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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种类与兑换比值


全国流通的货币清末、民国以来,境内流通过的称量货币有银锭、银饼、碎银、元宝;铸币有铜钱、铜元(铜板)、银元。民国24年(1935)开始发行伍分、拾分、贰拾分三种镍币。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壹分、贰分、伍分三种铝辅币,1980年发行壹角、贰角、伍角三种铜辅币和壹元镍币(县境流通不多)。纸币有多种,但自民国24年起仅允许使用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法币”。民国31年4月开始同时流通关金券,民国37年8月发行金圆券。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后称旧人民币),1955年3月发行新人民币。


钱店、商店及省、县地方银行票券民国7年由山东省、天津市、汉口市等地茶商携入少量的钱店和商店票券,民国16年后从汉口流入“台票”,从六安流入“串票”。民国19年,六安县地方银号发行的壹元券在麻埠、流波、金家寨三镇使用。此后,麻埠镇的华丰等大商店亦印发过纸票,六安阜丰银号、麻埠仁记钱庄、慎余钱庄均为客商开发汇票往来使用。除汇票外,面额多在伍角以下。民国29年,安徽地方银行发行贰角、伍角、壹元三种纸币。民国31年,立煌县银行发行壹分、伍分、壹角、伍角四种兑换券。地方银行发行的票券纸质低劣,大部分未等回笼便破烂不堪,银行拒绝收兑,百姓蒙受损失,仅立煌县银行就有4.6万余元流通券未收回,导致抗战期间县内发生“破币”风潮。

革命根据地货币土地革命战争期间,境内苏维埃银行发行多种货币,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流通。


皖西北苏维埃铜元民国20~21年,皖西北特区苏维埃银行造币厂(设于麻埠余海澄商行内)铸造两种伍拾文铜币。民国20年发行的,正面铸有五角星,五角星正中竖排“伍拾”二字,谷穗环绕,外环铸“皖西北苏维埃造”及“50CASH1931—10”字样;民国21年发行的,正面铸“伍拾”二字,左右各有一小五角星,上铸“皖西北道区苏维埃造”,下铸“1932”。两种铜币背面均为地球、镰刀锤头图案和“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呵”字样。当时由于铜料不足,多用废旧的弹壳熔化而铸,并受设备、技术条件限制,工艺欠精致,重量亦参差不一。


鄂豫皖苏维埃经济公社铜币券民国21年发行2串文的铜币券两种。正面额题“鄂豫皖苏维埃经济公社”,底纹印“苏维埃银行”字样,中间竖写“凭票发铜元贰串文”,左右为大厦图(其中一种左边为列宁头像),两边竖写“一千九百三十二年印”和“全国通用”,下书“各苏区经济公社兑换”。背面中间为红军战士骑马挥旗图案,旗上有“完成土地革命”6字;上端为“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呵”或“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字样,左右并列“贰串”两字。


鄂豫皖苏维埃银币券民国20~21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银行先后印发13种银币券,在根据地内流通。银币券形式不一,有的绘制建筑图案,有的是马克思头像,号码用手工另行加盖,或用钢笔手书。背面印有货币政策条文,并套印发行单位红色方形篆文印。


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银币券亦称鄂豫皖苏维埃银行银币券,民国20年发行,有伍角的一种、壹元的两种。


皖西北特区苏维埃银行银币券民国20年发行,有贰角的一种、壹元的三种、伍元的一种。


鄂豫皖省苏维埃银行银币券正面底纹另印“鄂豫皖省工农银行”字样,民国21年发行,有伍角的一种、壹元的两种。


鄂豫皖省苏维埃工农银行银币券民国21年发行,贰角和伍角的各一种,下缘均有“皖西北印刷局印”字样,当时该局设于麻埠。

鄂豫皖省苏维埃银币民国21年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在金家寨和麻埠苏维埃造币厂铸造两种银币,流通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一种是,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银币,每枚直径39毫米,正面铸“壹圆”,左右各有五角星,上铸“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下铸“工农银行一九三二年造”,背面铸有地球、镰刀锤头图案和“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呵”字样,含银量较其他银元稍低;另一种是,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银币,除正面铸有“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外,其重量、成色、正背面图文,均与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银币相同。


鄂豫皖苏维埃布币券俗称油布票,民国22年底由鄂豫皖苏维埃经济公社发行,以适应坚持游击战争的需要。该票为竖形,高169毫米,宽79毫米,无图案,文字为正楷,用木刻制版印于白布上,刷以桐油,经久耐用,军民称便,是根据地人民的一项创举。正面上端为“经济公社流通券”和“全国通用”两行横写文字,中间竖写“凭票发铜元钱壹串文整”,右边竖写“×字第×××号各苏区经济公社兑”,左边竖写“一九三三年”。“壹串”和“一九三三年”字上另盖有方形和长条红色印记,号码另用毛笔手书。背面无图文。民国23年,红二十五军撤离鄂豫皖根据地后停止流通。

此外,民国36年9月,刘、邓大军到达大别山根据地,部队携带各个根据地发行的货币在县境使用,其中有冀南银行币、华中银行币、中州农民银行币、北海银行币等多种。皖西流通券也有少量辅币流入县境。

