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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本县无专门民政机构。民国期间,县设民政科先后主管乡(镇)、保地方自治人员的任免、选举及户政、兵役、宗教礼俗、优抚救济等事务。
民国19年(1930年)初,本县苏区东、西、北乡成立主要做抚恤工作的济难会。20年5月成立的第二届县苏维埃设内务委员会、互济会和红色战士伤亡抚恤委员会等机构,管理烈士抚恤、伤员安置和社会救济等工作。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主管土地征用,老区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复员、人事、救济、婚姻、劳动就业、信访、少数民族、社会福利及社团登记等工作。1970年,民政、劳动两局合并,1976年分设。民政局主办优抚,退伍、退休的接收安置,选举事务、婚姻登记、社会救济、生产救灾、双扶、五保、殡葬改革和社会福利等工作,辖退伍军人接待站,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烈士陵园筹备处。
1949——1958年,区公所配民政区员,乡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村成立优抚小组。1958——1961年,撤区并社,民政工作由人民公社武装、政法部长兼管。1962——1968年,公社配补贴制民政助理员。1972年,设区划社,到1978年,全县配齐区专职民政员和社(乡)专、兼职民政员。1985年,各区(镇)和部分乡(镇)配招聘制民政会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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