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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1949年后,国家机关单位职工治病,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开始费用实报实销,以后规定有定额标准。1956年每人每年为18元,1976年为20元,均由县财政统一掌握。1980年起定额为25元,拨往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1985年为60元,实行分级管理,其中30元由各单位包干用于门诊医疗,30元由县卫生局统一掌握作住院医药费用。

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以后,职工医疗费用有了保障,解除了后顾之忧。1956年享受公费医疗2316人,1960年3309人,1987年7318人。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大锅饭”等弊端,70年代后,药费开支逐渐上升,年年超支。

1987年,县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单位承包,对癌症、精神病和严重公伤三种病人医药费适当给予补助。


自费医疗本县除70年代全县农村部分实行合作医疗外,历来都是谁看病谁出钱的自费医疗。本县属贫困县,群众无钱看病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延误医治,形成疾病加贫困、贫困加重疾病的恶性循环。


合作医疗1970年春,油店公社在九七医院医疗队倡导下,首先兴办合作医疗,继而推广全县。部分大队的合作医疗有名无实。由于全县实现合作医疗化,省拨的农村医疗费一度逐年渐少。本县合作医疗有3种形式:包医包药;包医、部分包药;只包医、不包药。由于形式各异,每年每人筹资额也不同,多则十几元,少则0.5元。农村合作医疗室,能诊治常见病,还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赤脚医生(当时包含集体或部分国家医生)的待遇,同大队干部一样拿工分。1979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赤脚医生的报酬无法落实,合作医疗逐步解体。1983年以后,仅有前畈乡的前畈村和南河村坚持办合作医疗。这两个村的主要做法:包医、不包药,赤脚医生的工资,大部分由村付给,小部分从药品利润中提取。

1987年,县卫生局在开顺镇白桥村进行医疗保险试点,旨在寻找一条符合本县实际、群众乐于接受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

二、管理


经费管理民间医药卫生经费,历来自负盈亏。

50年代实行县级医院和区乡医疗机构两级预算管理。60年代起实行县、区、公社(乡)三级管理核算制。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卫生医疗机构实行全额和差额两种补助。国家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列入国家预算管理。1984年,改革卫生事业费补助办法,实行基本补助和任务补贴相结合,基本补助相对稳定,任务补助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卫生医疗单位推行联医计酬责任制,实行浮动工资和劳务补贴。通过内部改革挖潜,健全完善稽核等管理措施,公共积累逐年增长。


医政管理50年代初,联合诊所实行自主管理,1958年联合诊所过渡为公社卫生院,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1961年人权、财权、管理权下放到公社,1963年陆续收回。1972年起,全县卫生工作由卫生局为主进行管理。1984年江店区卫生院率先实行院长负责制和职工聘任制,后在全县推广。同年起,县、区、乡、村四级卫生组织实行规范化管理,先后制定了《金寨县区、乡、村卫生院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中心卫生院建设标准》等。1986年县卫生管理干部参加管理培训和考试,团体总分获六安地区第一名。1987年全县实行区、乡卫生院分级管理,同年获六安地区目标管理考评第一名。


药政管理1949年初,凡在集镇上出售中西药品及外来行医者,均需到卫生和公安部门登记。县卫生部门进行医药管理,主要是对药品的保管、价格、消耗、核算及剧毒药品的使用等。1978年后,每年均组织人员在集市贸易场所检查医药情况。

1986年县卫生局成立药政组,配专职药品监督员1人,兼职药品监督员3人。1987年成立金寨县药品监督检验所,编制5人,定期到区乡进行检查监督,至1987年全县共查处伪劣药品50余种,价值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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