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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制度
建国前,本县土地属封建地主所有制。在全县耕地面积中官僚、军阀占有约50%、商业资本占有约10%、农民占有约30%,以致本县农业生产力发展极为缓慢。全县较大的地主,占有千亩以上良田的,有潘、袁、丁、史、晁、涂、刘、吴等圩子。大地主史野琴一家收租在万担以上,潘子雅、袁敬夫、杨鹏山均各占田地2000余亩。他们系官僚、土匪、恶霸三位一体;土地、武装、权势相辅相成,对农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
1949年,全县总户数为201394户,总人口为861966人,总耕地面积为183.7万亩,农村主要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状况,如下表:

上表表明:占本县总户数5%、人口约7%的地主,就拥有55%左右的土地,而占全县总户数和人口80%以上的贫、雇、中农仅占有土地的31.5%。本县西南山区尤为严重,占人口仅4.2%的地主、富农,竟占土地达80%以上。地主阶级人均占有土地比中农多十几倍,比贫农多几十倍。地主出租土地给贫、雇、中农耕种,以地租残酷剥削农民。地租不论丰歉,每年的租额相当于全年主要农产品全部收获量的30~40%左右,西南和西乡一带,几乎达到60%。地租分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在经济作物区实行)、劳役地租三类,又分“死租”、“活租”两种。“死租”又称“定租”,是农民向地主租种时,先凭中签订的租约,写明田主租田(地)石数、年限、租金、押金、交租时间、租稻成色及租佃人划押、担保人签章。不论年景收成好坏,一律按租约办事,如有违抗即强行索租或夺田。“活租”又称“分租”,即不预先规定租额,每年午季登场、大秋作物成熟以前,由佃农请东家看租设课(课即课稻、租课,按收获物多寡分成,有四六、对分不等),依估产定下当年租额,约在总产50%。本县收租在万石以上的大地主有两户;收租在六、七千石的有五、六户;小地主收租在200石以内的,各地皆有。货币地租,即租稻改交钱币,本县苏家埠独山等地经济作物区普遍实行,每租5斗地要交课银24元,并要预交;5斗地可产麻200捆,值50元,课银约占50%。在山多地少的地区,每石田(地)租课约在30元上下(以上皆为法币)。劳役地租,在确立东佃关系后,佃户就有无偿送工的义务,有的租约上注明,有的租约虽无定规,但已“世风俗成”。送工只管饭食,不给工钱,服役项目有:抬轿、打柴、担水、掸尘、修房筑屋、红、白事等。佃农妇女还要替东家做鞋、带孩子、打零工杂活。押金(租),佃户在租田(地)之前,预交实物作抵压,其数量得根据田地多少、土质好坏、水源丰缺等条件由东家自定。佃户只有按约交清押金(租)后,方可种田,直至“下庄”(退佃)时才还。预收租,本县尚有一种预收租规定,即今冬收明年全年之租,对佃户进行超前剥削。每遇年节还有鱼课、鸡课等。此外,地主、富农还以高利贷形式剥削农民。本县高利贷的形式和利率,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春借秋还,这是最普通的形式。借钱是五分到十分的利息;借稻是春一秋二(即春借1斗,秋还2斗),利率达100%。②鞭子钱,是日息贷,早放晚收,有的债权人以九角充一元,当日归还,过夜则利上加利。③青苗钱,贷者当青黄不接时,出卖青苗,利息十分,到期不还,以田产抵押。④驴打滚,是又一种以日计息的高利贷,过日则将利转本,再行计利,一直“滚”下去。抗日战争时期,农村经济更为窘迫,高利贷花样百出,有“春一秋三”、“月利二成”、“对利”等,大多不计年月息,一秋为一期,不论何时借,到秋本利齐算。王滩王帮成,于民国35年(公元1946年)春借秦国富1.5石稻,到秋本利3石,两年无偿还能力,到民国37年已滚欠本利8.4石。
苛捐杂税名目繁多,除田赋、田赋附加、印花税,屠宰税外,还有保甲费、壮丁费、佚役费、军粮、枪枝捐、门牌捐、锅灶捐、“剿匪”捐等四十余种。
建国前,本县农村各阶层典型户经济状况:地主李玉和,4口人,40石田,雇长工3人,种10石田,年收入140担稻(每担50公斤、下同)出租30石田,收地租150担稻,年收高利贷息200多担稻,共收入490担稻;支雇工40担(稻,以下同),种子杂税30担,剩余420担,每人平均150担。中农曾正余,5口人,种田四石,年收40担,支地租10担,苛捐杂税8担,头稻0.9担,种子1.8担,雇放牛工食5担,共支24.8担,剩15.2担,人均收入243公斤。贫农李明志,3口人,租种2石田,收2175公斤,支地租810公斤,头稻18公斤,牛租126公斤,兵差佚费720公斤,种子26公斤,其他50公斤,还高利贷250公斤,计支2150公斤,下剩只有25公斤,人均8.5公斤。
二、土地改革
本县历史上进行过两次土地改革。第一次是土地革命战争期间,中共六安县委于民国19年,先在六区,后在三、七两区开展土地改革,接着四区(南岳庙)、八区(新安集)、九区(丁家集)、二区(毛坦厂至东河口)相继进行,至民国20年4月,苏区内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第二次是建国后的1950年,仅用一年零三个月时间,在全县完成土改工作。
(一)苏区土地改革
民国19年4月,中共六安县委在六区(金家寨),参照鄂豫皖边区革命委员会的《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制定《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组建领导土地制度改革的各级专门机构——土地委员会,下设没收、征收、斗争、监察等委员。《实施细则》阐明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共分甲、乙两项,没收细则四条、分配细则十六条,合计二十条,具体规定:没收地主和富农多余的土地,中农土地不得侵占;将没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革命职业家、红军军官、退伍士兵、小商贩及其它职业者,地主本人和反革命家属,也可分得一份土地。
