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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自明孝宗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恢复县治以来,政府机构或繁或简,员额或多或少,辖区或大或小,一直在变动中。
一县署
明、清,县设县署,县主官称知县。明弘治年间,县设知县、教谕、训导、主簿、典史、税课局大使和上土巡检司、千罗巡检司各1员。正德年间裁主簿和税课大使;嘉靖末年裁训导。清康熙三年(公元1655年)裁教谕,十五年复设。乾隆初设城防把总和外委,五十四年(公元1790年)裁千罗巡检司。雍正六年(公元1729年)设农官1员。光绪中期撤外委,其土属官有阴阳学训科、医学训科、僧会司、道会司各1员。
光绪元年——宣统三年历任知县、知事一览表

二知事公署
民国建立后,改县署为知事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公署设一、二两科,一科管理政治,二科管理财政。科设科长、协助县知事佐理政务。配文牍和录事,办理文牍事务。设司法承审,配司法承审员1人,承办司法诉讼。废教谕、训导,设劝学所专管教育。公署内有卫队,配帮办或督办1人统领军事。外置钱粮柜,专收管钱粮。
三民国县政府
民国16年,民革命军北伐战争结束后,县知事公署改为县政府,知事改为县长。仍设一、二两科,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裁钱粮柜设财政局管理地方财政。县政府配县长,秘书和科长2人、科员4人,办事员2—4人,雇员3—5人。25年,改为县国民政府,撤教育局,设第三科管教育和建设,撤财政局,设财务管理委员会(不是政府职能机构),监督、审理地方财政收支,管理地方公产事务。第三科设科长、督学、技士、科员、办事员各1人。财务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7人(其中常驻委员2人,财务委员从东、南、西、北4乡和城关、西镇推选,委员长从委员中产生),办事员1人,杂役2人。增设负责呈报各种表格统计工作的统计员1人。28年,推行政教合一,县政府仍设秘书和一、二、三科。一科管民政、教育、社政,二科管财政、粮政、建设,三科管军事及军事建设。秘书受县长之命,督导各科执行各自的公务,如县长公出或请假时,代行县长职务。改督学和技士为政务督导员。增设合作指导室,设主任1人,合作指导员2—3名,主办合作社贷款。职序:县长——秘书——科长——政务督导员——科员——办事员。29年,推行新县制,政教分开,职能机构逐渐增加,到31年,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粮政和军事6科,合作指导和会计2室及司法承审和军法承审,秘书和助理秘书。
县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表
(民国31年度)

历任民国知事、县长一览表

民国36年乡、保建置一览表

附:县临时参议会、参议会
民国33年(1944年)11月,霍山县临时参议会成立,参议长李晴峰,副议长龚承定,县政府报省民政厅圈定9人为参议员。临参会曾对本县县政兴革及抗战胜利后建设等事宜作过一些讨论和建议,并组织了基层选举。各地相继建立和召开了乡、镇代表会议。34年12月15日选出县参议员,临时参议会解散。31日,成立县参议会,参议长龚承定,副议长王忠培,参议员23人。35年2月——36年6月,先后召开6次例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所属科、室、处和国民兵团的施政及业务概况的报告,决定建立第一、第二、第三审查席员会,并选举各委员会的召集人。36年,县参议员孙雨航当选为省参议员(候彻人程贤彬)。37年,龚承定辞职,王忠培接任参议长,汪啸天为副参议长。解放前夕,多数议员外逃,县参议会不宣而散。
四县苏维埃政府
民国18年(1929年)11月19日,中国共产党发动西镇暴动成功,摧毁了国民党西镇事务所,20日,在燕子河(现属金寨县)成立西镇革命委员会,不久改名为第六区苏维埃政府,同时在漫水河成立第五区苏维埃政府。12月26日,桃源河暴动成功,成立第七区苏维埃政府(驻诸佛庵镇)。19年2月19日,南乡舞旗河——大化坪暴动成功,成立第三区苏维埃政府(驻管驾渡镇)。4月7日,舒家庙暴动(又称东北乡暴动)成功,在团墩曹家茶行成立第一区苏维埃政府,同时在城关成立第二区苏维埃政府。28日,胡家河——头陀河——黄尾河暴动成功,成立第四区苏维埃政府。至此,全县赤化。4月12日,霍山县苏维埃政府在城关成立,首届县苏维埃政府选举常务委员9人,委员11人,候补委员5人,设主席1人。同年冬天,国民党对鄂豫皖苏区进行第一次军事围剿,苏区大部被占领,基层苏维埃政权解体,县苏维埃政府转移到潜山境内解散。年底,红军第一次反攻胜利,恢复淠河以西大片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同时恢复。20年5月23日,县第二届苏维埃政府在诸佛庵成立,设主席1人。21年7月,苏区第四次反围剿失败,红军主力西进,各级苏维埃政权消失。24年4月30日,红二十八军和皖西特委派便衣队三分队到舒、霍、潜三县边界的毛尖山一带活动,5月31日召开群众大会,成立舒、霍、潜边区苏维埃政府。抗日战争爆发后,边区苏维埃政府解散。
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委员、候补委员一览表

