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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
民国时期,县城中药店有益丰堂、永生堂、存仁堂、松山堂、三和堂、长春堂、杏林春、三元堂8家。西药店有中法大药房、中西大药房、保康药房3家。各集镇中药铺一至二家。药品无正价,病人急需,任意抬价。民国35年(1946)夏,霍乱流行,县城中医李某某一包藿香正气散(中药),要价一斗小麦(折16公斤)。
1950年以后,药品批发零售逐步纳入国营,统一售价。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药品质量。医院的剧毒、麻醉药品由专人专柜保管,出入专用处方,建帐立卡。1970年,县卫生局内设业务组,1973年改为股,股内一人兼管药政。1983年9月,由卫生、工商、公安、司法、农牧5个部门成立药政工作领导小组。一名副县长任组长。先后查出非法制药厂25个,药贩103人,产品13种,价值10万余元,伪造标签10万余张,淘汰药品42种,价值24万余元,无标签、无批号及过期失效、霉变、虫蛀等伪劣药品40余种,价值1.3万元。对非法产品和伪劣药品集中焚烧。1984年,设药政股。当年组织16人调查组,查出中药材伪品12种,2408.5公斤,价值约7万元。1985年,区乡医院均配备1名药品监督管理员,印刷张贴《药品管理法》200张。举办伪劣药品展览,培训两期药品管理人员。
医政
民国时期,巫婆、神汉施用骗术,危害人民。走村串乡的郎中多不懂医术。庸医致死人命,政府从不追究。建国后,卫生行政机关多次组织个体医生学习,通过考核,合格者才准开业。1951年以后,逐步组成联合诊所。1958年,个体行医绝迹。1980年,部分个体行医者,经卫生局考核批准开业。1984年,221人向卫生局报名行医。经审查和考试,33人合格,批准开业。县人民政府制订《蒙城县个体开业医生管理办法》10条,规定个体行医人员在指定地点,划区挂牌开业。区内出现外来流动医生,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否则,作罚款、吊销执照或停业处理。1985年,一名上海人在县城红星旅社,冒充留学外国医学博士行骗,医政人员及时将其拘留,教育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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