土地改革具体方法、步骤:对土地改革目的意义的宣传教育,划分阶级的标准、没收与分配的对象、标准、组织领导,以《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森林办法》等为主,并编印《土地问题》,供土地分配时释疑解难。划分阶级是贯彻土地革命路线的关键,当时规定:凡自己没有土地,帮人打长工或短工的为雇农;只有少量土地,出卖劳力或兼做小贩或佃种他人的土地,一年收入不够吃穿用的为贫农;自耕自己的田地,时常请短工或终年雇人放牛,一年收入略微有余的为富裕中农;自己有多余土地出租或雇人代耕,剥削佃农和雇农或自耕而又请人开作坊或商店,或以多余的粮、钱放高利贷,一年收入有剩余的为富农;占有大量或较多的土地,自己不劳动,专靠剥削他人为生的为地主。划分阶级过程:先由群众讨论,再由土地委员会、贫农团、苏维埃政府共同研究,提出各家成份划分的初步意见,经群众评议,报上级苏维埃政府审查、批准,张榜公布。为了给广大农民撑腰,推动土地革命深入进行,发动群众召开诉苦大会,公审和处决恶霸地主分子,当场烧田契、毁债据。为了分配土地,由土地委员会同老农对人口、田地、山场、森林作调查登记,分配原则是:一般照顾原种户,抽多补少,好坏搭配,并考虑农民移居的困难,尽量就近于同冲、同畈分配田地,以便耕作。三区(独山)三乡于民国19年4月分配土地,标准是按年户粮需要量和劳动力多少决定的。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红军战士的家属可分得最好的土地,由群众代耕。七区(麻埠)第八乡于同年6、7月间分配土地,人均分得——斗田左右。8、9月间,六安革命根据地,几乎全部被国民党和地主武装占领,土地革命处于低潮。同年冬,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军再次东征,取得六安苏区第一次反“围剿”胜利,重建苏维埃政权,民国20年2月,又普遍掀起土地革命高潮。中共皖西分区临时特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对原规定作了调整,使土地政策逐步完善。如:废除单纯以年户粮需要量为标准的分田原则,改为按人口和劳力为标准分配土地;减少分田对象,对无力耕作的小商贩、手工业工人、革命职业家只分给占农民二分之一的标准田或不分田;严格控制代耕范围,除了缺乏劳力的教师、红军兵士及为革命残废的人,任何人也不能采用代耕制;纠正个别地方极“左”做法,对地主、富农采取了“给出路”政策,使他们能自食其力。这些规定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使土地革命运动迅猛展开。六安革命根据地,从民国19年春至20年春,在三、六、七区全部,一、二、四、八区的三分之二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土改摧毁了地主阶级进行地租剥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广大贫苦农民获得土地得到温饱生活。四区康家铺(今属独山区狮子岗乡)农民李其芳,全家11口人,过去两个兄弟帮工,父亲和其余人租田耕作,终年不得一饱,母亲带弟妹4人讨饭。民国20年春,分得田地3.4石,当年收50多担粮食,第一次家里有了余粮,过年时还杀了头80多斤重的猪,这是他过去做梦也不敢想的。
(二)1950年土地改革
1950年9月,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是月在张店区新街、新安区古城两地进行典型试验,于11月中旬完成,继而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法,计分三期,历时半年,全县完成。1951年6月至12月,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土改中,全县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90万余亩,房屋19万余间,耕牛3500多头,农具13万余件,粮食395万公斤。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工商业兼地主等阶层的土地25万余亩,房屋43万余间。没收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对地、富也同样分配自耕的土地。土地改革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农民从封建剥削中解放出来,获得大翻身。
土改后各阶层土地使用情况表单位:亩

三、农业互助合作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本县广大贫雇农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由于长期受封建剥削,很大部分农民获得土地后,资金少,家底薄,缺乏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有的无劳力、技术,这种一家一户生产方式给进一步发展生产带来很多困难。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采取相互换工办法克服生产困难,出现了本县农村互助劳动组织的萌芽。1950年春,在党的“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下,中共六安地委和县委派出干部,在本县关田畈乡进行“马家聚互助组”的建办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是年秋,县委又派出大批干部,本着“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在新安、关塘、新街、杨桥、小庙等区、乡,扩办11个农业互助组。这一互助互利生产形式,不侵害农户之间的权益,很快被全县广大农民所接受。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给各地试行,更有力地促进本县互助合作的进展。当年底,全县299乡,就有互助组3092个,1952年激增到11688个,1953年又增加到12090个,参加互助农户达120494户。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社