兑换比值清朝两吊铜钱(2000枚)换银1两。但市面有制钱与杂钱、纹银与次银之分,交易时按商业习惯互有“贴水”。铜元进入市场以后,“当制钱十文”的铜元换铜钱10枚,“当制钱二十文”的铜元换铜钱20枚。银元进入市场以后,每元换辅币10角,换“当十”的铜元300枚,但商店兑换价格不一,市场铜元充斥时,每块银元能换到“当十”的铜元320~360枚。民国28年11月,安徽省政府规定每元法币兑换“当十”的铜元200枚,次年改为兑换100枚。

民国20年5月,苏维埃银行规定,苏区发行的纸币壹元与银元壹元等值,苏维埃币0.96元兑换国民政府货币壹元。

民国26年以前,法币与银元等值。以后法币不断贬值,民国37年8月发行金圆券时,规定每枚银元折合金圆券2元,折合法币600万元。到民国38年初,县境壹枚银元可兑换金圆券16万元。由于金圆券贬值太快,商民纷纷拒用,人们保存的银元、铜元,活跃于市场,或以物换物。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革命根据地群众利益,制定了各革命根据地货币的收兑比价,并一再延期兑换。1950年,县人民银行挂牌收兑金银,黄金每两(16进位制,每两等于31.25克)95元,白银每两1.25元,袁世凯头像银元每枚1元(以上均已折成新人民币)。同年7月4日起开办保本保值储蓄,确立人民币为本位币的牢固地位,并迅速稳定了市场物价。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的比值为1比1万。革命根据地货币兑换新人民币的比价为:苏维埃银币券1元兑0.15元,苏维埃串文券3串文兑1元,中州农民银行券3万元兑1元,北海银行券、冀南银行券、华中银行券均为100万元兑1元。

附抗日战争时期县境两起货币风潮


大票贴水风潮民国30年,通货膨涨,滥发大面额钞票,市面上多为50元、100元大票,5元、10元券十分缺乏,市民所需日用品因商店缺少零钱而无法购买,普遍出现50元、100元大票暗行打折使用的现象。省政府、省保安司令部面对严重局势,于11月急颁《调剂金融治标办法》严令规定:取缔市面大钞贴水,查获后以破坏金融论罪;严禁商店拒用大票;扩大劝储运动,劝导人民节约储蓄等。

破币风潮民国32年破烂钞票充斥市场,银行借口运输不便拒不收兑,商店拒绝使用,市场上不断为此争吵斗殴、停市,迫使省财政厅提出《救济金融案》:“行使过久之破烂钞票,日益充斥,纠纷迭起”,“应转催四联总处,从速在立煌成立兑换处尽量收兑”。

二、现金管理与转账结算


单位现金管理1951年对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实行现金归行,编制现金出纳计划,规定库存限额。1954年以后,扩大到手工业社(组)和合作商店。1956年推行农产品收购价款的非现金结算。1960年执行《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2年起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搞活与管理同步进行。

〔表16—1〕
若干年份县人民银行现金收支统计表

工资、奖金管理1960年,县银行配合县人事劳动部门及各主管部门开展工资基金监督管理。1965年设置工资管理卡。1979年,县成立奖金办公室和工资管理办公室办理工资、奖金计划的审批,银行监督支付。1985年起制定工资手册,银行监督支付,并作记录考核。

转帐结算1954年以前,异地使用电汇、信汇、进出口押汇等结算方式,同城使用单式转账支票。1954年起,异地采吊托收承付、汇兑、信用证、特种账户结算,同城采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等结算。1957年简化同城企业、机关单位之间结算手续。1965年10月,与湖北省罗田县人民银行商订两行贷款结算办法,以缩短承付期;与邻近的湖北省英山县、河南省商城县两县人民银行均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为改变在途资金严重占压状况,本县吴店区供销合作社在罗田县人民银行胜利营业所设立贷款辅助账户,加速了资金周转。1978年,取消凭实物收据办托收的规定。1979年以后城乡限额结算逐步由县内扩大到县外。1980年,开办委托收款,试行安徽、浙江、江苏、上海三省一市的限额结算办法。1981年以后,结算形式增多,现金结算逐步扩大。1984年3月起开办票汇结算,人到钱到,方便迅速;在农村推广定额支票结算。1987年,县工商银行开办个人汇款业务和代保管现金及有价票证等业务。同年6月,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与罗田、麻城、商城3县9个营业部、14个营业所签订省际毗邻地区特约票汇结算业务协议书,互发印、押。同年7月1日,成立同城票据交换所,每日两次定时当场交换清算。至年底,共交换36583份,金额2.03亿元,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


金银管理

1949年10月1日,金寨县人民政府发出严禁使用或贩卖银元、铜元的布告。1950年4

〔表16—2〕
若干年份金银收兑统计表

月又发出禁止暗中使用银元、铜元的通告,动员群众向银行兑售,县人民银行简化收兑手续,按国家规定多次提高收兑价格。对需要金银的单位,根据规定核实用途、用量,按年编制配售计划,经上级批准后配售。1950年破获黄氏河乡、双河乡两起贩卖银元案。1958年再次发动群众兑售。1965年10月~1966年2月整顿市场,取缔18户无证经营银饰户,处理了10户与外地换卖金笔尖等非法活动:1981年4月,外地流窜到双河、古碑、南溪、梅山等地利用假银元进行倒卖、兑换的团伙,被县农业银行双河营业所临柜人员发现,后遣送柳州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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