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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前,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1930年,全县土地的十分之七被地主占有。1950年,地主富农仅占全县人口10.51%,却占有全县可耕田地60%以上,地主凭借大量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本县地主收取地租的形式主要有,包租(本县较普遍)每租1石田(7亩左右),秋后交租5——7石稻(每石100市斤),最多的交10石;分租兴种时不定租课,秋收时请东家到场监收监打,东佃各半或东3佃7等;议租庄稼成熟后,看收成好坏定租课;大小课贫雇农既要给地主大课,还要承担转租的小课。此外,贫苦农民还要受变相剥削,如寄庄、押租、口号田、过期讨租等,还有特种剥削,如大斗、鸡课、鱼课、茶课等。东“家丧葬嫁娶,佃户除了送厚礼外,还要无代价服劳役,地主清明祭坟,秋后设租,佃户都要办很丰盛的宴席招待。地主还利用囤积的粮食放高利贷、开当铺、经商,榨取农民血汗。此外农民还要向统治者缴纳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如人头税、保甲税、自卫费、印花费、人事登记费、二五库捐券等。由于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广大贫苦农民过着缺油少盐,糠菜半年粮的苦日子,终年衣不遮体,食不裹腹,贫病交困。
土改前各阶层占有土地统计表

(二)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前,占全县人口84.34%的贫农、中农,仅占有土地29.4%。其中贫农和雇农占全县人口48.75%。占有土地仅3.7%。无地、少地的农民通过土地改革,才有了自己的土地。
苏区土改民国19年,(1930年)——20年(1931年),县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进行过3次土改。第一次,19年6——7月在全县范围进行。这次土改没收了豪绅、地主、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及祠堂、庙宇的一切公产、官地,并征收了富农多余的土地。以乡或村为单位,由土地委员会同农协会或乡支会,把没收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和“愿耕种的工人、革命职业家、红军官兵、小贩及其他职业家”,“凡豪绅、反动派已经解决者之家属,确经当地革命团体证明无反动嫌疑者”也可分到土地。对中农,严格按照《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规定,不侵犯其利益。全县近20万人分到了土地。第二次,20年2月。19年5月,县城被国民党军新编第五旅占据。8月,全县大部分地区被侵占、豪绅地主疯狂反攻倒算,收回全部被分掉的土地。19年冬,红军反攻胜利,全县各区乡基层苏维埃政权恢复,20年2月,进行第二次土改,重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分给农民。在维护第一次土改成果的同时,根据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和皖西北特委的指示精神,对第二次土改作了更完善的规定,一是按人口和劳力标准分配土地,并把森林、山场分给农民。二是缩小了分田范围,无力耕种的小商贩、手工业工人、革命职业家只分得二分之一的标准田或不分田,除了给红军士兵及为革命而残废的人代耕外,对其他人不采用代耕制,从而减轻了农民负担。三是纠正了个别地方把地主赶上山,把富农赶出门的“左”的错误,实行给出路的政策,把最差的土地分给他们耕种,并强制他们为红军代耕。这次土改进行得很顺利,没有影响春耕生产。第三次,20年7月。20年7月1日,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召开鄂豫皖全区第二次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大会。颁布了《土地法令》。由于张国焘大力推行王明“左”倾错误路线,全盘否定皖西苏区的土改,重新分配一切土地并开展反富农斗争,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实际上这次土改没有普遍开展,只贯彻了群众拥护的建立“红军公田”的决定,每乡划出1——5石好田作红军公田,并立石碑作标志。
解放后土改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公布后,全县立即开始土地改革。这次土改分几个步骤,第一步有领导地放手发动群众,县委在土改前派土改工作队进村,通过访贫问苦,诉苦串连,召开农民代表会议和举办积极分子短训班,逐步把农民发动起来,先组织贫雇农小组,逐步发展到包括中农在内的群众性农民协会,开展农民同地主阶级的斗争。全县参加斗争的群众达20.3万人次,斗争地主和恶霸960人,其中罪大恶极判死刑的286人,判有期徒刑的73人,判管制的349人。追查出长、短枪11支,子弹400多发。第二步是划分阶级成分和没收、征收土地。划分阶级成分前,先集中农会组长以上干部学习政策,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结合本县具体情况,提出典型户,内部评好成分,再交给群众评议、评定,报区公所批准后张榜公布,同时在群众大会上通过。阶级成分划分好后,以乡为单位成立没收、评议、调查、保管小组,没收地主的田地、房屋、粮食、耕畜、农具,征收富农、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和祠堂庙宇的公产。全县共没收土地117035亩,房屋24.9万间,耕畜1040头,农具1900多件,粮食32万多公斤。征收土地64749亩,公房8700问。对中农(包括富裕中农),按土地改革法第七条规定,不动其占有高于当地每人平均数的土地,并分土地给部分缺地的中农,使他们占有土地的平均数比土地改革前有所增加,从而保证了贫农、雇农与中农的巩固团结,形成了占人口90%以上的农民统一战线,孤立了地主。对富农,则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对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动,使历来在农村中作为地主阶级同盟者的富农中立起来,更有利于打击地主阶级。地主土地财产被没收后,分给同农民同样多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令其在劳动中改造成自食其力的人。第三步是划分土地,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对没收和征收的土地,由评议员根据原石、斗和面积大小,参照常年产量评定亩数。以乡为单位分配,草榜公布,经群众评定后插标立界,正式分配田地,发给土地证。1951年春,全县土地改革结束。13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18万多亩田、地、331万多亩山林和粮食、房屋、农具、耕畜等五大财产。丘陵区田地较多的乡,平均每人分到田地2——3亩;山区田地较少的乡,每人平均分到田地1亩左右。
