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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局
建国前,六安县无司法行政机构。建国初期,县设置的司法科,主要是承担法院的审判工作。1950年6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司法科也随即撤销,司法行政工作则由法院代管。
1981年春,六安县开始筹建司法局,于当年5月正式办公,至年底共有12人。1984年增设调解、宣传两股,人员增至30人,此外,还聘请了公证联络员12人,发展兼职律师4人。1985年局址由火神庙巷迁至解放南路。
二、法制宣传
1966年以前,法制宣传由县法院兼理,主要通过公开审理案件来宣传法制,辅之以各种会议、法律讲演、广播、墙报等形式,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建国初期法制宣传内容主要是贯彻婚姻法。1958年至1959年,法制宣传掀起第一个高潮,仅1958年上半年,就举行了规模较大的公开审判大会157次,法律讲演114次,全县性广播宣判大会5次。张贴布告6500份。1959年共举行大型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160次,法律讲演和宣传754次。“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机关被“砸烂”,法制宣传代之以“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宣传。“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一度严重,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成为一项重要工作。1979年,成立法制宣传办公室,举行宣传月,宣传国家公布的7个法律,农村法庭除利用办案宣传法律外,还配合社队进行专题宣传。7月28日,在县影剧院,连续召开两场大型公开审判会,参加旁听的群众2800余人。本专区六县一市公、检、法机关都派员旁听,反响强烈。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立了法制宣传专门机构,配备了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形式制度化、经常化。其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注意针对性。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及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斗争中,大力宣传全国人大的两个决定及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运动中,则重点宣传婚姻法及刑法有关条款。这一时期的经常性的宣传方式有:编法制宣传栏、写新闻广播稿、上法制课、放银幕幻灯、翻印宣传材料以及在接待来访、公证、律师、调解等工作中,结合宣传法制。为了配合中心工作,还举办了多次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1984年夏配合“严打”,制作以刑法图解、案例、宣传、提纲、全国“两个决定”等内容的录音带和103幅展览牌,出动宣传车在全县范围内宣传一个月。这次宣传声势大,范围广,收效好,形成建国后第二次法制宣传高潮。六安行署司法局还组织全地区宣教干部前来参观。当年12月份法制宣传月,在全县开展以上法制课为主的法制宣传,共编辑翻印了法制材料1600份,县、区、乡的党政领导、司法干部一起上阵,为机关干部、职工、中小学师生等上法制课160场,培训法制报告员658人,听众达7万多人次。此外,还出了大量的黑板报、宣传栏、银幕幻灯片,向报刊、广播发稿28篇。1985年,根据中宣部、司法部的要求,制定了《六安县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10月份以后,在全县广泛开展普法工作。当年共发行各类法制宣传书报7万多份,上法制课77场,听课人数近5000人次。1986年,县城立普法办公室,全县各部门共成立普法领导组168个,订购《法律常识读本》、《法规选编》等书籍6万多册,编印普法教材3500份,培训法制宣传员1.8万人次,上法制课3170场次。并且重点在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中加强法制教育。各级干部定期学习,各级学校都安排了思想品德课。8月上旬和9月下旬,对全县干部职工分批进行普法考试,共有10484人参加。
三、民事调解
本县有组织地开展民事调解活动始于建国初。1949年11月30日,皖北行政公署训令各县(市),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皖北第一次司法扩大会议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并就调解原则,组织建立,调解日期和方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950年春,本县各区和部份乡镇相继建立调解委员会,其中苏家埠、马头集、张家店、毛坦厂、城关镇等区镇开展较好。如1951年,新安区调解委员会共调解民事纠纷182件,其中土地纠纷15件,债务纠纷14件,婚姻、婚约纠纷154件。1951年6月,县人民法院召开首次调解委员扩大会。1952年11月13日,中共六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发出指示,要求立即普遍建立乡调解委员会。至1954年,共整顿160个乡的调解委员会,选出625名调解委员,另有138个乡的调解委员会与民政优抚委员会合并,当年培训调解人员计110名,据统计全县298个乡级调解委员会,1954年共调解了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0234件,是县法院同年收案数的6.7倍。1955年6月12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后,全县有278个乡(镇)先后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2701人,全年调解民间纠纷23400多件,其中有关农业社生产和农业互助合作纠纷5600多件。1956年,经过试点、整顿后的调解组织形式是:以乡成立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个生产队或高级农业社设调解员1人,3至5个生产队或初级社为一片,选出调解委员1人。通过整顿,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82个、调解人员3688人、其中正、副主任308人,委员650人,有2246人接受了业务训练。