五县人民政府(县人委、县革委)
民国36年(1947年)9月3日,县城解放,4日,召开群众大会,宣告成立霍山县民主政府,设县长、秘书各1人。10月底,人民解放军战略转移,县政府机关转入山区坚持工作。37年12月底,全境解放,县政府从胡家河乡堆谷山迁回县城,开始民主建政,改名霍山县政府。1951年12月改名霍山县人民政府,设县长、副县长各1人。1955年6月,改称霍山县人民委员会,设县长1人,副县长2人。1958年,增设副县长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委员会受冲击无法进行正常工作。1967年3月,成立“霍山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设指挥1人,副指挥3人,负责全县日常政务。1968年3月,成立“霍山县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常委、委员若干人,统揽全县各项工作。1981年4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霍山县革命委员会为霍山县人民政府,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5人。1984年4月,召开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4人。
解放后县长、副县长更迭表

(一)机构民国36年9月,县民主政府设秘书室和财粮科。38年全境解放后,增设民政、文教、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科和公安局。1950年,设农林、卫生、工商科和法院、检察署、监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银行、粮食局。1955年6月20日,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公安、粮食、税务、农业局和民政、财政、林业、工商、文教、卫生、计划统计、手工业管理、人事、水利科,秘书室改为政府办公室。1963年,改科为局,设人事、公安、农水、林业、税务、粮食、商业、工业、交通、统计、物资管理、文教、手工业管理局和民政、财政、卫生、档案管理科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委办公室、财贸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工业、交通局合并为工业交通局,劳动、物价并入经济计划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部瘫痪。1967年3月,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设5组1室;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4组1室,各大组(室)下设若干小组。1976年,县委、县革委分立,县革委设农林、财贸、工交办公室,恢复计划委员会,撤办事组重建各局。1981年,恢复县人民政府,设办公室、计划、库区治理、科学技术、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农林、工交、财贸办公室及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工业、二轻、交通、农业、林业、水电、社队企业、基本建设、农机、供电、水产、商业、粮食、税务、工商、广播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人事劳动、统计、物资、计量局及供销合作社、计划生育办公室、地震办公室、建设银行。直属机构有防空办公室和档案局。地区直接领导的有邮电局、气象局、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霍山县支行,也属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精简职能机构,撤销农业、财贸、工交办公室、库区治理委员会、工业局,设经济委员会、政府办公室(兼管外事、侨务)和计划经济、科学技术、计划生育、体育运动5个委员会及统计、劳动、人事、民政、公安、司法、农业、林业、水电、乡镇企业、畜牧水产、交通、城建环保、财政、税务、粮油食品、商业、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文化、教育、卫生局。
1984年县人民政府职能机构简表

