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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5月3日成立后,遂在市区开展了刑事、经济、法纪、监所和其他方面的检察工作。
一、刑事检察
1979年5月,市检察院开始受理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至1986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人犯109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18人,批准逮捕率93.14%。追捕30人。审查起诉工作自1979年9月开始,至1986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061人,经审查起诉965人,起诉率91%。追诉14人。已起诉的案件,起诉准确率达99.7%。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起于1979年11月22日,至1986年底共出庭支持公诉671件,发表公诉词664篇,出庭支持公诉率为100%。
二、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始于1979年5月,当时未设专门科室。此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放开搞活,经济案件逐年增多。1981年9月市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检察科,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1979年5月至1986年底,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4起,其中立案侦查26起。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案22件,占84.6%;偷税抗税案1件,占3.86%;其他类案件3件,占11.54%。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为19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处,起诉率为73.77%,胜诉率为100%。8年中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万余元。
三、法纪检察
1979年5月,市检察院建立法纪检察科,开始受理市境内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14种刑事案件的法律检察。1983年7月26日,二院一部(检察院、高等法院、公安部)把受害人不控告而由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划交检察院法纪检察科办理。同年11月22日,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把原由经济检察科受理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件划归法纪检察科办理。至此,法纪检察范围扩大为: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严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枉法追诉、裁判,私放罪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17个方面,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法律监督。至1986年底,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违犯法纪案件72件。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开始于1979年10月,当时仅对六安地区看守所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1983年8月向市看守所派出专职驻所检察员。1984年起,市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对市看守所、地区拘役所、地区劳改支队等监管场所进行执法检察。1985年4月向六安地区劳改支队派出专职驻场检察员。至1986年底,监所检察共受理移交起诉的重新犯罪案件16件,办理其他案件2起,经起诉均作了有罪判处。8年中,经检察发现的违法拘留、违法逮捕、超过拘留期限、超过侦察期限、超过起诉审判期、未按期交付劳改、应放未放、体罚虐待罪犯等违法情况874起,市检察院均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当事单位作了纠正,并依法处理了执法犯法的公安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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