1957年,在62个乡(镇)选举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共有正、副主任l72个,调解委员964人,当年全县共调解纠纷7996件。1958年先后在全县30个人民公社、4个镇、1个工厂,成立调处委员会。1959年,全县计有调处委员会324个,调处小组2472个,调处人员11027人,共调处民间纠纷21368件,拟定爱国公约55178份。1960年共调处1369件,并配合全县开展评比活动,使647名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受到教育。1962年11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批示恢复调解委员会。1963年上半年,全县整建了104个调解组织,下半年培训了378个调解骨干,当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0810件。1966至1972年,各级调解组织陷于瘫痪状态。1973年,法院恢复后,各地重建了调解组织,全县共有调解人员4095名。
1981年,调解工作业务划归司法局负责,县司法局成立调解股。此后各区、镇成立调解领导组,803个生产大队成立调解委员会,11923个居民组成立了调解小组,配备了调解员,建立健全了三级调解网。1985年6月底,县司法局共培训了1085名调解骨干。同时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调解的重点是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新问题,保护“两专一体”(专业户、专业村、专业联合体)的合法权益,为发展商品生产排忧解难。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5095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318人。1986年,全县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1015件,其中婚姻纠纷3720件,继承和“三养”(扶养、抚养、赡养)纠纷641件,家庭纠纷1215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511件,邻里纠纷1149件。债务纠纷95件,生产经营纠纷551件,损害赔偿纠纷672件,其它1101件,调处成功率达82.3%,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300余人,在稳定社会、生产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年4月间,在调处大山寨乡发生的一起婚约纠纷中,区、乡司法员当场宣传有关法律条款,制止了不准近亲结婚规定的女方当事人借解除婚约之机聚众闹事,哄抬家具的违法行为,缓和了激化的矛盾,避免了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四、律师公证
民国26年3月,律师鲍耿在六安城关开办第一所律师事务所,计有律师3人,均由司法部审查合格、领取证书、由高等法院通知,经合肥律师公会注册后,行使律师事务。抗日战争胜利后,该所迁往合肥。
建国后,于1956年4月20日,本县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2人,开始办理出庭辩护、代理诉讼、代写诉状和法律咨询等项业务。1959年10月,法律顾问处撤销,律师工作中断,直至1981年5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1986年底,顾问处共配备专职律师2人,兼职律师3人,专职律师工作者4人和实习律师1人。1985年至1986年两年中,共办理刑事、民事案件407起,其中刑事辩护220件,民事代理诉讼133件,刑事代理诉讼15件,非代理诉讼5件,经济案件34件;担任21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解决聘请顾问单位的非诉讼案件22起;此外,代书326件,接待采访、解答法律咨询3900余人次。刑事辩护采纳率在60%以上。1985年,在曾经轰动全国的六安地区农校“两王迫害知识分子案”中,律师刘运清接受委托,担任被告王××的辩护,在辩论中坚持法制原则,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定了被告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管制罪”,经六安地区中级法院审判终结,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作了无罪判决。在办理经济案件中,两年里,律师解决了诉讼标的达650万元的一批经济纠纷,避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达340余万元。1985年,六安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5单位与江西抚州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发生了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抚州生资公司拒付500台拖拉机货款48万元,供方曾六下江西,后上报国家物资总局和两省物资局,均无法解决。六安中级法院受理,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李运柯、刘运清受托为供方全权代理诉讼。他们在处理此案中,考虑到层次多,牵涉面大,努力促进共诉,解决疑难,案经中级法院审理,判决需方全部还清货款,并偿付银行利息6.2万元,使得这件拖了7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1955年5月,县人民法院开始兼办公私之间的合同(契约)公证业务。1956年3月,县法院附设公证室,开办公与公私合营、合作组织间、公与公之间以及公民相互间的公证工作。6月,苏家埠人民法庭开始为县法院公证室代办公证。此后,逐步在农村人民法庭和高级农业社开展公证工作,由法庭审判员兼任公证员,农业社则聘请公证联络员,协助公证机关工作。1957年9月,县法院公证室改为公证处,仍由法院代管。1958年,农村区、镇相继建立公证代办处,不设代办处的乡(公社)则设代理公证员。1959年,撤销公社代理公证员。1960年,撤销县公证处,公证工作遂告中断。据统计,自1955年5月至1959年底,全县共办理公证13829件。仅1957年办理的2852件合同公证中,计保护价值总额为460.9万元,其中加工、订货220件,包工建筑109件,供销、代销59件,贷放、运输、物资房产买卖225件,房屋租赁2166件,子女抚养及其它73件。
