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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宣传
本县宣传节制生育,实行避孕和人工流产,始于1953年8月。当时,社会主义建设伊始,在“人多干劲大,热气高”的气氛下,此项工作影响不广。1962年,本县人口进入生育高峰,净增率达到52‰。当年,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举办避孕展览,开展大规模的节制生育宣传。但为时不久,又因“文化大革命”而停顿。70年代以来,鉴于人口增长的失控趋势,重新恢复计划生育工作。1971年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79年,区、社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3年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村级设置了兼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985年,区乡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县设置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至此,全县形成了一套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系统。
在政策上,1972年宣传“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及“一个家庭两个孩子最理想”的要求,指导育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1979年根据党中央“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要求,开始对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实行奖励;对坚持生育第三个和三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采取限制的办法。1981年响应国务院关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1982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定》;1983年县人大常委会又对计划生育若干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各项节育措施日臻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人口已从盲目发展进入到计划发展的新阶段。计划生育率提高75%,人口净增率下降到5.48‰。1979年,本县为计划生育的先进县。1984年,钱集、嵩嶚岩、三十铺等9个乡实现了无多胎。1986年,东河口、丁集两区,钱集、三十铺、徐集、左大桥、埠塔寺、顺河店、城北等乡镇,县医院、广播电台两个单位以及效惠、李本言、李必松、王方佩、蒋纯兰等人,受到全国计划生育表彰大会的表彰。
二、晚婚晚育
明清两代,法定婚龄为男16、女14岁;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民法规定婚龄为男18、女16岁;苏维埃政府规定婚龄为男18、女17岁,故本县早婚之习,由来已久。现年60岁以上,在建国前结婚的,平均婚龄为男18、女17岁。
建国后,60年代前,只宣传男20周岁、女18周岁的法定婚龄,尚未明确规定晚婚要求。1972年开始宣传晚婚晚育,晚婚年龄:城镇青年为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此一时期,城镇青年皆下放劳动,农村组织管理极严,征兵、招生、招工、提干等均有严格的婚否要求,青年男女晚婚者多。1980年,全县3929个女性初婚者,晚婚人数达到3772个。1981年,本县按照《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要求,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政策规定的具体和婚姻登记的加强,晚婚晚育正逐渐形成观念。1986年,全县9133个女性初婚者,晚婚人数达到7256人。
晚婚晚育情况统计表(女性)

三、节育措施
为了控制人口,本县实施以长效避孕节育为主的技术措施。一是避孕。早期使用阴茎套、子宫帽、避孕栓、避孕膏、外用和口服避孕片;1973年后,普遍选用宫内放置节育环。二是人工流产和引产。三是绝育,采取结扎输精管、输卵管和粘堵输精管等办法。从1972年起,每年冬、春两季,集中力量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活动,实施节制生育的技术措施。1983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凡生了一个孩子的妇女,产后满100天应即上环,并定期透环;凡有两个或两个孩子的夫妇,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普遍实施结扎;凡计划外生育的一律结扎,并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凡计划外怀孕的,坚决实施流产,属结扎对象的必须同时结扎,或男方结扎。1985年起,对应上环而不上环,应结扎而不结扎的,征收抚育费。与此同时,积极鼓励少生,凡有生育能力而响应号召,表示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给予独生子女保健费并在住房、休假以及独生子女的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优待。
1972年~1986年全县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统计表

四、优生优育
建国前,本县有姑舅表兄妹、姨表兄妹等近亲血缘婚配的陋俗,带来了一些患有痴呆病、白化病、小头畸形、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聋哑、唇裂、色盲、腭裂、多指(趾)等遗传性疾病,独山、东河口等山区此类发病率高达1%以上,加之旧法接生,破伤风感染,婴儿死亡率亦高,人口生育呈现出36‰的高出生率和20‰的高死亡率的现象。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人口素质。1950年开始对梅毒、淋病的集中治疗,历3年时间,控制了性遗传病。1951年起,陆续培训保健员、接生员,控制了新生儿的破伤风感染。1972年后提出了少生优生。1979年,县医院建立了初级细胞实验室,从1500例染色体定型分析中,引出了13个有残疾的患儿。1983年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共查患有遗传性疾病16种84人,其中58名患者因遗传再发风险超过国家规定的5%标准,而不准再生。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巡回展出优生优育挂图;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开展幼儿健康检查,每年各1—2次;加强科学育儿指导,独生子女建有专册,一般儿童建有专卡,定时检查、记录,及时给以指导。
1979年~1986年一孩、多孩率、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统计表

1949年~1986年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净增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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