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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沿袭明代体制,州、县级财政由知州、知县负责,州同、县丞佐理,户房承办帐册、稽核等业务。州、县均设仓库,钱(粮)由库子(旧衙署属下管理钱物库房之人员)管理,为财粮合一形式。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御颁钦定《赋役全书》,详载各州、县赋税类别、法则、征收及留解定额,以及差徭力役征发规章。康熙三十一年(公元1692年),州、县将《赋役全书》中有关本州、县赋则勒石示民。继《赋役全书》后,清廷又颁布《钦定户部则例》,此两文清代视为钱粮、财政的经典法令。
民国元年至16年(公元1912年——1927年),仍实行清代统收统支与解款制度,在北洋军政府统治下,地方财政军阀截留,中央无力统驭,无款可解。军阀混战,费用浩繁,各级地方政府巧立名目,增赋加税,弊端滋生。
民国18年11月9日,本县第三区工农革命委员会成立,设立了财政部。民国20年7月,县苏维埃政府建立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财政的支收、帐目审查、制定预、决算方案、经济建设事业的立项、监督和各种财政计划的规定。财权统一集中在县财政经济委员会掌管之下,不经财委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开支或领取款项,下级财委会绝对服从上级财委会。
1949年初,财权集中在中央,奉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和标准,统由中央制订,县级财政纳入国家预算,收入上交,支出下拨,年终结余回缴。1949——1950年,由省财政统一管理,县财政作为省财政的预算单位,统收统支。当时属财粮合一体,既管财政,又管粮食。1951年——1952年,继续巩固财政统一管理,整顿收入,掌握开支。同年,在摸索城市自养管理基础上,于下半年接收乡村财政管理工作。其管理范围:收入有农业税(公粮)附加、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和其它杂项收入;支出有行政管理、文教、市政建设、社会事业、民兵训练、卫生事业补助和交通事业补助等。1953年分级管理,分类分成,实行三级财政体制,建立县级财政。中央把一部分财权下放地方,发挥地方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在收入划分上,把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分类为: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地方其它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支出方面,大体按企、事业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1958年在三级管理的基础上,又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其内容是:工商税中的地方各税,地方企、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划归地方;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收入按比例分成,县留21%,上缴中央和省79%,年终结余全归地方。体制变革扩大地方财权,增加收入,但随着经济体制由下放到上收,从1959年开始又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61年继续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级财政以收支挂勾、总额分成,坚持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根据这一办法,地方商业收入,超收地方留用,城镇房地产税全归地方。1971年,中央大部分企、事业下放地方管理,财政体制相应改变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的办法,简称“收支大包干”。收大于支的上交,支大于收由省补贴,超收和支出结余地方留用,短收和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1971年——1973年,三年上交中央金额为;903万元、990万元、1055万元。1974年,财政预算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的管理体制,即中央根据地方收支总额,确定固定比例(最高6%,最低1.6%)留给地方,作为地方一项稳定的机动财力。本县经上级确定留成比例1.4%,超收分成比例20%,支出由国家下达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用。1976年,财政体制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超收部分,县留55%,上缴45%。但按总收入1.4%的固定比例留成不变,这项规定至1977年予以取消。1982年——1984年,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年初由省核定本县预算收支,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支大于收的由省定额补贴,超收分成,短收分担,地方工商税仍划归地方。本县财政分成比例:县留成75.3%,上交24.7%,超收、增收亦按此分成,超收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县留55%,上交45%。1985年,本县开始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与上年不同的是:地方工商税列入总额分成,城市建设维护税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分成比例也由原来75.3%、24.7%改为80%、20%,超收亦按此比例分成。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始于1983年,全县组建12个区(镇)财政所,招收财干108人、招聘财干176人。1985年执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体制。1986年起,乡(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基数,收入递增包干,超收比例分成,减收扣支赔补,收入金额上交,支出分期下拨,经费超支不补,一定两年不变”的体制。同年底,下划13项经费归乡(镇)。
二、财政收入
清末,本县财政收入有田赋、厘金税、麻税、烟酒税、硝磺税、牙帖税和契税等7种正税;另有捐钱、加耗等杂税。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额征洋约28.8847万银元,其中捐钱1.4万银元。民国初沿清旧制征收。民国19年厘金税和麻税裁废,改为统税。民国22年,本县财政主要收入有田赋、印花、烟酒、牙帖、牲畜、营业、茶税、契税、硝磺等9种正税,另设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帖附加、牲畜附加、商捐、茶捐等6项附加,年征额洋为61.2043万银元,其中附加31.1726万银元,超过正税征额。民国23年开始征特货税。民国26年开始征所得税。民国37年征额赋银约47.4万银元,田赋附加64万银元(按征额折实计)。
六安革命根据地在创建时期,财政主要来源是没收豪绅、地主财产,对富农、富商的征收和战争缴获。
建国后,本县财政收入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类,预算内收入有农业税、工商税、企业收入及其它收入;预算外收入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其它收入。1978年,本县财政预算收入2609.2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1688.79万元,农业税收431.7万元,企业收入480.24万元,其它收入8.55万元,除本县行政、事业支出,每年均有上交。1979年市区范围财政收入划交六安市后,年总收入1312.33万元,其中工商税527.42万元,农业税562.6万元,企业收入为214.64万元,其它收入7.67万元,年相差近款1300万元,需国家财政补贴。
三、财政支出
清末,钱粮在解运之外尚有存余,每年从州仓岁存月米中支付庐州守门军丁饷给约大米2030石,存留本州支坐,每年约银2390两。其开支项目有俸给、军工、教育、祠祭、交通、慈善等。民国元年,本县岁入一半支付县公署公费,一半充县议会及乡镇自治之用。民国2年奉省令,正税一律上交于省,地方开支以田赋附加为唯一财源。
六安革命根据地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给养、各项建设事业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用费。
建国后,县财政支出主要有经济建设费类、社会文教类、行政管理费类和其它支出4类。经济建设费包括工业基本建设和农业基本建设两项。社会文教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通讯、广播、体育、计划生育、抚恤、社会救济、城市青年就业、人口下放等项;行政管理费包括国家机关经费、干部训练费、行政业务费等项;其它支出类包括价格补贴、地方外事、兵役征集等项。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拨发预算资金。1952年以前,县级财政尚未建立,除行政干部(包括区级)由省供给外,农林水气、文教卫、社会优抚、乡镇干部等经费,往往从乡镇财政收入中列表。1960年全县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全年共节约公用经费和建设经费19.35万元。1982年,县财政部门根据省核定收支总预算,分配支出金额,由于支出指标较紧,对临时性支出仍需调整追加。1984年至1986年,经费开支标准按上级规定制度执行。
1956年——1986年县财政预算外收入表
单位:万元


