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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节育
50年代至60年代,城区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8至20岁,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20至23岁,只有约5%的公职人员(青年)实行晚婚。此后,青年男女初婚年龄逐渐趋大。70年代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23至25岁,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25至27岁。据抽样调查表明,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本市20至24岁年龄组的男女青年初婚率达70%左右。1978年后,该年龄组的初婚率普遍下降,初婚年龄上升。1982年全市青年男女平均初婚年龄男性为26.2岁,女性为23.7岁,分别高于法定结婚年龄1.2岁和0.7岁。郊区青年人多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市区青年一般晚于法定婚龄一二岁。是年,20至24岁年龄组中女性4814人,已婚1653人,占34.34%;男性4612人,已婚592人,占12.85%。至1986年底,市区青年男女初婚年龄呈晚婚势态。
节育工作始于50年代末期。1957年城区医疗部门始设避孕门诊,进行避孕指导,发放避孕器具。1963年开始推行口服避孕药和使用避孕剂、避孕环。1964年,城关镇医院在西大街开展节育手术试点工作,施行人工流产、女性输卵管结扎、上避孕环等手术。70年代,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避孕、绝育的人数逐年增多。1973年,城关镇医院在地区妇幼保健部门指导下,开展上环、人工流产、男女结扎、引产四项手术,平均每日手术3至4例。此后,每年春秋季组织计划生育和医务人员到乡村开展宣传,落实节育措施。1985午,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改输卵管结扎“剪断"术为“银夹术"。12月,该站配合地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在九里沟乡开展“尿妊娠免孕试验,对301个孕妇施行检查。1986年开展“T环"调查,进行避孕技术指导。为加强管理,各街、乡和企事业单位还相继建立了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新婚、孕情、半户、出生、死亡、独生子女、超生罚款、四项避孕绝育手术等簿(卡),定期检查更换。同时,建立了市、区(局)、街、(乡)、居民委员会、(村,含车间)四级避孕药具发放网,对避孕药具实行统一管理,免费发放。
六安市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二、优生优育
1979年结合新婚姻法宣传,市科委、保健站、妇联会联合编印了《优生优育好处多》《近亲婚配害处多》等宣传材料31万多份,开展优生优育宣传。1984年,市妇幼保健站开展了婚前检查、孕产妇围产期及产前后保健、婴幼儿保健等项工作;对部分申请结婚的青年男女实行婚前检查,劝阻遗传病患者结婚;对市区孕产妇建立了管理卡片和产后访视制度;对婴幼儿科学保健、科学喂养进行指导。同时,开展了儿童健康检查,凡7岁以下儿童均建有“健康检查卡",免费为独生子女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种疫苗,基本消灭了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等常见病症。
三、奖惩措施
70年代后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保人口按计划增长被定为基本国策。建市后除具体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外,市委、市政府依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先后制订了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杜绝多胎等地方法规,使控制人口工作逐步制度化。
1979年,全面贯彻“晚生、稀生、少生"的生育政策,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避孕药具和节育手术费免收;给施行节育者以休假及工资、工分等照顾。对要求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生育间隔时间,规定为4年。1980年,市委、市政府规定对市区独生子女一次发给奖金30元。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召开表彰大会,向他们颁发10元至100元不等的奖金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对郊区独生子女奖给双份自留地,对超生第三胎的不分给自留地。当年独生子女领证率达70.03%,一孩率由1979年的43.75%提高到87.01%。1982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不听劝阻,坚持无计划生二胎和多胎的干部、职工男女双方给予一次性不准升级,3年内不准入党、入团、提职、晋级,不准评为先进,不发给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等处罚,直至降级、留用察看。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奖金10至30元;对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能主动进行人工流产,重新落实节育措施的职工,假期工资照发,同时发给营养补助费。1983年规定,已生2个及2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妇女,除即将退出生育期、或有禁忌症和做过避孕手术后5年未做过人工流产、引产者外,其余则动员男女一方施行结扎手术;不能上环、结扎者,必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工作单位批准,据情试行联户不再生育保证合同。干部、职工出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进行人工流产,并施行结扎手术,超过3个月做人工流产、引产手术的,手术费、药费自理;计划外怀孕不按期采取补救措施或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干部、职工,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居民和个体户每月罚款50元,待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手术并落实措施后,再补发工资和退回罚金。对超生二胎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超生三胎的,一律留用察看,每月发25元以下的生活费;对超计划生育的民办和代课教师、街乡企业合同工、临时工、“五七"厂家属工(含知识青年)一律辞退;对农民、居民超生二胎的罚款500元,超生三胎的罚款1000元;对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的,除按居民超生处罚条例处以罚款外,还视情令其停业。同时规定新生儿凭计划生育准生证办理户口;无计划超生者要在处罚兑现,计划生育措施落实后,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在乡乡政府出具证明,方可入户。对弄虚作假者,不但注销新生儿户口,同时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为保证上述规定的实施,全市实行了各级领导干部承包责任制,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受表扬或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受罚。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有关规定处分当事人外,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同年,全市各有关单位先后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33人;并开展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计分办法"。1979年至1986年底,先后共召开全市性的计划生育表彰大会7次,表彰红旗单位21个、先进集体491个、先进个人16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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