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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府曾制定了一系列财政、税务法令及法规。

建县后,财政收入靠田赋附加和自立杂税。民国25~26年(1936~1937)县附加税、保安费、筑路费等,为田赋正税的155%。民国27年设县税务局,代征、开征住户捐和牙行牌照等税。民国28年增收乡(镇)保经费等各项附加为正税的305%。民负苛重,仍不敷军政费用,仰赖省财政补贴。民国26年,县预算支出总额为115716元,其中省补助税收入84815元,占总支出的73.3%。民国30年度决算:收入为197329,元,支出为259005元,赤字为61683元,占年度收入的31.26%。

1949年,本县财政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起到了促进生产发展和调节分配的作用。农业税,贯彻减轻农民负担原则,1950年查田定产全县计税产量5741.6万公斤,平均税率13.36%,依率计征稻谷766.9万公斤;1978年常产调整为11432.15万公斤,平均税率降为6.42%,依率计征稻谷734.7万公斤,比1950年计征稻谷减少32.2万公斤;贯彻“依法减免”政策,1949~1978年间有28年实施灾情和社会减免,其中1978年减免占应征农业税额的55%。1979~1987年,除上述两项减免外,增加革命老区减免和起征点减免,其中3年全免,6年平均减免60%。工商税收贯彻“欲取先予”的方针,采取减免、让税、税前还贷、小额周转金支持等措施,涵养税源。1950年农业税占财政总收入的81.39%,工商税占17.23%,其他收入占1.38%。1987年,农业税全免,工商税收入1270.4万元,其他收入14.8万元,工商税占98.8%;因企业政策性亏损330.64万元,预算内实际收入 954.56万元。

1949~1987年的39年中,财政预算内收入22207.98万元(内含按规定数),其中工商税占68.32%,农业税占19.96%,企业收入占10.09%,其他收入占1.63%;预算内支出31685.2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17.19%,文教科卫支出占32.57%,抚恤救济支出占15.32%,行政支出占18.16%,其他支出占16.76%。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至1987年,收入年平均递增4.1%,支出年平均递增10%,支出递增率比收入要高。

39年来,上级的财政补助14487万元,占县预算内收入的65.23%,占预算内支出的45.72%。

1983年末成立县审计局,加强了对财税、行政、企业和基建资金专项拨款的管理和监督。

〔图15—1〕
县财政历年收支总额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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