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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境内多高山,水流湍急而不畅,造成“旱则难资灌溉,潦则泛滥成灾”。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到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的159年中,有7年发生较大旱灾,12年发生较大水灾。民国元年(1912年)——36年,有8年发生旱灾,3年发生水灾。较小的水、旱灾害几乎每年都有发生,人民生活苦不堪言。清朝没有专设的赈灾机构,一切赈灾事务由地方行政长官督办或派专员查放。历代也储粮备荒,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建东南西北4社仓,40年后存谷2345石。光绪六年(公元1880年)建丰备仓,有房10余栋,城乡储谷4655石,同时在千箩寺保设五保丰备仓,所有备荒粮因保管不善,或毁于火灾或霉变“多枯腐不可食”。民国22年设积谷仓,到24年底,全县有县仓1,区仓4,乡仓6,储谷20962石。28年,有县仓1,乡、镇仓12,储谷2206石。但无官办社会救济机关,民国23年,为应付上级,成立救济院1所,但有名无实。31年,县政府设社会科,主办救济事务。37年,设粥厂1所,日供粥两餐,每人每日需米0.5公斤(五岁以下减半),每日千人领食,供食三个月耗账粮30吨。
解放前,民间慈善事业补充官赈之不足。以设在太平畈的永安局、黄泥畈的太平会为著名,有田产、义仓,贫民受益。民国20年,本县遭特大水灾,当时淠河以西是苏区,鄂豫皖苏维埃政府根据中央分局“水灾斗争纲领”,发动水灾斗争,采取不还债、不纳税、不出捐、不交租、没收帝国主义企业、银行和官僚、军阀的财产,强割地方豪绅、富农的稻谷,征收富农余粮等措施进行救灾。解放后,1950年起,生产救灾工作由县土改、生产办公室兼理。1953——1954年,县成立联合办公室兼理生产救灾工作。1964年遭洪灾,县成立生产救灾指挥部,领导生救工作。1978年遭特大旱灾,县再次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1980年起,同扶贫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生产救灾
解放后,遇有各种自然灾害,县、区、乡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面组织领导群众抗灾,带领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发动群众互助互济;一面拨发救济款和各种实物,帮助群众克服困难,从而战胜了一个又一个自然灾害。
解放初,农民生活极端贫困,1950年又受旱灾和病虫害侵袭,县委县政府大力倡导生产自救,利用山区资源丰富,副业门路多的有利条件,发动群众在农闲时搞采集、编织、渔猎、加工、运输、药材培植等生产。1949年冬——1950年底,全县副业总收入534.62万元,人均收入28元。
1952年5月,落儿岭乡发生煌灾,很快蔓延到上土市、大化坪、诸佛庵、佛子岭、下符桥、与儿街等地。全县组织8万人,一周内捕蝗蝻近6万公斤,仅10天基本灭尽蝗虫。1953年,诸佛庵区的小堰口和与儿街区的石河子等地又发现蚯蝻和越冬蝗虫,均被群众一举捉尽,至今县内无此虫害。
1953年,水、旱、病、虫、风雹灾相继发生,全县57个信用社、3个信用部、7个高级信用组、108个低级信用组共发放生活和种子贷款80481元,帮助农民生产自救、战胜灾害。
1954年夏,山洪暴发,造成严重灾害。县委抽调县直机关干部49人赴各区指挥、组织群众抢险补种。当县城汛情危急时,县委、县政府4次组织机关干部613人次带领群众抗洪抢险,保证了城区安全,救出被洪水围困的群众30多户120多人。灾后,县政府先后拨发5批救灾款32198元,连同农村社会救济款,救济灾民2249户9795人;银行发放支援救灾贷款150429元,粮食部门从四川调进大米1000多万公斤。洪水退后,及时发动全县农民补种各种农作物16755亩,改种8515亩,收获晚秋粮食168.35万公斤,可供给8000人的5个月口粮。同时广种瓜菜,大挖野菜,扩大代食品,共晒干菜132万公斤,除支援霍邱灾民外,折抵粮食17.25万公斤,可供2300人吃5个月。
1958年夏,百日未雨,全县受旱面积达20.4万亩,县委提出“抗旱第一、丰收第一”,全县有10多万人日夜奋战抗旱第一线。结合抗旱,全县建成小水库6座,修大小塘堰160多个,沟渠7道,扩大了农田灌溉面积20多万亩。
1960年,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和经济困难时期,全县在完成秋种(麦、豆、油菜)任务后,有5万多人大搞“小秋收”,到年底,共采集各种野生植物如橡子、葛根、茅栗等代食品共750多万公斤。为帮助困难户恢复和发展生产,县政府在1961年发放救济款73189元。
1964年5月,洪水成灾,全县通过群众互助互济,非灾区群众捐献和无偿支援灾区粮食3150公斤,人民币142元。帮助灾民修建房屋194间。
1969年7月连阴,18天降雨804.3毫米,造成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7月14日,佛子岭水库水位超过坝顶1米多,平畈地区一片汪洋,仅城关镇和13个公社就淹死54人(全县死71人),白莲岩公社门前大河流量高达6000立方米/秒。全县许多机关学校淹没在洪水中,大量物资被洪水冲走,县城许多群众被洪水围困,无法生火做饭。县委、县政府紧急动员,抗洪抢险。驻军南字142部队和县抢险队一起用门板、竹排先后救出群众3200人。班长朱锡生(江苏)为抢救一落水儿童献出了宝贵生命,被追认为烈士。省委、省政府两次派直升机投下大批救生器材、药品和食物,灾民倍感党的关怀。当年县政府拨款23.5万元救济灾民重建家园。1970年,又拨发救济款31.4万元,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
1975年8月中旬,发生水灾,县政府先后发放3批救灾物资和建筑用材,用于学校、集体仓库、牛栏和受灾群众的房屋修理;新旧军服和布票、棉花等用于解决灾民过冬衣被。9——11月,县政府两次发放救灾款28万元。1976年春荒,发放救灾款116.8万元,其中地区直拨机械设备专款5万元。