1981年5月,县司法局成立公证处,恢复公证制度。1984年,陆续配备公证干部5人,聘请公证联络员12人。截至1985年,共办公证1741件,其中属于经济合同公证1666件,公民权益公证75件,接待来访4712次。1984年,经行署司法局检查,办证质量合格率达99%,办证履约率99.4%。从1982年起,全县有关经济建设项目的合同都逐步送经公证处审查公证,其中有兴建粮仓油罐、县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有关工程,还有公路铺设维修,水利水电设施的兴建、大面积养鱼场、冷冻鱼库的兴建,以及良种、建材的购销合同等。1983年春,开始对工商业及乡镇企业等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办理公证,相继办理了马头镇二轻办事处下属厂、组、丁集乡经委所属工副业单位的承包合同公证,县委宣传部、人事局等单位43名选聘补贴制干部合同公证。1984年,继续为240名选聘干部办理合同公证,同时,开始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工商运输的专业户或经济联合体办理合同公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85年,对县农业局430台植保机械和一批农药实行公证赊销投放,使30多万亩农作物受益。1986年,全县共办理各类公证700件,接待群众来访1572人次。公证员坚持原则,维护公证信誉,拒绝33件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要求。当年为县财政、税务、民政、水电、农业、粮食等方面办经济合同公证260件。总标的金额500万元。在为县农机公司办理赊销合司公证中,既解决了公司的库存积压,又为农民解决了资金困难。在公证中还注意适时回访,监督合同的履行。1986年,为县粮油议价公司和呼和浩特市铁路贸易货栈办理的购销合同的公证中,派员监督履约,收回拖欠货款4万多元。
五、监所劳改
清代六安州监狱原设在六安城西,咸丰时毁于兵燹。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重建,内设监号1O间,男8女2。民国22年先后附设感化院及监犯习艺所。感化院置院长1人,并聘请教师对被关押的共产党人和爱国民主人士进行反共熔共宣传。监犯习艺所设主任、看守主任各1人、狱卒若干,聘请技师教以纺织、缝纫等技艺。其后又有安徽六安监狱(即第三监狱),设于南门黄大街涂氏公馆(今六安军分区招待所),置典狱长掌管,直接受省高等法院领导。民国25年,设立县司法处看守所。初,司法、军法看守所合在一起,以后分开设立,均设在城内老衙门台(今六安行署公安处住址)。置至民国37年底,司法看守所先为安徽高等法院六安法院即六安地区法院看守所,其后改为六安地方法院看守所。所内设所长、所官、看守长、医师、导师各1人,主任看守4人,看守18人(其中女看守1人),所丁20人。
1949年2月,六安解放后,专署公安处看守所和县看守所合办,设于老衙门台监狱旧址。1950年下半年,县看守所分设,迁至城北门的火神庙台。看守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在业务上受县法院领导,案犯由公安局和法院分别羁押,即已决劳动改造,由县法院派员负责组织;由公安局起诉的罪大恶极者,仍由公安局负责羁押。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5月开始至1951年2月,先后分批组织犯人在城关、苏埠、独山、孙岗等处劳动改造,其劳动收入用来改善犯人生活。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将监所统一移交县公安局。1969年,翻修加固了原有房屋。1984年,又彻底翻修,有号房16间,面积420平方米,现有干警除武装中队外,有干部、职工9人,管理工作日益完善。1986年,看守所制定了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确立了“四无、四落实、四要求、四严禁”的“四四目标”(即无重大事故、工伤事故、传染性疾病蔓延和无证收押;组织、制度、措施、卫生落实;密切配合、思想工作、安全、信息反馈准确四项要求;严禁体罚、循私舞弊、使用犯人干私活和工作时间娱乐饮酒等)。对犯人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不打骂、不侮辱人格。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组织犯人学习,促使其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犯人按国家标准,每人每月伙食费18元,平均每人每月可吃大米40斤。1979年1月和4月,县看守所先后被评为地区和省看守工作先进单位。1980年7月,派代表出席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向大会介绍了看守所监管工作经验。
1979年10月,六安县治安拘留所在河西设立,单独关押违犯治安管理的拘留人员。在此之前,此类人员和刑事犯罪分子一起并押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不久撤销。1983年11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运动中,将设在三十铺区的县棉种场改为“六安县三十铺劳改农场”,隶属于县司法局,抽调17名干部和25名武装民兵,设立管教机构,接收168名犯人。1984年4月,劳改农场撤销,犯人移送六安地区劳改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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