随着生产的发展,互助组集体财富逐步增长,许多临时性、季节性的互助组逐渐转变为常年互助组。为了正确引导,稳妥发展,1952年秋,县委派出工作组,选择徐玉珍、李乃友、韩谋全、郭可鸣、张大明、马家聚、管世道、王子言等8个基础较好的互助组,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在具体政策上,允许农民保持其土地所有权,妥善处理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和劳动收益分配;其方法采取土地统一经营,农具、耕畜统一使用,实行评工记分,劳动报酬按四六分成,即劳动分配占60%;土地、农具、耕畜的股份分红占40%。在经营方向上,提倡以农为主,农副结合,多种经营。各社均成立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2~3人,按照“民主办社”的方针,由社员讨论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县委在木厂组建农业合作干部学校,以学习经营管理为主,分批分期对全县正、副社长进行短期轮训。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其经营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三者利益关系,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生产力得到巩固与提高。1953年全县共办初级社61个,入社农户97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0.47%;1954年底,初级社发展到901个,入社农产23435户,占全县总农户12.6%。1955年全县共建初级社898个,入社农户160494户,占全县总农户84.1%。1956年初,经整顿和调整后,初级社规模划小,全县共有初级社3573个,入社农户153745户,占全县总农户81.4%。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要求加快农业合作化的步伐。本县在省、地委部署下,是年秋,县委选择关田畈乡东方红初级社和小庙乡淠光初级社为试点,筹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得经验及时推广,接着在全县试办72个高级社。1955年12月27日,毛泽东主席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写了序言,提出:“只需要1956年一个年头,就可以基本上完成农业方面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大大加快了农业合作化进程,到1956年底,全县又办高级社255个,1957年底,共办高级社323个,入社农户141363户,占全县总农户73%,实现全县农业合作化,其中,千户以上的高级社25个,最大的东方红高级社有2070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全部归社,社员仅留少量自留地(约占1%)种植自食蔬菜;劳动管理实行“包工包产”、“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办法;产品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
四、人民公社
1958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人民公社好”的气氛下,本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尚未得到很好完善和巩固,就在很短时间内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8年9月9日至20日,县将原有323个高级社以及全部初级社、单干户,合并建立30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214524户,占全县总农户100%。人民公社的规模,平均7000户,最大的公社1.7万户,最小的公社2000户。30个人民公社设313个大队,每大队平均600户,共设2000多个生产队,每队平均150户。生产队下设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生产。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五位一体”(工、农、商、学、兵),土地悉归公社,所有权属集体农民共有;经营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组织管理搞“五统一”(即:领导、计划、指挥、步伐、行动五个统一);生产劳动搞军事化,以公社、大队、生产队分别编为团、营、连、排组织,搞大兵团作战。取消家庭锅灶,兴办公共食堂,以生产队为集体经营单位,计工计酬,吃大锅饭。1961年,人民公社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年底,根据省委决定,在全县普遍推行包产到户“责任田”,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大大刺激社员生产积极性,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群众称责任田为“救命田”。