(二)基层政权
里、甲、乡、保明弘治年间实行里甲制,设乡、里、甲,后改里、甲为社都。清咸丰初年办团防,实行乡、团、保制,保设保董2—3名,负责地方行政。民国21年(1932年)废乡设区,废团设乡、镇,下辖保、甲。区设区长,乡设乡长,镇设镇长,保设保长,均由地方推举,报县府备案。23年实行联保制,从联保的保长中推举产生联保主任。28年,力强化基层政权,改联保为乡、镇,设正、副乡、镇长各1名,由县长委任。区是县政府派出机构,监督指导地方行政事务,区设区长、副区长、巡官、警士,31年废区实行乡、镇、保制,36年全县设7乡1镇142保。
区、乡苏维埃1930年4月起,各区、乡陆续建立苏维埃。区苏维埃设主席1人(县苏维埃常委兼),常务委员5—10人,执行委员13—15人。乡苏维埃设主席1人(区苏维埃常委兼),常务委员3—5人,执行委员11—13人。区苏维埃设土地、裁判兼肃反、经济、粮食、财政、文化交通、赤卫等委员会。乡苏维埃以财政委员会代行经济委员会职能,其它机构和区苏维埃相同。
区、乡民主政府民国38年(1949年)元月,全县解放,废除了国民党的区、乡、保、甲制,实行区、乡、村、组制,建立区、乡民主政府。区民主政府设区长、副区长。先后设民政、公安、文教、财粮、建设区员和文书各1员,乡民主政府设乡长、乡农会主任、助理员(财粮兼文书)各1员。乡辖行政村、组。1951年区、乡民主政府更名区、乡人民政府。1952——1954年,乡人民政府成立委员会,民众推选代表选举乡长、副乡长、委员,设民政、优抚、调解、武装、治安、文教卫委员会。1955年,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乡人民政府更名乡人民委员会。
人民公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撤区、乡,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和工交、财贸、文教卫生、武装等部和监察、计划、科技等委员会。1968年,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常委若干人。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人民政府。
区公所1961年恢复区公所,同中共区委会合署办公,不设区长。1969年春,撤区,全县成立24个公社。1972年划社建区,恢复区公所。1981年11月复设区长、副区长,相继设民政员、公安特派员、派出所、司法员、法庭、教育组、财政所、企业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1983年7月,机构改革,党政分立,撤人民公社建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员,副乡、镇长1—2员,下设民政、公安、武装部长、辅导校长、计划生育等专职干部及财政所和乡经济委员会。
(三)来信来访1953年,县委县政府设立“霍山县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由县委秘书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兼管。1954年4月8日,省委办公厅通知撤销,人民来信由有关部门直接办理。1956年1月成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由人委办公室行政干事兼理信访工作。1957年,成立“霍山县委、人委来信来访联合办公室”,由县委、人委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科、监察室抽人组成。1961年初,根据省委指示,县委成立“霍山县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县委副书记申聚才兼管。1968年,县革委会办公室设“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小组”,县革委常委轮流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理人民来信。1969年12月,县革委会成立“信访小组”,隶属革委会办事组,县革委会副主任孙光裕分管。1978年恢复县委、县革委信访办公室,5月,开始实行县委负责同志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县委负责人轮流值班,如有事外出或因病不能值班,即由其它负责人顶班。1981年,信访工作隶属县委领导。10月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县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1982年5月,县成立信访领导组,同时建立县、区(镇)、乡、村四级信访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局级以上单位和区、乡、镇均配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干部。1983年6月,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信访问题的若干规定》。1984年3月,印发县委、县政府《关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十二条规定》(草案)4月,印发县领导每月一天信访接待日轮流值班表。1985年,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都实行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日制度,每月2人,并开始做回访工作。
历年人民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统计表

