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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民国初年,实行年薪,以银元计算。民国4年(1915年)版《蒙城县志》载:县知事年薪1680元,典狱员312元,县府文牍员720元,副职480元,帮审员600元,收发、核对兼监印员192元,雇员176元,卫队官兵60名,共4368元,检验员、公役、号房各60元,承发吏、法警、官医各48元,执刑、狱役、门丁、听差夫各36元。盐业经理年薪550吊(每吊1000文,1300文折银元1枚),会计320吊,伙夫130吊,一般商店店员150吊,厨师260吊,堂倌无薪,老板供应伙食,小费收入,四六分成(堂倌得四成),理发工人自带工具,店主供应肥皂、碱水、伙食,每天一结帐,三七分成(工人得三成)。各行业徒工学徒期三年,10吊零用钱,有的不如数支付,每月只发给理发洗澡费。
民国26年,改为月薪制。国民政府铨叙部规定本县为二等县,县长为荐任三至四级,月薪250—280元,秘书(幕僚长)为荐任末级,月薪150元,科长为荐任末级至委任一级,月薪150元左右,科员委任三至四级,月薪90元,办事员为委任末级,月薪60元,隶士(雇员)40—50元。民国31年,物价上涨,从县长到办事员每人每月补助小麦90公斤,录士60公斤,乡长同科员级,副乡长同办事员级,乡经济股主任同雇员级。乡公所干事月薪16元,事务员12元,乡警8元,伙夫6元,保公所保长12元,保干事8元,保丁4元。上述人员每月补助小麦30公斤。副保长和保队副无薪,由本保提取补助。教育实行折实月薪,高中教员平均每月小麦225公斤,初中175公斤,职员90—100公斤。小学教员90公斤,校工45—60公斤。民国36年12月,本县教职员每人每月发给薪补9.5万元,不及土木工人工资的1/3。县教育局长吴适然在县参议员会议上,要求给小学教职员每人每月补助小麦92.5公斤,菜金15万元,工役减半。县参议会同意吴的提案,并决议从同年12月起,县府职员月薪增至45万元,地方武装班长月薪35.5万元,兵警工役30.5万元。因财政困难,均未执行。
建国初,沿用建国前解放区供给制。1952年7月,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根据本县当月物价,确定工资分实值,发给货币。每一分工资分折实大米0.25公斤,白布0.066米,植物油0.016公斤,食盐0.006公斤,煤1公斤。14级干部月工资432分,15级392分,21—24级干部210—150分,勤杂人员(25—29级)130—85分。全县享受供给制待遇人员中,14级1名,15级2名,16级5名,17级25名,18级24名,19级35名,20级56名,21级81名,22级85名,23级185名,24级195名,25—29级326名。
1955年,津贴总额132.66万元,平均每人每月31.31元。1956年,改为工资制。正副县级11名,正副科(局)级106名,正副区级93名,科员、办事员、助理员365名,勤杂人员18名,其他37名。区乡干部583名。全县工资总额190.59万元,平均每人每月36.77元(第三类地区工资)。
1957年,工资调整,456人升级,增加工资7.802万元。1963年,按职工人数40%的比例调整工资,2807人升级,增额9.3491万元。1972年工资调整,3914人升级。1977年,按职工人数40%比例调整工资,3841人升级,临时工定级者241名。1979年按职工人数40%的比例调升一级。同年,执行四类地区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增额一至三元。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人员329名升级,部分国营企业实行浮动工资制,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年终节约奖金。1982年,党政事业部门人员4033名晋升一级工资。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奖金180.85万元,集体单位28.43万元。1985年,工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以原级别套职务级别,另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教师另加教龄、护士另加护龄工资)。企业职工保留奖金。工资总额1957.9万元。每人平均年工资762.87元,月平均工资(不含奖金)60.49元。同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奖金103.6万元,集体单位35.2万元。
福利保险
1954年,根据政务院规定,干部(职工)每人每月补助福利费(工资分)6分。1956年,全县福利费占工资总额的5%,1964年调整为2.5%,1965年10月,改为每人每月1.28元,其后调为1.5元。半年评发一次,评发给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后,其养老金为其原工资的10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照原工资的70—95%发给。另发给离退休人员安家费250—800元,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县医院专设老干部病房,县城建颐寿园,供离退休干部学习、娱乐、聚会。干部(职工)病故,发给丧葬费300—500元,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8—25元,企业单位一次付给。1975年,全民单位干部(职工)福利保险费开支26.83万元,1978年,开支46.17万元,1981年,开支131.39万元,1985年,开支334.2万元(其中离退休费143.7万元,丧葬抚恤费14.2万元,医疗费85.9万元,困难补助费20.6万元)。
职工退职、退休、离休
1970年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县劳动局负责办理职工的退职、退休,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金按本人工资80%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金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当年退休4名。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退休职工安排住房、丧葬、抚恤和困难补助。逢重大节日,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工会组织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并赠送礼品年画,使退休职工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197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办理退休者计为772人,这些退休职工中,有些人尚未达到退休的法定年龄,因为退休后,子女可接班顶替而提前退休。1983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纠正了提前退休的现象。全年,退休职工476名,全年劳保费用多达2911600元。
蒙城县职工退休、退职、离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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