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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县城私人开设的钱庄4家。存放款利息和偿还方法,根据年景的好坏,随时酌定。当典铺两家,收当衣物以估价的1/3付款。灾荒年降为1/4。月息2分5厘,先从当物款中扣除。越期1天不赎当,按1月计息。日久形成打滚利。3年不赎当,当物归当铺所有。穷苦农民常受高利贷盘剥。市场流通的货币有铜元、银元和县城私人商号发行的票券。民国24年(1935年)以后,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开始在县内流通。民国25年以后,官商合办的县地方银行开业。民国29年,县政府财务委员会发行的面额五角的流通券在县内流通。民国35年,县银行实行贴现放款当年放款(法币)29.25亿元,收回25.12亿元。中国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从县到区,普遍建立了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在各个时期为支援国民经济建设,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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