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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决定》,本县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或“三定”)工作。
1981年4~7月,县、区在14个大队127个生产队进行林业“三定”试点。10月,县委调派各级干部3533人(县直179人,区、镇269人,公社1179人,大队干部1906人),组成林业“三定”工作队分赴农村,至1982年4月林业“三定”基本结束。

稳定山权林权山林权属以1962年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土地为基础(注:土地固定是“四固定”中的一项,1961年3月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大队必须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和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简称:四固定),结合经营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从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出发,稳定山林权属,解决山林权纠纷。全县填发国有山林、集体山林权属证书5101份,明确个人林权树木100余万株;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相互之间山林权纠纷3682处、山林面积11231亩。



划定自留山按照就近方便、适当联片和按农业人口划分的原则,将集体的荒山、荒岗、开荒坡地或灌丛、疏林地划一部份给社员作自留山。自留山面积一般占生产队林业用地总面积的5~15%,荒山多的队可以多划。自留山上原属集体的附属物,折价转权归社员。自留山划定后,生产队登记造册,报公社审查,由县人民政府填发《自留山使用证》。全县给社员划定自留山62.1万亩,占林业田地面积的14.6%。


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社员就近承包山林,面积不等,树跟山走,不搞插花,不搞平均,大体平衡,现有竹、树点数登记,确定报酬形式和收益分配比例,定期检查兑现。全县共划责任山322.8万亩,其中188个生产队小林场承包10.9万亩,235个公社、大队林场承包36万亩,社员家庭承包275.9万亩。


林业“三定”期间,县委“三定”办公室发出《关于处理好国家与集体山林权属问题的通知》、《关于巩固发展集体林场的通知》、《关于林业“三定”期间冻结木竹采伐、运输的通知》以及保护农民绿化荒山成果、划分农户住宅四旁范围等项规定,从而使林业“三定”工作顺利进行。1982~1983年进一步完善林业“三定”。宣传贯彻“长期稳定”和“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组织林业大户承包经营远山、大山、荒山。为鼓励大户承包,规定:允许请帮手;林业部门给予资金、种苗支持;承包期可以延长至50年或更长时期,经营成果允许继承;收益分配一次定死,经营好坏不增不减。至1985年,全县有522户,承包荒山3.6万余亩。


责任山改为自留山1984年7月,县委根据省、地委指示,作出把责任山一律改为自留山的决定,以“三定”为基础,将各种形式的责任山改为农民自留山,颁发自留山证,由农民长期经营,允许继承;集体林权折价转给农民个人,林木款分期偿还集体。同年8月底改责任山为自留山工作结束。全县各种林木以自定价转让,合计折价金额为5242.2万元,每一农户平均为473.73元,人均98.5元。全县农民自留山面积包括“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共达343.9万亩,占全县宜林山地的81%。

附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自留山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84)1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金寨县人民政府对划给农民使用的自留山发给自留山证,并作出如下规定:


1.自留山和已划定的住宅四旁,山权归集体,不准买卖。


2.自留山一经发证,今后人口增减,不再变动。


3.自留山只能发展林业,可以植树造林,种植果木、油桐、油茶,也可以发展茶叶和桑蚕生产,但不准种植粮食作物,否则,按规定征收荒废金。所栽林木归个人所有,并允许继承。


4.原属集体的林木,经折价转让林权的,永远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的木材必须依法采伐,农民要承担交售木材任务。


6.林业“三定”所发自留山证与责任山改为自留山证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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