(四)文书档案本县历代都配专管或兼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清以前的县署聘文案幕友。民国县政府设秘书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竖式公文纸和统一的书写格式。解放后,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科学的文书档案工作制度。收文由办公室收发登记编号,交办公室负责人签阅,分别送交分管领导批示,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交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对下级请示工作的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后,或先交归口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直接批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先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再呈送分管领导阅示。办公室对于批转给各主管部门落实的文件,定期收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发文用专用发文稿纸拟稿,经核稿、签发、登记、编号、校对、印刷,加盖公章后发出。以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或重大问题的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县长签发;属于某个方面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县长直接签发;只关系到处理具体问题的行文,由县长授权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档案解放初期县委、县政府的档案工作属秘书室工作的一部分,由文书、收发人员或秘书干事兼理,1955年,县委秘书室配1名专职档案员,1956年4月,县委、人委办公室分设档案室,清理建国以来的积存文件,收集和清理分散在县内的革命历史档案。1959年1月,县委、人委档案室合并成立县档案资料馆,由县委办公室直接领导。档案馆是“四合一”形式(党、政合一,行政、事业合一,档案资料合一,档案馆同县委、县人委机关档案室合一)。1960年,配专职副馆长。1963年10月,县人委档案资料馆同档案馆合署办公。1981年9月,成立霍山县档案局,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
县档案馆于1983年新建1幢3层办公楼,总面积967平方米,其中库房504平方米,有铁质档案柜62个,木质档案柜22个。馆藏档案37个全宗7944卷,馆藏资料51种403册。馆藏档案中,有县委、县政府(含人委、革委)解放以来的文件,县委各部委1966年前的文件,县政府各科局1958年前的文件,以及撤销单位如“五反”办公室,整党整风办公室、工业普查办公室的全部文件资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档案馆共接待4338人次查档,调卷12349卷(件)。
1956年后,县直和各区、乡相继建立档案室,确定了管理人员。全县党政群团事业单位建档案室121个,其中综合性档案室21个,共保管档案61120卷。部分单位配有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五)地名管理1981年3月,县成立地名办公室,配专职干部1名,由县政府办公室代管,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地名普查工作,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1982年,完成地名普查图、文、表、卡4项任务,经省、地联合验收合格。1984年,开始编纂“地名录”,1985年完稿,6月经县人大常委会议讨论通过,12月付印,全书40万字,附县地名图1幅,区、镇地名图8幅,照片31张,印500册。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305号文件《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为使地名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县人民政府决定高山乡改名为高山铺乡,太平乡改名为太平畈乡,五星乡改名为安家河乡、前进乡改为道士冲乡。并规定今后县内一切地名一律以“地名录”为准,必需更改或新命名的,要遵循“尊重历史、体现规划、照顾习俗,方便管理,含义健康、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行政区划和专业部门的名称一般要同当地地名一致,派生地名要同主地名一致,不准用序数命名。县内自然村、城镇内各街、巷,均不得重名,也不得用同音汉字命名。
(六)外事侨务解放后,侨务工作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1979年,县人民政府配专职侨务秘书,进行全县侨情调查,逐户建卡登记,归档入库。同时按中共“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开展各种形式的侨务活动,如组织参观,进行座谈,节日慰问、为侨属排优解难等。1980年以来,回县探亲的有香港同胞1人,美籍华人4人,加拿大籍华人2人,澳大利亚籍华人2人。来县洽谈贸易的有香港同胞1人,日商45人,新加波商人1人,美商1人,巴基斯坦商人1人。全县有归侨1户18人,侨眷27户279人,港胞亲属8户39人,外籍华人亲属26户85人。全县在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27户181人。
在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分布简表

(七)对台工作1982年9月,成立中共霍山县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统战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5年,设县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统战部领导。1987年12月,县人民政府设台湾同胞接待处,积极组织对台宣传,向海外介绍中共对台政策,认真做好台胞、去台人员亲属及其他同台湾有关人员的团结教育和落实政策工作。1972——1976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福建前线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华声报》等采用本县对台宣传稿件20篇,为统一祖国大业做了积极贡献。本县去台定居的有148户154人,全县去台人员亲属210户822人,其中公职人员78人,农民744人,现已通信,通汇、回乡探亲、会亲的有119户125人。台属在建设四化、促进统一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县台属中有8人当选县人民代表,17人任政协委员(其中省政协委员1人),21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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