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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统购
建国初,粮食自由购销。国营粮食商业委托私商和合作社收购。1953年12月,霍邱县开始对农民的余粮实行计划收购(统购)。
1954年10月,按省颁布的评定产量、核定留量、规定起购点、确定供应量的征购办法征购粮食。午季征购小麦4164万斤,是1953年的2.92倍;秋季征购稻谷1.09亿斤,是上半年的1.45倍。是年,霍邱发生特大水灾,加之定产偏高,导致征购过头粮。
1955年8月开始,执行中央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全县定产地亩为266万亩,实际产量6.2亿斤,评定产量5.32亿斤,核定征购基数2.23亿斤,仅为余粮总数的57%。“三定”落实后,全县农业人均留粮617斤,余粮人口60.35万人,自给人口4.25万人,缺粮人口10.04万人。农业人均留口粮470斤(包括免购的余粮),其中稻产区420至470斤,杂粮产区360至410斤,稻杂粮兼产区380至440斤。
1959至1961年,受“浮夸风”影响,追求“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加以县境相继发生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农业人口严重缺粮,被迫搞“低标准、瓜菜代”,以致出现非正常死亡现象。三年中,全县共征购粮食4.8亿斤,而返销达2.14亿斤,是征购数的45.62%。
1962年,为贯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增产节约的政策,霍邱征购任务调减了2000万斤。对稻产区人均口粮达不到360至420斤、杂粮区达不到300斤的,免征公粮、余粮。
1965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开始执行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
1985年,实行合同订购。是年,实收订购粮1.5亿斤。为订购任务2.6亿斤的57.5%。1987年,全县订购任务调至2.36亿斤,同时奖售紧俏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中奖售优质化肥14.5万吨;平价柴油266.08吨。同时还按定购价款的20%发放了预购订金59万元。对有粮不完成定购任务的,找补订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年底,订购粮入库总额2.59亿斤。
二、余粮超购
本县余粮超购从60年代初实行。1964年,对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并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农户实行适当超购部分粮食的办法,是年超购入库粮3357万斤。
1971年,对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集体储备40%,生产队留用30%,剩下30%予以超额征购。
1978年后,超购计划一年一定。1979年,全县超购粮食0.62亿斤。1984年超购2.15亿斤。1985年实行订购,停止超购。
三、粮食奖售换购
1960年,为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对人均提供商品粮200斤(包括公粮)以上的部份,实行加价10%的奖励,至次年粮价调高取消。1961年,改为每出售贸易粮1500斤的生产队,奖售棉布15尺、香烟30盒、胶鞋1双,总价额占售粮价款的20.5%。1962年,对公社、生产队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以及农民分配的超产粮、自留地、开荒地生产的粮食,实行工业品兑换。各计各价,全额兑售。1963年,征购入库粮食总额1.12亿斤,奖售棉布107.9万市尺、布胶鞋3.31万双,食糖1.04万市斤、香烟3.98万条、絮棉2.33万市斤、针织品8.06万市尺。
1966年,贯彻省“缩小奖售范围、逐步降低奖售标准”的精神,对生产队每交售1000斤贸易粮(不包括公粮),奖售棉布14尺,对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集体每售15斤,奖售化肥1斤;农民个人只按统购价加50%奖给现金,不另奖售商品。
四、委托代购
1985年,国家委托代购粮食。1986年,本县代购粮食6164万斤。代购价格,在原超购价的基础上,除小麦外,每50公斤稻谷另加2元;玉米按最高限价11.25元,加价款由中央财政拨付。
五、粮食议购
1963年起,国家对统购、超购计划之外的余粮实行议价收购。1967年,议价收购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1978年恢复议价经营。1980年6月,县粮油食品局设议购议销股,负责粮食议价收购。1982年10月,县以下站点设粮油交易所。1987年,全县有粮油交易点72个,专门从事议价经营。是年,议价收购粮食1.15亿斤,占全年粮食收购总额的30.7%,是1963至1967年总额的6.3倍(见表12-1)。
六、油脂油料收购
1954年前,油脂油料由私营作坊和供销合作社自由经营。1955年,设置油脂公司,食油和油料委托合作社代购。1956年8月,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自此油脂油料收购由粮食局统筹管理。
1954年,实行计划收购时,主要油料是花生、芝麻、菜籽,兼收棉油、豆油。1961年起,根据“多产多购多吃,少产少购少吃”的原则确定购留比例:以生产队为单位、完成全年包购任务的,留人口油3斤;完成统、超购两项任务的,留人口油5斤;油料商品率达到70%以上的生产队,可以适当多留;夏季人口油在1斤以下的不购,1斤以上的留三购七;分散产区统购50%,集中产区统购60~70%。
1962年,为恢复油料生产,解决粮油争地问题,实行售油料奖粮食的政策。交售每百斤花生仁、芝麻,各奖售粮食20斤;每百斤油菜籽奖售粮15斤。对统购任务外油料奖售粮食和工业品比例;油菜籽奖售粮食1∶1,芝麻、花生仁1∶2,或各奖4寸布票;非食用油脂每斤奖售肥皂两块,蓖麻籽1斤奖售肥皂1块。
1965年,改奖售粮食为奖售工业品。每交售100斤油脂,奖售棉布10尺、化肥30斤、香烟5包、食糖1斤、絮棉2两。油料折油计奖(折油率:芝麻44%;花生25%;菜籽33%;棉籽10%)。非食用油料:蓖麻籽每斤奖售肥皂1块或食用油2两;桐籽每担奖售化肥15斤、棉布10尺、煤油10斤。是年,实行油脂统购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完成统购任务后对超购实行加价奖励,全县统购包干任务100万斤。三年实际交售624.04万斤,是包干指标的2.08倍。
1971年,实行油脂包干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全县年包干任务116.4万斤,五年实际交售914.4万斤,占总任务的7.86倍。1978年为促进油料生产,每交售100斤统购油脂奖售40斤化肥。1980年前,实行油、料兼收,收料返饼。1980年以后,只收料、不收油,收料仍旧返饼。1986年,改返饼为补价,按平议差价补款;同时,每收购100斤油料返还3斤油脂(见表12-2)。
表12-1建国后霍邱县历年粮食收购情况一览表


表12-2霍邱县几个年度食油收购情况

七、粮油购价
建国前至1953年9月,粮油交易均为市场价。民国22年(1933)统计,霍邱粮食市场熟米每斗7元、大麦3.5元、小麦4元、黄豆4元、绿豆3.7元、豇豆3.2元、高粱2元、芝麻8元、豌豆3元、山芋每斤0.3元。
1953年10月起,粮油统购价占主导地位。统购价格按国家制订标准执行。1960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提供商品粮100斤以上的部分,加价10%。1961年提高粮油统购价格27%。1964年起,对统购任务完成后的超购余粮加价30%。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提供商品粮100斤以上的部分,加价12%。是年,实行对超购油脂油料加价17%(各种油料价格平均数)的奖励。1966年7月,粮食统购价加16.34%。1972年9月,超购的油脂油料加价为30%。
1979年4月1日起,统购粮食再次加价21.32%,油菜籽等6种油料加价2.247%,超购粮油均加价50%。1983年对油料收购实行“倒四六”比例价,即花生、芝麻40%按原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油菜籽计划内按“倒四六”比例价,计划外执行统购价;其它油料一律按“倒四六”计价。1984年,油菜籽全部实行“倒四六”比例价。
1985年4月1日起,合同订购粮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如表12-3)。
表12-3霍邱县几个年份主要粮食收购价格
单位:元/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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