嫁。1953年,县法庭就巡回处理离婚案件238件。
1956年至1966年,本县婚姻逐渐趋向自由恋爱,不要彩礼,不赔嫁妆。“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社会上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早恋早婚、包办婚姻等不良现象日趋严重。1978年,少数不法分子从四川省拐骗贩卖未婚和已婚妇女来县,受到了法律惩处。县法院而妇联利用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在各区镇开展宣传教育,受教育者达3800人。许多区、乡配合举办提倡晚婚和婚事新办学习班,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县有关单位贯彻宣传新婚姻法,教育全县于群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提倡晚婚晚育、婚事新办、自由恋爱、男到女家。1981年到1984年,全县共有192名男青年主动到女家落户。
建国前,县内婚嫁不进行结婚登记,大都按照生辰八字择定婚期结婚,亲朋欢聚一堂,表明婚姻成立。
自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法定最低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凡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必须待所在单位证明,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办理登记手续;并说明本人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对符合结婚条件者,人民政府予以登记,签发证书,批准结婚。对买卖、包办、强迫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医学鉴定患有疾病不能结婚者,人民政府一律不予登记结婚。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结婚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政府签发结婚证书时,应注明“恢复结婚”字样,以示区别。对违反婚姻法的给予教育处理。本县1981年至1985年共查处16677对符合结婚条件而未登记的,让他们补行登记。有2265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包括早婚1767对,近亲417对,其他81对),分别进行处理。全县1951年领取结婚证的1656对,1958年3621对,1969年741对,1985年4361对。
处理离婚登记,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既保障婚姻自由,又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1951年,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672对,1958年413对,1985年375对。
处理复婚登记,已依法离婚,双方都愿意恢复婚姻关系,通过双方申请,准予复婚,收回离婚证件,发给“复婚证”。
建国前,对出征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在通讯方便地方,两年与家庭无信者;通讯困难的地方,四年无信者,妻方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离婚。建国后,中央颁布《关于军人婚姻问题联合指示》,规定现役军人结婚、离婚由部队政治机关掌握,政府按部队证件受理,对破坏军婚者从严处理参见表19-7。
表19-7婚姻登记普查情况统计表

二、殡葬改革
解放前,本县盛行木棺土葬厚丧,但贫者棺薄,葬得快;而富者棺厚,葬得迟。殡葬须看风水、建墓穴、留坟地、树墓碑,“修墓以藏身,立庙以安神”,把丧葬制度与封建迷信结合在一起,耗费资金和土地。丧礼繁琐,要搭设灵堂,请和尚、道士念经超度亡灵,亲友吊丧,定期祭扫。孝子百日不理发、不与宴,三年不迎娶。看起来是孝敬一世,礼仪一时,但子女往往因丧葬费过巨,骨肉成仇。解放初期,除念经、持招魂幡、守孝三年等消亡外,其他与解放前基本相同。
1956年,根据内务部内发14号《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本县制订不准任意选择墓地,不准买卖墓地,不准留坟地;划荒岗薄岭为公墓地;以开追悼会代替发丧送葬,以送花圈代替纸扎摆供,以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穿白的规定。
70年代,丧葬风俗有所变革。为了推行火葬,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建立火葬场。1973年经省革委批准拨款建场,1880年竣工。1981年,本县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建立殡葬管理所,开始火化。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殡葬改革会议。县革命委员会在实行殡葬改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社员不准在自留地和承包土地上葬棺,更不准私自毁坏森林、堤坝进行土葬,以村建立公墓地或不留坟头。党员、领导干部死后一律实行火葬,否则,丧葬费不准报销,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难不予救济。对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行减费或免费火葬。
火葬场1981年火化尸体22具,1982年71具,1983年75具,1984年82具,1985年95具,1986年81具,1987年119具。
霍邱火葬场场址在俞林乡八里村,距县城4公里,占地15.8亩,有火化室5间、整容室2间、冷冻室1间、骨灰室4间、观察室4间、办公室4间、车库2间、接待室1间、其它房屋8间、火化炉3台、鼓风机3台、殡葬汽车1辆、冷藏箱1具、火化17人。
三、信访
霍邱解放前无信访机构。解放后,人民政府确定民政科、县政府秘书室办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53年4月11日设立人民来信办公室,从县委、县政府秘书室、纪检会、监察室抽调人员办公。1954年2月23日撤销来信办公室,由各级党委统一办理信访工作。1960年恢复信访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1964年,根据省人委通知,单设县人委来信办公室,县委、县人委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瘫痪”。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办事组下设人民来信来访小组。1984年体制改革后,县设立信访办公室,各区镇乡和县直局级单位设立信访领导组。
表19-8历年处理信访情况统计表

1978年,县委实行“常委接待日”,规定每月1日、15日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革委”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听取信访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问题。截止1987年底,共处理人民来信8650件,接待来访37788人次,其中由县领导亲自处理的1285件。1979年至1987年底受理需要复查的各个时期的案件18434件,已复查结束18073件,占97.93%。通过复查全部给予平反的16368件,占已复查数90.61%。部分平反761件,占已复查数4.21%。维持原决定不予平反的944件,占已复查数5.2%。平反后给予重新安排工作的754人,退休的368人,离休的14人,退职的78人,生活困难给予定期补助的12人,已死亡给予抚恤的169人,恢复党籍的107人,恢复商品粮户口的5335人。参见表19-8、表19-9。
表19-9霍邱县平反冤假错案统计表(1979~1987年底复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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