(三)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1954年,本县在全地区率先试办把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转变为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到1956年春,全县4501个初级社转为49个高级社,完成了土地由农民私人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自此,全县32万亩耕地、224万亩山场,除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
(四)全民土地所有制在农用土地中,全民土地所有制占比重较小,1985年,属全民所有制的耕地不足千亩,水面不足5万亩,山场不足10万亩。
二管理制度
土地改革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地主经济、削弱了富农经济,在政治上彻底打倒了地主阶级,孤立了富农,树立了雇农、贫农和下中农在农村中的领导优势,但经营方式仍是个体的小农经济结构,大家都有一点土地和为数不多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土地生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按播种面积计算,1952年,粮食亩产只有128.5公斤,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粮食只有1000多斤。
(一)农民互助组为了发展生产,解决大农具和耕畜等生产资料的缺乏及劳动力分布不均的矛盾,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三大原则,农村出现了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季节性互助组。互助组是以小衣经济为基础的互助合作组织的初级形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经营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产品归农户所有。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互相交换使用中的数量和质量不等,不能完全相抵的部分,根据当时的社会工资或当地习惯,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补足。临时互助组一般是3——5户,最多不超过10户。全县1951年938个,1954年2086个,分别占总农户的14.60%和38.20%。特点是忙时互助,闲时单干,农业互助,副业单干。只是简单的记工付酬。随着农民认识的提高,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了少量公共财产后,临时互助组转为常年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一般是7——10户,最大的20户。全县由1951年98个发展到1954年1251个,分别占总农户的1.40%和23.3%。春夏秋冬,农业、副业都互助,并有全年和分季的农活计划,有常年的评工记分办法,收获的农副产品的绝大部分归各户所有,对组员的劳动实行评工记分,定期结帐,并有少量的公共财产。农户多出的人工和畜工,由少出户付给合理报酬。不允许雇佣劳动等剥削,这已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萌芽性质。
互助组一览表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以互助基础较好,领导力量较强的周基运、江选应、项大田等4个常年互助组为基础,试办4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河厂的红星社、诸佛庵的霍新社、与儿街的星火社、孙家畈的五三社)。入社农户66户312人,有水田439亩,旱地109亩,耕牛18条,驴2头,犁29张,耙9张,耖18张,水车3张。1955年底,全县发展到237个,入社农户8058户35700人。1956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前,全县初级社已发展到451个。它是以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和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计划经营,产品由社统一分配。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由社集中掌握,统一使用。分配给社员的,一部分是按入社时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应得的股份分红,一部分是按社员投入的劳动多少付给劳动报酬。土地入股的数量同劳动报酬的比例,一般是“劳六地四”也有实行“劳五五,地四五”和“劳七地三”的。
