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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本县无司法行政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至70年代末,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秘书室负责。1980年10月25日,县设司法局,专门从事法制建设、民事调解和律师公证工作。
一、法制宣传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有《宪法》、《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婚姻法》、《律师法》、违警法和各种条例、办法、细则等,但在霍邱宣传甚少,鲜为人知。“土地革命”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宣传执行婚姻法、土地法令、肃反条例、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以及具有法律作用的各种决议案、通告等。解放初,在剿匪、反霸、镇反中宣传政策法令,迫使1000多名顽匪投案自首。1953年,县成立《婚姻法》贯彻运动委员会,组织各界人士开展《婚姻法》宣传。此后,在历次运动中,均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先后组织法制宣传团,确立法制宣传月,召开普法报告会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继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种法律及其法规条例和有关法律知识。截止1985年统计,全县共有专职法律宣传干部107人(包括基层);法律宣传讲演团成员439名;宣传报告员1275名;进行学法教育400期、受教育1988人;上法制课289场,听课451004人;设宣传墙报栏279处(316期),宣传牌3869块;组织法律知识专场文艺演出22场次,观看人员上万人;编印各种宣传简报270期;举行广播讲座1948次;拍摄各种宣传照片20套283张;放影幻灯588场,观看人员226200人次(见表18-14)。
表18-14法制宣传情况统计表

二、民事调解
表18-15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8-16调解纠纷统计表

1952年,全县11个区镇建立8个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114人;186个乡建立140个乡调解委员会,委员958人,1959年,全县258个大队均建立调处委员会、1784个生产队建立调处小组;全县共有调处干部7187人。1962年春,以公社为单位恢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队改为调解小组。“文化大革命”期间,“破旧立新”委员会代替调解组织。1976年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恢复各级调解组织。1982年以来,以乡镇街道(村)、工厂企业为单位建立7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397人,由正副乡镇长任调解主任委员,司法助理员任副主任委员。11个街道有调解委员会成员105人,750个村有调解委员会成员3155人,66个厂矿企业建立38个调委会、成员104人。1950年初至1981年12月,全县共受理民事纠纷267500件,调处结案261300件。1985年12月,全县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1万件,调处结案20633件,占98.25%,其中防止可能发生自杀622人。1986至1987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1808件,其中防止自杀人数168人(见表18-15、表18-16)。
三、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无律师机构和组织,诉讼人有关诉讼文书由社会贤达代书,或由社会上专为诉讼人包揽词讼的“讼士”代办。民国24年(19335),县设缮状处,1—4人,代诉讼人缮写刑、民诉状。缮状处受县地方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指挥。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内设接待室,负责法律咨询和代录口诉,代写诉状等。
1956年6月1日,县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人。从事刑事辩护、来访接待、法律咨询、代写诉讼状。法律顾问处是国家事业单位,受本级法院领导。1958年,整风反右斗争中,错误地受到“有利被告论”和,无罪推定论”的批判,2名律师均被打。成“右派分子”,法律顾问处被取消。1981年11月4日,恢复法律顾问处,原2名被错打成“右派”的律师请了回来,予以平反复职。现有专、兼、特邀律师和律师工作者13人;并设主任律师1人(现组成为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县司法局。1957年受理刑事辩护案件43件。1981至1985年受理202件;其中通过辩护,进一步判明是非,改变定性的16件;从轻处理的57件。此外,解答法律咨询1462件,接待群众来访1602人次,非诉讼调解20件;共收费2.3351万元。1983年,律师孙国华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陈仁厚伤害罪案件的辩护,通过阅卷和实地调查,提出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一审未予采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孙据理支持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仍未采纳。孙以律师身份上诉二审法院。二审复查确认孙的意见是正确的,判处被告人无罪,予以释放。1982年,汤文敏、汤长让父予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汤文敏为让儿子避脱刑事追究,包揽了全部罪责,干扰审判活动。孙律师经过调查研究,认定2被告人均已构成犯罪,向汤长让宣讲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
1957至1985年底,共代理各类民事案件诉讼76件,占法院同期结案数3.59%。代理结果:调解42件,撤诉6件,判决20件,挽回经济损失101.5万元。城郊区姜家湖乡村民周德贤(女73岁)状告女儿女婿的赡养纠纷案,律师张子雨出庭代诉。该案被告人薛祖玲(女43岁)、被告人宋启龙(男46岁),于1973年将原告人周德贤接到家中带孩子和操劳家务,并言明活养死葬,同时接受原告一切财产(房屋4间,现金1350元等)。后,被告人认为孩子渐大,原告人年迈衰老,1983年,两被告人即无端行事,要原告人付10年的饭钱,竟辱骂刮脸、吃饭夺碗、殴打等,撵原告出门。代理诉讼人在法庭上据理严词教育了2被告人,2人当庭表示服从法庭作出的给予原告赡养费的判决(见表18-17、表18-18)。
表18-17刑事案件辩护概况表

表18-18民事案件代理诉讼概况表

四、公证
民国31年(1942),根据司法行政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霍邱开始进行公证活动,县设公证处,由地方法院指定推事1人兼办;并设书记官1人辅助。
新中国建立初,1951年10月由县人民法院秘书室代办公证业务。1956年10月,县法院内设公证室,指定审判员1人专办。接着叶集、孟集、高塘、河口4个基层人民法庭同时兼办公证业务。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和遗嘱、继承、收养关系、财产转让增与分割、债务等。1959年10月公证业务中止。
1981年11月4日,恢复建立公证处,有公证员1人,隶属县司法局。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后,全面开办公证业务,有公证员3人。1984至1985年有公证人员6人;其中正副主任公证员各1人,公证员3人,助理公证员1人。同时在财贸、工交、商业、粮食等部门发展公证联络员11人。1983年统计,公证联络员介绍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50件,占公证总数25%。1986至1987年,共承办各种经济合同3162件;办理公证权利业务合同817件。共收公证费7.2069万元。1985年1月,337地质队与白庙乡猫台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同年9月,因个别人挑动,一些村民设置障碍,阻止地质队施工,公证人员王家聪闻讯赶赴现场,经过2天的宣传调处,维护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平息了一场风波。后,337地质队以“江山多娇”壁画赠予公证处。见表18-18、表18-20。
表18-19公证各类经济合同概况表
单位:件

表18-20公证公民权利义务合同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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