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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安置
1979年市民政局建立后,通过普查,列为优抚对象(含地直)的人员中,有烈士遗属100人,现役军人家属5102人,革命残废军人205人,复员军人1567人,退伍军人4463人,退伍红军战士20人,军队退休干部15人,病故军人遗属35人,失踪军人遗属1人,分别给予定期补助和零星救济。1980年以后,随着民政事业费逐年增多,相应地扩大了优抚户数和提高了优抚金发放标准。1986年,全市优抚对象6912人,予以定期补助的135人,共补助人民币31007元(不包括优抚对象从街、乡领取的临时救济款);予以零星救济的197人、人民币5908元。此外,乡村评定优抚对象劳动日的282户,总计优抚5465个劳动日。
六安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

对各类优抚对象除予以一定数量的优抚补助外,并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举办军民联欢会和座谈会,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慰问团,对烈属、军属、离退休老干部和驻军官兵进行慰问,寄发慰问信,赠送贺年片和年画等。
1979年3月,有老红军15人、老干部25人、代管由六安县转入本市的离休干部18人。1984年12月,市民政局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专门负责安排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生活和学习。1985年8月,成立六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备服务管理人员4名、小汽车1辆。截至1986年底,市民政部门共管理老红军10人、军队离休干部27人、军队退休干部10人、军队退休职工5人、地方离休干部9人、地方退休干部27人、地方退职干部1人。
1979至1986年,全市共接收城市复员退伍军人1693人、农村复员退伍军人166人,均按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决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规定,一一给予安置。1979年城市要置52人,回乡安置3人;1980年城市安置134人,回乡安置36人;1981年城市安置344人,回乡安置47人;1982年城市安置477人,回乡安置5人;1983年城市安置196人,回乡安置18人;1984年城市安置182人,回乡安置20人;1985年城市安置116人,回乡安置22人;1986年城市安置192人,回乡安置15人。为了兼顾复退伍军人的专业对口,使他们得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166名具有专业技能的回乡复退伍军人,80%以上被安置到乡村企业中。
二、社会救济
1979年全市有社会困难户1445户、3064人,五保户157户、167人,精简退职人员575人,盲聋哑残者318人,下放居民16户、67人。1986年有社会困难户716户、2377人,社会散居孤老病残幼653人。为解决他们生活困难,市民政部门均据情予以救济,8年间共救济8677人次,发放社会救济款670259元。
五保户救济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者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养)为内容的“五保",保证他们生活水平接近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城市五保特困户一般由市民政部门在每年初1次拨款,由街道按月发给本人;乡村则采取秋季1次兑现的办法,供应五保户口粮、柴草和其他必需品。对特殊困难的和因遭受突发性灾害造成困难的,则给予临时救济。1979至1982年,城市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8元,粮油供应与居民相同,煤的供应略高于居民;农村五保户除由乡村发给口粮、柴草和生活必需品外,每人每月补助4至6元。1983年起,城市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7至22元,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2至15元。五保户的住房维修、衣被添置。疾病治疗等费用则从临时救济费中解决,死亡殡葬事宜由街乡负责办理,国家给予一定补助。
临时救济临时救济对象主要为遭受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保户、年老多病的城市居民、少数确有困难的农村群众、被窃的过路行人、短缺路费的上访人员等。1979年,共救济上访人员264人次,发放临时救济款7912元,人均30元。1986年,救济上访人员733人次,发放临时救济款21995元。
对于受灾群众,除由国家拨款救济外,市委、市政府还发动社会各阶层、各企事业单位向灾区灾民捐献钱物。1980年11月,市境遭受水灾,市总工会请求省总工会拨款3.2万元,发给229名受灾职工。1986年秋,市境涝灾严重,全市178个单位、2.2万人捐出现金37687.81元、粮票50572.5公斤、衣服10171件、帽子51项、鞋子301双、袜子18双、蚊帐4顶、被单3床、布料8件、其他物品23件,及时发到受灾群众手中。1980至1986年,累计发放救灾款20.6万元,其中1980年、1983年、1984年、1986年均在3万元以上。1986年,还发放粮票14550公斤、衣物2000件、木材19立方米。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城区有职工575人精简下放农村务农。建市后,根据国务院《关于40%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可以享受生活困难救济的通知》精神,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下放农村的职工进行救济。1979至1983年,每年定期救济59人,零星救济295人次。1984年和1985年,每年定期救济67人,零星救济134人次。1986年定期救济92人,零星救济156人次。1979至1986年共发救济款150710元,其中定期救济款138069元。
六安市社会救济情况