初级农业合作社统计表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春,在佛子岭区的柳林河试办全县第一个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佛子岭农、林、牧高级生产合作社。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毛泽东主席看了这个社的材料后,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所作按语中称赞:“……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安徽佛子岭水库所在的一个乡,全是山地,纵横几十里,就办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农、林、牧综合经营的合作社。”从此掀起全县办大社的高潮。1956年1月中旬,县委分两批训练办社骨干,第一批2288人,第二批658人。并抽调佛子岭社队长以上干部42人帮助各区办社。首批在下符桥、与儿街、磨子潭办五星、星火和五三3个高级社。到2月底,全县451个初级社,办成了49个高级社(大多是一乡一社,1957年又分成90个小社,一乡多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8.5%,其中500户以下的9个,500——1000户的30个,1000——2000户的9个,2000户以上的1个。最大的城关区复兴乡的民主社有2225户,最小的大化坪区留驾园乡留星社有只245户。高级社除留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外,土地全部无代价转为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社员的耕畜、大农具交社统一使用,并经过民主评议,付给合理代价,转为集体所有。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制度,高级社统一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进行劳动力调配、经营管理、收入和产品分配。
(四)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9月4日,县委制定了人民公社化初步规划,到9月25日,全县34个乡的90个农业社并成13个乡社合一、工农兵商学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53981户的220136人成为人民公社社员,其中农业户49298户,商业户949户,市民2789户,平均每社4152户,规模最大的红旗人民公社由原来的6个乡24个高级社10094户合并组成,最小的青枫岭乡灯塔人民公社,由原来3个高级社的1074户组成。原高级社大多改为公社辖的大队。人民公社初期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公社内物资统一调配,社员统一劳动,评工记分,死分死记,收益统一分配,吃“大锅饭”,后改为大队核算。1961年,调整农村人民公社规模,贯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全县调整为56个人民公社。1963年,大部分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劳动,统一分配,但仍有11个大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文化大革命中,1969年撤区并社,把全县56个公社合并调整为24个,1972年又调整为42个。1983年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政社分设,成立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不再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五)生产责任制公社化后,由于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实行了一系列过“左”的政策。在农村“共产风”、“浮夸风”愈演愈烈,生产方面盛行瞎指挥、高指标,公社内和公社间大搞“一平二调”,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造成连续5年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农村经济衰退,农民生活贫困。为了改变这一状况,1961年,贯彻安徽省委提出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办法”(简称“责任田”),实行包工到户,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超奖减赔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出现转机,农民生活得到初步改善。1962年,又把“责任田”当作复辟资本主义的手段批判,取消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1963年,改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制。1978年8月,中共与儿街区委转发石河公社《桑家畈责任制》一文,县委派人调查,发现石河公社普遍实行“四定一奖”(根据面积、土质、阳光和劳力多少定产量、定工分、定费用,定副业收入,超奖减赔)的联产承包到组责任制后,作出“已实行的作为试点,但不要推行”的指示。1978年12月,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已实行包产到组的生产队进行全面调查,制定了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12条原则。1979年下半年,全县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到组的制度,有部分生产队实行联产计酬承包到户的制度。当时,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主要有,包产到组,分组作业,超产奖励,减产赔偿分组作业,以产记工,超产奖励;“包干”小宗作物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超奖减赔等。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完善,包产到组又发展到联产承包到户。1982年,联产计酬的家庭承包制在全县推广,全县农村实行了农、林、牧、副、渔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改革的深入,疏通了农产品流通渠道,除粮食外,大部分农产品和土特产品随行就市;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农村劳力、资金、技术开始横向流动,1985年,按国家标准统计,全县有农村各业专业户628个,新的经济联合体164个。南岳乡8个农民办的外贸食品加工厂总产值由1979年不到万元,发展到1985年上百万元,产品远销日本。打破了封闭的自给自足和半自足式的农业经济格局,向现代化商品经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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