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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历代政府都颁布过一些优待、抚恤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条例、细则,但很少实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苏维埃政府制定过优待红军家属和抚恤伤亡战士条例。解放后,国家和群众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极为关怀,拥军优属工作实现了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一苏区优抚工作
民国20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鄂豫皖区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县苏维埃内务委员会设红色战士伤亡抚恤委员会和济难会、互济会,负责抚恤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分田代耕当时土改政策规定,分给工农红军家属一份好田好地,每村另划一等田1——5石为“红军公田”,作外籍红军官兵和伤病员退伍安家及对临时生活困难的红军家属救济用。由农会组织群众代耕,耕牛、种子由苏维埃政府负责解决,水道、肥料都有专人负责料理。
(二)保护红军战士婚姻各级政府都注意教育红军配偶自觉免除同红军战士离婚,动员妇女自愿同红军战士结婚;积极帮助红军家属改良生活状况,坚决反对勾引红军家属。
(三)慰问红军和军属动员群众慰问红军,捐送慰劳品,为红军服杂役和站岗放哨。每到星期天,组织学生帮助红军家属劳动;并组织宣传队,宣传中共的拥军爱民政策。
二支前拥军
(一)支前民国3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原军区发出“大军即将开始南进”的通告。中共霍山县委根据上级指示,号召全县人民团结起来,立即行动,全力支援人民解放军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2月23日,全县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支前机构,县设支前工作指挥部,区设支前委员会,乡设支前工作组,在各交通要道设支前分站或支站,筹集粮草、马料,组织运输。成立船筏委员会和工程队,办理调集船筏,修建和整修公路、桥梁,组织水陆运输和动员18周岁以上男青年参加支前,一个多月内,全县共筹集大米78.5万公斤、柴草122.9万公斤。除集运粮草、修桥、整路的临时民工外,还集中1300多人组成长途支前民工大队,张德兴任大队长,同六安县民工合并成3个民工中队,共3000余人。3月底随大军出发,在安庆渡江,随军3个月,胜利完成支前任务后,人民解放军派1营部队护送回县,并发给民工100支步枪。县组织400余人敲锣打鼓欢迎支前民工凯旋,并在城关召开的群众大会上授给支前民工奖状、奖品。每个民工都分配了适当工作。
(二)拥军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区、乡政府部开展节日慰问活动,慰问部队、烈军属、老红军和复退军人。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春节发慰问信和年画。每年对优抚工作进行1——2次大检查,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困难。
三优待补助
(一)优待对象解放后,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抚对象是烈、军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人民警察、政府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红军和红军流散人员。根据民政部(78)2号文件《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1979年2月16日——7月5日,对全县7区1镇42个公社的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全县有优抚对象10906人,其中烈士2640人(牺牲2237人,病故80人,失踪323人),现役军人1868人,革命残废军人137人,复退军人6261人,重新审评优待劳动日和定期定量补助;查明了不符享受优待和定补条件的52户。全县270个大队成立了民政小组并建立了制度,加强管理。1983年7月20日——9月20日,换补烈士证,有646人换领新证,223人补发新证。条例公布后,属于持新证不须换证的31人,共900人。同时进一步摸清了直系烈属情况,健全了烈士档案。
部份年份优抚对象统计表

