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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兵制
古代征集兵员实行招募制。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省督练公署制定征兵章程,把招募制改为征兵制。县设征兵局,征兵对象是18—25岁、身高4尺8寸以上、强健无疾病的男性青年,以识字多、通文理的为上。民国期间沿用征兵制。征兵由师管区司令部会同县政府组成征募事务处,专管征兵事务。征兵用抽签方法,中签者当年应征,应征者多贫苦百姓,如不从就被“抓壮丁”。有钱人不愿当兵的可以出钱“买壮丁”,穷苦人为生计所迫“卖壮丁”。因战事频繁,每年征兵数额较大,民国26年1290人,28年1335人,30年1049人,32年751人。
二志愿兵役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本县苏区实行志愿兵役制。民国20年5月,皖西北军事委员会规定,凡年满18——35岁的男子,除地主、富农及残疾人外,都编入赤卫军。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规定,15岁以下参加儿童团,15——20岁参加少先队,20——40岁参加赤卫队,赤卫队中脱产的叫常备队,红军多由赤卫队员志愿补充。19——23年,三次大规模扩充红军,全县近万人先后参加红十一军(后为红一军)、红二十五军、红四方面军和红二十八军。抗日战争时期参加新四军、八路军,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期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人也为数不少。
三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的义务兵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县主管兵役工作的机构是人民武装部(1954——1958年称兵役局)。
1955——1985年征集兵员数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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