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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本县手工业工人无劳动保护。
建国以来,县人民政府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一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80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事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条例,并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从1979年起,劳动局配备了1名专职干部,1984年又增配1人,设立了安全监督股。各企业主管部门中,有的设立安全科,有的配专职安全干部。县直24个工厂企业,都成立了3至7人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组;有4个厂配备了专职安全干部,20个厂配备了兼职安全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各种劳动事故逐年下降。据统计,1979年各种劳动事故的经济损失比1978年下降77%。从1982年至1985年连续4年无重伤事故。1986年工伤事故死亡2人,重伤3人。
1980年5月,本县开展了第一个劳动安全月活动,对8台老锅炉更新改造(六安酒厂3台,县医院、针织厂、酿造厂、食品厂、塑料网绳厂各1台)。全县现有锅炉15台(不含热水锅炉),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92名锅炉工人,经过培训的有69人。1986年,锅炉年检率达100%。
本县工业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有尘毒处29处,其中粮食破碎粉尘3处,水泥粉尘4处,石料破碎粉尘3处,铸造清砂粉尘点3处,铅毒作业点5处,苯毒作业点3处,其它有毒作业点9处。由于缺乏检测手段,上述作业点浓度尚无具体数值。经防疫站、工会、劳动等部门多次现场观察,比较严重的有水泥厂的粉尘、印刷厂的铅毒,直接影响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自1981年以来,多数含有尘毒的企业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防尘、水洗工艺),对接触尘毒693名工人(其中接触五种毒物的274人,接触粉尘的419人)均发给保健食品。
重大工伤事故:
1972年2月4日下午2时20分,县农机厂装配车间有12间房子突然全部塌顶,正在车间作业的技术员王思贤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其余重伤2人,轻伤8人,经治疗脱险。
1973年4月15日,县火柴厂(现属市)利用火柴边角料生产纤维板,由于纤维板分离机部撞击破炸,一块铸铁机壳击中沈崇禹的后脑壳,被当场击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下午4时死亡。
1983年1月17日下午4时50分,孙岗区许小河公社黄堰大队社员余道生等6人合办的爆竹店发生火药爆炸,余学军、管世胜2人当场死亡,宋之凤、宋凤平、金宗勤3人受重伤。
1984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三十铺区罗管乡松林村农民李光金家盖房,其子李宗盛施工时,不慎用锤子将裸铅电线砸断,触电被击倒在地,李宗成、李宗俊、李宗舟等3人因不懂用电知识相继来救时也都被电击倒,幸亏本村来探亲的大学生陈夕平切断电源,才使众人免遭伤害,但已触电的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986年5月8日,县建安公司职工徐飞在县酒厂工地施工时,因龙门吊栏钢丝出现抽筋现象,未及时处理,致使徐操作时,钢丝绳断,人随吊栏坠下致重伤。
1986年7月10日上午,城南粮油厂饲料车间临时家属工王天凤在打扫车间卫生时,由于饲料车间安装未完毕(边安装、边生产),有一个存料斗未焊好,就在安放的位置楼面上留下了安装孔,安装风网的白铁工将一块厚1.2毫米黑铁皮盖在上面,王天凤上楼后,不慎踏上,随铁皮一起沉下底楼,头部受伤,经地区医院两天两夜的紧张抢救无效,于7月12日下午死亡。
1986年10月31日,县建安公司临时工邹庭荷,在地区农业银行施工时,由于脚手架无安全防护设施,本人又未受过安全教育,致从三楼顶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保险福利
建国后,本县劳动保险福利事业有了发展。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单位的职工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者,在生活中遇到本人难以克服和特殊困难的时候,都能得到所在企业和国家的帮助。
享受公费医疗1952年8月,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30多年来,国家职工患病都得到了适当治疗,保证了身体健康。据统计,1952年到1959年的7年中,全县支出医疗费620465元,平均每年支出88924元。1980年至1985年的6年中,全县支出医疗费2294532元,平均每年支出382422元。这6年每年支出医疗费的平均数是1952年至1959年7年中平均每年支出数的4.3倍。医疗费标准,1954年每人每月为旧币15000元(即现币1.50元);1986年每人每月2.50元,提高66%。医疗费使用方法,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很长一段时间,职工患病持就诊证去医院就诊。1985年10月以后,改为按系统分部门包干到单位掌握使用,住院治疗者,由卫生局统一解决费用。1986年元月1日规定,住院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两元,一般疗养人员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业病患者,因公负伤人员由企业补助三分之二。
福利费补助本县国家职工和福利费由人事局掌握使用,劳动部门也一度办理过。福利费提取标准,1956年,从全县行政经费开支的干部经费中提取,区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按5%,乡干部按3%的比例。1963年1月起,按2.5%的标准提取。1976年按每人每月1.28元提取,其中60%用于生活困难补助,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980年9月份起,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全县享受福利款数,1956年为35558元,1985年为215838元,是1956年的6倍多。1985年夏天,本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人发给3元暑天清凉饮料费,从福利费内动支。
遗属补助建国后,本县对职工遗属不拿工资者补助金额作过多次调整。1980年9月份起,遗属补助标准,凡是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2元;非农业人口(不拿工资者)每人每月补助18元至20元。1984年10月起,改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6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2元,另外每户享受物价补贴2.50元,但规定,遗属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1986年元月起,对家住农村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按20至25元掌握,遗属孤身一人的,可高于5元,并每户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2.5元。
洗理费自1983年起,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开始发给职工洗理费,其标准每人每月2元,从1985年10月月起,每人每月提高到4元。
本县职工除享受上述各种福利费外,还享受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凡因公死亡和病故的职工,均发给安葬费和亲属抚恤金。同时,职工还享受法定节日、婚假、探亲假、病假等待遇。妇女不仅与男子有相同待遇、而且在分娩时还享受三个月的假期。
病假待遇1985年5月1日起,职工连续工龄不满5年,而生病在6个月以内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病假工资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级教师以及军队上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光荣称号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待业保险基金征集是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国家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职工在待业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专项基金,单独储存,专款专用。凡在本县境内的国营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均按照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按月收缴;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其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按月收缴。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属经营方式的改变,企业性质和职工身份不变,仍应缴纳待业保险金。对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的企业,无论工资的浮动工资形式和水平高低,仍按企业全部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待业保险金。全县已征集的单位82个,占应征88个单位的93.1%;已征集人数7443人,占应征人数7994人的98.6%;已征集金额62184元,占应征金额62797元的99%,人均年征集标准为6.68元。
1986年10月1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履行合同之日起,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退休养老金;1986年10月以前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劳动工人的单位,应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均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凭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从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凭证按月划拨,转入保险所在银行开设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专户”。自1984年以来,全县共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转移)371人,其中企业333人,事业38人。自1984年10月至1986年12月,共收退休养老金3455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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