(二)群众优待根据“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方针,对优待对象实行群众代耕田地、优待劳动日和优待金三种优待方式,国家给予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补助。
代耕1950年12月,皖北行署发布《皖北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示》(草案)后,本县开始实行群众代耕。1952年,全县共为1942户烈军属代耕田地4404亩,其中包耕的430户2022.9亩,用工票制代耕的364户2030亩,工、票结合包耕的1148户676亩。1953年,全县优抚对象共24的户10003人,1549.42亩土地,享受代耕的632户2441人,代耕田地3285.53亩,其中烈属173户508人,田地925.98亩;军属424户1787人,田地2068.95亩;工属25户117人,田地243.6亩;残废军人10户29人,田地47亩。全县承担代耕的41618人。
优待劳动日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代耕方式己不适应对农村烈军属的优待,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优待标准是,自己劳动加上优待劳动日,接近农村中等收入的水平。1959年发生自然灾害,优待劳动日的工分值有所降低。1962年,对缺乏劳动力的军官家属优待虚工分(即他们同社员按工分分得同样粮草等实物时,应按平价付款)。1964年,民政科在新店河公社就优待劳动日的具体做法进行调查研究后决定:(1)生产大队根据各生产队每人年平均预定工分数作为优待标准,然后对照优抚对象劳力自做工分数,本着稍高于社员的标准评定优待工分;(2)以大队为单位,对优抚对象进行复评,将评定的优待工分记入生产队和大队的工分簿上;(3)享受优待户当年多做工分,优待不减,少做工分,优待不加;(4)对孤老烈属、重残废军人及劳动力很弱的优抚对象,生产队和大队在分工、分业上予以照顾,帮助他们多做工分;(5)对符合定补条件的给以适当补助。由公社优抚委员会和大队优抚小组负责做到春评、夏查、午、秋两次分配兑现。“文革”期间,优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农村优待制度。1980年后,大部分社队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优待工作经历了过渡调整阶段,采取的形式主要有5种:(1)少包或不包土地,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从事暂时不宜分户承包的公益劳动;(2)不安排他们负担承包以外约义务用工;(3)划给口粮田,实行代耕;(4)扶持发展家庭副业生产;(5)坚持以大队统筹优待。1982年以来,优待列入上交。
1959年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优待金1981年3月25日,根据省政府提出的,“优待政策不能变,优抚对象生活不能低”的原则,5月中旬到7月底落实调整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方式和标准,全县共优待2813户8950人,发放优待金19.95万元,优待标准由过去每户20——100元普遍提高到50——300元。
1981年优待金分类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元
1984年,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后,改以大队负担为以乡负担,全县42个乡中实行“统一评定,统一平衡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四统一办法的有35个乡,占83%,行署检查评比后,给本县以奖励。与儿街区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区,出席当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召开的全国“双拥”会议。1985年,在全县迅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受到省民政厅表扬,并授予先进县称号。
1985年优待情况统计表
历年群众优待情况统计表
(三)国家补助对享受群众优待后生活尚有困难的优待对象,国家采取临时救济同抚贫结合的办法,对孤老烈属、退伍老红军、老年复员军人给予适当数量的固定补助,每年评定,凭证领取。1952年,两次核定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给以长期补助。农业合作化后,基本上取消了这项补助,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改由社队照顾。1960年,对在乡的19名退伍老红军和部分老弱病残优抚对象以定期定量补助。1962年定补标准,每人每月最高12元,最低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补助中断。1979年12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一次复查评议,确定补助1016户1028人,每月发放补助费9401元,人均农村9.1元,比上年提高3元;城镇13.3元,比上年提高3.3元。1985年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85)3号文件精神,把原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提高了补助标准,规定对烈属和因公死亡军人家属的补助,农村20——30元,城镇23——35元;对病故军人家属的补助,农村15元,城镇20元。调整后,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158人,因公死亡军人家属17人,病故军人家属16人。
1952年长年实物补助表
单位:万元(旧币)

1981年定期定量补助月补表
单位:元

四抚恤
(一)牺牲、病故人员抚恤根据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褒恤条例”,本县到1955年,抚恤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26名烈士以人民币2856元,粮食9825公斤。1956——1985年,共发抚恤金330435元,粮食100769公斤。
(二)残废军人抚恤根据内务部1950年12月11日颁布的《革命残废人员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本县先后4次核发残废抚恤证(1951年7月36人,1962年12月99人,1972年10月113人,1981年122人),6次调整抚恤数额。1951年起,发给在乡残废军人抚恤粮,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享受终身抚恤,每年1月和7月发给,二等残废军人发放两年半后减半,三等残废军人一次性发给。1953年起,发给抚恤金,二等残废军人开始终身享受,三等残废军人仍一次性发给,当年有48人领取抚恤金2420万元(旧币)。1955年,根据内务部、财政部通知,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改为每年发放一次补助费,三等甲级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24元,当年有62人共领取2260元。1978年1月,又一次提高补助费标准,当年有131人共领取补助款11092元。1984年7月,再次提高标准,当年有139人领取18600元。
国家几次调整残废军人全年抚恤标准简表
单位:元

(三)烈士追认和抚恤1950年12月,本县开始追认烈士工作,同时追认因战、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向他们的直系亲属发放抚恤金和救济粮款。1958年底,已追认烈士2515人,发给其中1404人的直系亲属抚恤金26.2万元。到1985年,共追认烈士2848人,病故83人,为二战时期被错杀人员平反昭雪368人,总共3299人。
革命烈士分类统计表
1985年12月30日单位:人

(四)红军流落人员追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1979年2月23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意见》,本县对红军流落人员进行调查后,追认154人为红军流落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农村10元,城镇15元。
五烈士褒扬
本县是革命老根据地,为建立新中国作出过巨大牺牲,仅民国19年秋和20年夏,两次惨遭国民党军队杀害的干部、战士、群众多达4万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五分之一。舒家庙、三尖铺、新店河、大化坪、千笠寺、漫水河等地出现了大片无人区,因而褒扬烈士十分必要。
(一)建烈士墓、碑、塔解放后,县、区、乡各级人民政府都非常重视安葬烈士遗骸和建造纪念性建筑。很多乡、镇都建有烈士墓、碑、塔,并特别注意对无家属和外地无人认领的烈士遗骸的妥善安葬。1950——1985年,全县共修建烈士墓132座,安放395具烈士遗骸,立碑、塔31座,规模较大的有锥子山烈士墓,安葬7位烈士和张平、陈尔德、项大喜、张清淮4位老红军的遣体;诸佛庵烈士纪念塔(高21米),三尖铺烈士纪念塔(高13米),西镇暴动纪念馆和与儿街烈士纪念亭。
(二)建烈士陵园1985年,在南岳山下动工新建“霍山县烈士陵园”。全部建成后,成为亭、馆、塔、墓俱全的综合纪念地。
(三)编印《霍山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烈士资料的收集和保存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1978年,民政局同革命斗争史办公室编印了《霍山县革命烈士英名录》送审稿,1985年定稿。
历年优抚经费支出表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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