1978年6月——1979年3月,发生百年罕见的旱灾,塘库(小水库)干涸、田地龟裂,竹木成片枯死,全县有41个公社2456个生产队15万人,14.7万亩田地受灾(占耕地的58.8%),其中颗粒无收的2.3万亩,受灾人口9万多人,其中特重灾民3万人。县委抽调县直机关干部160多人,深入灾区发动群众6万多人,动用电机931台5571.5千瓦,柴油机123台1762匹马力,各种水泵1276台,水管9300米,投入抗旱保苗,抗旱秋种。共用去480万元,旱情趋于缓和。县政府拨发130万元救济款,帮助农民生产自救,全县抢栽早稻10万亩,抗旱抢栽双晚秧9万亩,播种小麦12万亩,种菜1.6万亩,并大力开展“小秋收”,总值320万元。全年粮食总产9150万公斤。
1984年是风、雹、洪涝、“清风”、病虫害等多灾之年,洪灾最重,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1%,受灾人口占总人口的70%。因灾死亡31人,重伤365人,轻伤1000多人,冲毁民房4200户11029间,损坏9522间,冲毁公房615间,全县出现“三无户”(无吃、无住、无衣被)3074户15389人。当年除拨发43.6万元救济款外,县委、县政府动员干部、群众捐献和互助互济,共捐款1.76万元,粮食6500公斤,衣物2100件,木料3800根,献工10万个。县内各单位和省属单位捐款6万元,粮票1.115万公斤,衣物5800件。
1953——1984年,全县共发放救济实物,棉花8.41万公斤,棉布38.95万米,布票4.67万米,棉被9265床,棉衣71781件,单衣21700件,木材1080立方米。
1961——1985年拨发救灾款表
单位:元

二农村扶贫
本县是贫困县,解放前战事不断,灾害频繁,人民在水深火热之中。解放后,森林几经破坏,一是1958年大办钢铁时,砍掉大批树木炼铁“放卫星”,一是“文化大革命”中严重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两次严重过量砍伐,造成水土严重流失。水库淹没区大,佛子岭、磨子潭和响洪甸水库,淹没了大片良田沃土,全县有5个区9个乡被淹没土地67267亩,移民4388户19613人,损失3623.9万元。库区人口密度增大,生产用地、经济收入减少,损失总额达4285.71万元。横排头灌溉枢纽工程建成后,淠河河床增高,沿河1镇3乡的12400亩田地连年洪涝成灾,年减产粮食350万公斤、蔬菜50多万公斤。1982年,水库大坝加高后,新增淹没土地3412亩,新增移民252户1474人。县内产木竹因交通不便,价格偏低,林业收入很少,全县林业用地是耕地面积的7.8倍,而林业总产值只占农业产值的9%。1958年,社员人均分配收入仅28元,到1964年仍徘徊在30——40元之间。1979年,人均收入80元。收入在60元以下的生产队有643个,占21.4%,农村贫困户8534户,占总农户的14.2%,46952人,占农业总人口的15.7%,其中严重困难户占总农户的11.2%,人口占总人口的13.3%。还有占农村总人口5%的痴呆、残疾人,全县有痴呆患者12020人(全痴2870人,半痴9150人),全县有1721户每家有两个痴呆人,全县有549户每家有三个痴呆人,痴呆人能吃不能劳动,是家庭和社会的沉重负担。
1983年调查统计,全县缺棉被28350户,缺蚊帐40950户,住危险房屋15750户,缺口粮27111户,分别占总农户的45%,65%,25%,43%;缺棉衣124090人,占农村总人口的41%。
本县扶贫工作始于1980年。当年7月,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扶贫要求,在三板桥公社办扶贫试点。9月中旬到10月底,诸佛庵等5个区在桃源河、烂泥坳、宋家河、青枫岭、落阳河、樊冲等6个公社进行扶贫试点,共扶持7区1镇44个大队的困难户,占试点大队总户数的6.8%。1981年,县成立扶贫领导组,制定1981——1983年扶贫规划。1983年,扶贫领导组改为扶贫委员会,成立多种经营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当年扶持42个乡和城关、诸佛庵两镇的突出困难户。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84)1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扶贫工作的领导,开展救灾改革试点,把扶贫同救灾有机结合起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五大班子在城关、与儿街、佛子岭、诸佛庵、下符桥4区1镇抓点,县直部、委、办、局分工到各乡村帮助3——5户贫困户脱贫。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对贫困地区和扶持户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促进了扶贫工作。当年特大洪灾后,全县用社会救济款重点扶持2300个受灾贫困户发展生产,人均年增收100元,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并在全省推广“霍山经验”。
1985年,根据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学习和推广广东思平县扶持优待对象和扶贫结合的“扶贫扶优”(简称双扶)的经验,变单一扶持为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由偏重发展种、养业,改为农、工、商全面扶持。县成立“脱贫改貌领导组”和“库区生产开发委员会”、“救灾扶贫基金会”、“三扶公司”(扶贫、扶优、扶灾)等服务性机构。贫困区、乡组成多功能领导体系和服务网络,设科技扶贫咨询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服务,为开发利用本县资源,支援贫困户办的经济实体做了大量工作。全县发放有偿扶贫款162万元,占省拨救灾款总数的69%,各部门支持扶贫资金125.18万元(民政经费在外)。全县抽调723名县、区、乡干部驻村,重点扶持12个重灾乡和大部分乡的重灾村,共137个村的3081户15500人。全县组建中药材、茶叶、蚕桑、生漆、铁砂、苎麻生产等10个综合扶持联合体,形成发展商品生产的三大服务体系:由救灾扶贫基金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农业银行和财政局组成的“信贷体系”;由林业、供销、粮食、医药和外贸局组成的“供销体系”;由科技部门、“三扶”公司和经济协作办公室组成的“技术、信息体系”。1985年人均收入182元,比1980年增长2.15倍,相当同年全省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49.3%,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120元)的有24个乡143个村26200户,约12万人(含保障对象1.1万户4.5万人)。