1949年——1986年县财政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

1956年~1986年县财政预算外支出表
单位:万元

四、财政监督
民国20年,县苏维埃政府组织县、区、乡的帐目清算,各乡经选举产生6名清算委员参与审查,各级均有经手人出席报告和监察委员监证。县苏维埃政府帐目,由鄂豫皖区派专员审查。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大力提倡节俭,坚决反对浪费,严厉制裁贪污,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生活费不超过1角,每人每月鞋袜、毛巾、牙刷、纸烟等费用不超过1元5角,伙食标准与普通农民相同。
1951年县财政科设立审计组,负责对各单位进行财政监督。主要监督其对国家财政制度的贯彻和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编造和执行情况;各企、事业单位对于各项税收、利润、折旧及其它应缴财政款项的计算和交库情况;基本建设单位是否遵守财务制度,执行基建管理程序及其资金运用等情况;检查各级各单位财务、财产管理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制度;揭发各种贪污、盗窃、浪费国家财产及违反财政制度等现象。
1952年,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县财政科预算股对各区及县引进单位实行月份审核单据制度,企财股实行定期组织企业财会人员互审,通过财政监督,当年除去不合理开支1577元,积压浪费1.1648万元,经费尚结余6128元。
1953年“三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时,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发现城南区会计贪污420元,县卫生院财务管理不严,盲目采购积压浪费1万余元。据县卫生院、文教科、张店区政府、县总务股、县农场5个单位统计:挪用公款2316元,滞交1952年结余经费6128元,擅自支出1577元,积压浪费1.1684万元。1955年上半年,在检查7个乡财政工作中,据统计给国家造成损失29.9808万元,其中有贪污21人,计款16.2009万元;浪费3.1036万元;挪用公款7.1671万元;其它损失3.1756万元。
60年代初,反对铺张浪费,保障市场稳定,贯彻“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1961年1月23日,中央规定社会集团在一年内一律不准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等13种商品。1962年又增加丝绸呢绒,控制商品为14种。1978年1月起,专项控制商品从14种扩大到30种。县财政局对各单位分配控制指标,并和商业局印发购货证,商店凭证方可出售。1980年专项控制商品从30种扩大到32种。1982年专控商品调整为31种。1983年又缩为14种。1985年,专控商品又调整为11种。
1982年,县酒厂多转售成本,减少利润,多年累计数额达1153.2786万元,并有部分产品,原料数量与帐面不等,经查明纠正。1984年,县审计局对县酒厂审定落实,对少转利润,多列费用多年滚转等款1050.9084万元,决定补交财政收入914.4780万元。1985年,对县食品厂上半年财务进行审查,其主要问题:流通资金占用大,定额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达565.6668万元,超过核定限额的要求;流动资金银行贷款70.1万元,借款利息月平均4000元,占利润41.36%;销售货款清收不及时,影响资金周转;库存余额过大,月平均余额44.4796万元,其中白纸条抵库金额250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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