1982年起,社会救济改过去单一靠政府发放救济款物为扶贫扶优的“双扶工作",市政府确定1名副市长具体负责,各部、委、办、室、局对乡村实行承包。1982至1984年共扶持贫困户114户,1985年扶持326户。此外,还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62.6万元,促使部分“双扶"对象成为运输、养鱼、养猪、养羊等专业户。据调查统计,1986年农村人均收入120元以下的贫困户315户、1372人,分别占总户数、总人口数的3.1%和3.4%,当年脱贫200户。
三、社会福利
自1980年5月创办市社会福利院以来,先后共收养孤独老人9人、弃婴399人。弃婴中男性45人,女性354人,被领养走的346人。同年7月,望城岗乡设立敬老院1所,收养7人;8月,平桥乡三里岗村设立敬老院1所,收养孤独老人12人;10月,中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福利院1所,收养7人。4所敬老院和福利院共收养88人。福利院和敬老院均配有院长、会计和护理人员,管理院务和照顾收养人员的生活,并按每月人均30至35元提供生活费,使收养人员吃饱穿暖,生活无虑。每年春节,各乡、街、村民及居民委员会还根据各自的财力,为五保户、定补户、孤寡老人置办年货,购买鱼、肉、鸡蛋、豆制品、糖类等食品,赠送对联、年画。1986年春节,中市街道办事处送给31位五保老人每人猪肉5公斤、鱼2.5公斤、人民币10元;平桥乡三里岗村耿庄队为村敬老院买了1部18时彩色电视机;望城岗乡为敬老院买了1部黑白电视机,给每个老人做了1套外罩衣、发给零用钱;平桥乡五里桥村发给每个五保老人人民币100元;九里沟乡除各村分别送给每位五保老人猪肉2.5公斤、糖1公斤、人民币10元外乡政府和乡企业干部还捐款132元送给五保老人过年。对盲、聋、哑人除按规定发给救济款外,其子女人托、上学均享受照顾。1986年,市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和盲人聋哑人协会联合通知各级学校,盲、聋、哑人子女入学一律免缴学杂费和集资办学基金。
四、婚姻登记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现婚姻自由,结婚的两方都应在结婚之前,按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渐淡薄,出现了部分青年男女早婚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进行结婚的现象。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严禁早婚的通知》下发后,市民政局、司法局、妇联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学习,严禁早婚和不依法履行登记手续进行结婚的违法行为。同时,市政府还确定各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婚姻登记员。1985年,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举办了婚姻登记员训练班,培训一批婚姻登记员,分派至各街、乡,专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通过宣传教育,有197对已婚夫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军人婚姻则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保护。据统计,1979至1986年,全市申请登记结婚的有12017对,准予登记结婚的11849对,未予登记结婚的168对;申请离婚的688对,准予登记离婚的296对,经法院处理离婚的86对,经调解和好的306对。
六安市婚姻登记情况

五、殡葬改革
1970年以前,城区群众对死者多实行棺殓土葬,不仅耗费木材,且又占用土地。为了移风易俗,推行火葬,改变旧的殡葬习惯,1970年3月,于窑岗嘴兴建殡仪馆,面积6400平方米,内设礼堂、骨灰存放房、停尸房、整容室、火化间、车库,购置汽车3辆、发电机1台,于1971年9月1日办理火葬事宜,到1978年底,共火葬997具,年均124具。
1979年,殡仪馆移交六安市民政局后,又陆续增建冷藏室2间、宿舍16间,添置冷冻设备1套,鼓风机2台。1982年成立殡葬管理领导组,由1名副市长任组长,公安、民政、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也相应成立殡葬管理组织。同年9月,市政府制订了《关于殡葬改革的规定》,规定国家干部、共产党员和职工死后一律火葬,为群众做出表率;但由于近年以来放松了思想教育,大操大办丧事的旧习俗有所抬头。1986年7月,由市民政、卫生、劳动、财政、公安、人事、广播电视、工商、交通、城管会、工会、妇联会等13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党员,干部、职工和城市居民,无论是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一律实行火葬;对干部、职工死后家属坚持棺葬的,单位不发丧葬、抚恤、遗属补助费,不给子女办理减员补充,并收取土地费300元;对市民死后实行棺葬的,由街、乡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并收取土地占用费3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棺葬提供机动车辆,违者由公安、交通和殡葬管理部门给予扣照和罚款。干部、职工丧葬费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共产党员死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送葬车辆不得超过3辆,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由于执行上述规定,加强殡葬管理,火葬率比建市前有所提高。1979至1986年共火葬2491具,年均311具。郊区火葬率低于市区。
六安市死亡人口火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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