1980——1985年抚贫、脱贫统计表

1980——1985年有关部门投入扶贫资金表
单位:元

三城镇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形式。定期救济(定补)对象是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其它符合救济、补助的人员。对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收入不固定以及因突然事故(水灾、火灾、风灾、疾病、生育等特殊情况)而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以临时救济。解放初期城镇救济的方针是“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1953年,全县有城镇贫民2300人(含老、弱、残800人),对其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或介绍就业,或助其参加生产自救。县政府曾连续3次发放城市救济款2459.6元,救济失业人员562人,城镇贫民456户1214人。1954年水灾,后组织城镇贫民和失业人员471人从事加工、运输、做临时工、贩菜等业,收入37370元(按当时一般生活水平,可维持1400人3个月的生活)。全年发放4批救济款1986元(其中失业救济款640元,救济63户188人),解决了206户722人的生活困难。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1956年起,城镇居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陆续出现了各个门类、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方式。1958年前后,民政部门帮助建立一批福利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有了工资收入。此外,向城镇困难户发放一定数量救济款,减轻了社会救济工作的压力。1984年,城镇“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85年,城关、佛子岭、诸佛庵3镇的“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7元。
若干年份城乡社会困难户救济款发放情况统计表

四特定救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按规定安置(或救济)宽大释放的(包括转业)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起义投诚人员和摘帽右派(不含已平反、改正的右派)等,给予特定救济。1976年3月,安置3名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含战犯1人)到县园艺场从事轻微劳动,每人每月补助20元,并酌情报销医药费。1981年2月,对仍在园艺场就业的1人,每月增加到25元,对回农村的2人(含战犯1人)每月分别为11元和30元。医疗费、探亲费由民政局统一掌握使用。1982年起,给资遣回乡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以社会救济,做到户口、劳动、生活和困难救济“四落实”,每人每月14元,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1983年,家住农村的国民党原县团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月11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8.5元,1984年增加到22.5元。
1978年2月,对全部摘帽右派中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给以定期救济。1979年,省拨给本县上述人员的救济专款8000元。1981年全县摘帽右派247人中的142人领到救济金。
五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退职老职工,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金,凭指定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补助医疗费2/3。全县共批准54人。1974年10——12月,全县有105人符合救济条件。1977年春,再次普查登记,全县有881人符合救济条件。1979年,增发享受40%救济金的退职老职工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2元,对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精减退职职工,给以定期补助,1980——1983年,每人每月农村8元,城镇13元;1984年起,每人每月农村10元,城镇15元。
1976——1985年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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