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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

1953年后,县境先后兴建冶金、机械、建材、纺织、造纸、食品、化工等工厂,环境污染日渐增多,大多在梅山镇境。1983年县建设局成立后,开始进行工业污染源调查和治理工作。

1986年的工业污染源调查表明,本县工业污染源集中在县城梅山,主要污染是废水,其次是有毒液体、有害气体、噪音、废渣。绝大多数工厂建厂时对环境污染治理未作全面考虑,废水、废气、废渣任意排放,对水体、空气、地面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梅山的污染系数:东北风为4.8,北风为4.6,西南风为2.1,县城区的正南、西南方向容易受到废气污染。在农村,农药、化肥使用日多,土壤、空气、水体受到一定的污染。

〔表11—8〕
1986年工业三废污染源分布一览表

河流污染集中在史河梅山段,主要是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病原体污水3种。

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多的有梅山造纸厂、梅山酒厂和缫丝厂。生活污水,连同垃圾、人畜粪便等,均未加处理,经全镇23条沟涵直接排入史河,危害下游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作物生长。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按每张病床日排病原体污水o.6吨计算标准,216张病床日排污水130吨,全部排入史河,极易传染各种疾病。


大气污染来自工业锅炉、生活用煤和机动车辆的油料消耗。

汽车及各种柴油机在运转中所消耗的油料中,约占重量1%的烟尘、毒气排入大气。全县每年耗费汽油、柴油约2900吨,排放废气、毒气约29吨,尚不包括过境车辆排放的废气、毒气。排放烟尘较多的单位是纸厂、酒厂、金光钢厂、缫丝厂等。排放粉尘主要是县水泥厂,1983年11月测试,县水泥厂熟料破碎机处的粉尘高达10690mg/m<sup>3</sup>(国家规定控制标准为150mg/m<sup>3</sup>以下),超出规定70倍,年排放工业粉尘1690吨,妨碍职工身体健康和附近居民的生活,也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对半径2公里内的危害尤大,尚未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的重视,历次技改都未对污染进行全面、彻底的治理。

工业废渣主要是锅炉煤渣,年排放量约4500吨,其中造纸厂、缫丝厂每年各约1500吨,影响县城周围环境。金光钢厂除锅炉煤渣外,还有大量废钢渣,年排放量约1500吨,倾倒子大龚岭头等地。


放射性物质污染1974年,00040部队在县境建立了一座水冶厂,由于尾矿(废渣)未作处理,逐年堆放露天有1万余立方米。1982年末经省、地有关单位联合测试,属于低放射性废渣,对空气、水流有部分污染,露天堆放危害人体。

噪音噪音干扰集中在县城,较普遍的是机动车辆噪音和工业生产噪音。除过境车辆外,全县有汽车520辆、拖拉机370辆、摩托车70辆。进入80年代,梅山汽车站及其他单位的大客车,每天有50对班车往返,经过梅山市区,噪音较大。1984年建成梅山大桥后,市区噪音有所减弱。

工业生产噪音主要是水泥厂、纺织厂、锯木厂、五金厂等12个工厂,分布在市内居民区,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二、污染治理

煤渣综合利用1977年起,梅山纸厂、县第一缫丝厂的部分煤渣均由县水泥厂综合利用,年利田量为1500吨。1986年起梅山地区煤渣全部为县水泥厂所利用。

排污费征收1981年7月,县基建局对水泥厂(粉尘)、纸厂(废水)、酒厂(废水)、金光钢厂(烟尘)4个超标准排污单位,按规定收取排污费。1985年增加到10个单位。至1987年,收取排污费23.3万元,已用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9.3万元。


放射性物质处理1982年底,六安行署环境保护办公室通知:县境某一水冶厂立即处理尾矿污染。该厂当年停办,库存废矿渣于1983年初开始深埋,耗资6.2万元。1985年7月,省、地、县环保等12个单位组成技术鉴定委员会,经过监测,同意验收。为防止深埋废渣二次污染,六安行署建设局1985年4月制定《放射性废物库管理条例》,规定该库为永久性保护区,由当地乡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管理,不准重新开放、动土建筑或种植、放牧,库区边界以外10米范围不准开挖、取土、放炮。


有毒污染处理1981年,设在居民稠密区排放毒性气体和粉尘的橡胶制品厂、蚊烟厂迁往郊区。梅山水电站劳动服务大队电镀车间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氰化物和铬、锌、硫酸,1983年10月被通知限期治理,并罚款2000元,次年该车间购1套处理含锌废水设备,治理污染。


工业污染源调查1986年3~8月,进行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次工业污染源调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物等13个项目。先后调查56个单位,对其中水泥厂、缫丝厂、纸厂、纺织厂、酒厂、钢厂等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还邀请六安地区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测试,协助检查分析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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