1962年,中共中央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遵照指示精神,本县将原有30个人民公社划小为96个人民公社,805个生产大队,11346个生产队。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明确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强调生产队的自主权,生产队的劳力和集体所有的牲畜、农具、土地,由生产队支配使用,停办了食堂,分配上进一步纠正平均主义。同时,根据省委决定改正责任田。1969年在“农业学大寨”中,本县又推行极左政策,改变社队规模,公社再度合并为30个,大队合并为408个,生产队合并到4057个,规模过大,既不便群众生产,又不便于领导。同时,有90个大队一轰而起,实行以大队核算,导致“一平二调”重演,有些地方分光积累,乱伐树木,超支挪用严重,分配不能兑现,挫伤群众积极性。直至1972年,北方农业会议后,本县才将公社规模调整到84个,大队调整为812个,生产队划为8059个。对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根据省委“二十条”规定,逐步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重点抓了分配政策落实,并纠正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五、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长期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的“左”倾错误,重视农业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下达后,本县农民解放思想,联系实际,努力探索,逐步建立起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全县搞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3234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27%;搞定额记工的有4021个生产队,占33%;按时记工加评议4556个生产队,占39%。1979年9月3日,县委从本县出现多种形式责任制的情况出发,发出[79]94号《关于建立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文件,提出进一步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纠正平均主义,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发展集体经济。1979年冬,首先在孙岗区推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广大社员的积极拥护,在很短时间内,孙岗区6个公社,64个大队,855个生产队,20747农户,普遍实行这一制度,从而促进该区农业生产迅速发展。1980年,按复种面积平均粮食单产279.5公斤,总产达4834.1万公斤,粮食单产跃居全县之首。1980年,中共中央75号文件,热情赞扬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所建立的各种形式责任制,肯定这一体制重大改革。同年秋,县委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会,总结和推广孙岗区农业联产承包到户的办法,即将土地按人口、劳力联产承包到户,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下,生产收入除缴纳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外,全部归农户支配。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克服子集体经济吃“大锅饭”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端,使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按劳分配原则落到实处,使经营管理过分集中,形式单一的状况有所改变,农民在生产上有了自主权。1981年春,全县84个公社,788个大队,12304个生产队,295216个农户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年全县农业生产出现全面增产,粮食总产5.83亿公斤,比1980年增长26.9%;油料总产3028.5万公斤,增长112%;麻类总产1255.5万公斤,增长64%;茶叶107.5万公斤,增长7.5%。1983年冬,本县全面开展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改革,将公社改为乡,大队改为村,生产队改为村民组,改变“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成立以乡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下设农技、农经、畜牧水产三站和企业办公室的管理机构,克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1984年10月,县委发出[84]134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九条意见,使各项管理制度,日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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