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工人退休、退职
1958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区开始办理工人退休手续。退休后,可据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长短,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按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作为生活费。1958年至1985年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退职职工15675人。
二、干部离、退休
五十年代,开始接收少量从外地回乡的老红军。对工龄较短而又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办理退职手续,对工龄较长的老弱残病干部,实行编外离职休养的办法。1958年到1977年全区办理退休的干部430人。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颁布后,地区建立办事机构,按规定办理全区干部离退休手续。
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国家不同时期政策执行。1978年5月以前办理退休的,执行1958年国务院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根据本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不同情况,发给本人工资50——70%的退休费。对于有特殊贡献的,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15%。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退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亲属抚恤费。1978年6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按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退休暂行办法执行。根据本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期的不同情况,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可酌情高于所定标准的5%到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至1985年底,全区共有退休干部9584人。
离职休养干部1978年规定范围是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委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1980年规定的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改为离休。1982年放宽离休条件,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享受离休待遇。已经退休但符合规定的,改为离休。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并统一授予国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至1985年底,全区共有离休干部2847人。其中有1248人是按规定先后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全区离、退休干部情况统计见附表19——6、19——7。
六安地区离休干部年度统计表

六安地区退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