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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
民国33年(1944年),成立“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公有款产和公产学田。建国初期,接收公房709间(含祠堂、庙宇),由财粮科管理,交机关、学校使用。
1952年,城市房产改革,没收地主房屋5517间,7.17万平方米。1953年,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1967年改称“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拨给党、政、军、学房产2024间,2.73万平方米,房产管理部门主管的房产,以租养房,按月收租,住房瓦房月租每平方米0.1—0.14元,草房0.08—0.1元,营业瓦房0.33元,草房0.30元。住房租多不够维修费,全靠营业房租金增建少数新房。其中交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代管的,不收租金,全由代管单位筹款维修。
1959年,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没收地主多余住房568间。1964年复查,退回238间。“文化大革命”期间,非法挤占和没收81户的房屋161.5间,2099平方米。1982年营业房月租调整为瓦房1元,草房0.8元。并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至1984年退回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收的房屋,应该退还的全部退还。
1985,进行房屋普查,查清县城各类建筑总面积90余万平方米,其中平房73.9万平方米,二至三层楼房14.3万平方米,四层以上楼房2.63万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约占20%,均属砖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按建成时间统计:1949年以前的5万平方米,1950—1959年4.7万平方米,1960—1969年8.6万平方米,1970—1979年36.2万平方米,1980—1985年36.3万平方米。按所有权统计:房管部门5.7万平方米,全民单位55.4万平方米,集体7.7万平方米,私有21.9万平方米。按用途统计:住宅47.8万平方米(集体宿舍4188平方米,成套住宅2465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20.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12.9万平方米,教育、医疗、科研5.58万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0.44万平方米,办公2.36万平方米,其它1.12万平方米。按使用情况统计:自建自用私房59万平方米,出租31.7万平方米。普查7945户,居民35791人,住宅面积35.7万平方米,人均9.9平方米,实际住人面积23.8万平方米,人均6.6平方米。其中人均2平方米以下119户,2—4平方米1108户,4—6平方米2323户,6—8平方米1170户,8—10平方米1149户,10平方米以上1476户。有独家厨户4233户,独家厕所38户,独家浴缸17户,独家自来水1173户,安装电灯7914户。
1985年4月,成立“房产开发公司”,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搬迁、征地,建商品楼房5栋,5100平方米。
地产管理
1953—1978年,地产由民政部门管理,共办理单位和个人征地申请235项,3436.45亩。1979年,转城市建设局管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新建、搬迁需要土地逐年增多。按照《国家建征用土地条例》,严格审批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写出申请,交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城建局审查上报县政府核批或报批。1984年,城乡出现建房热,土地征用一度失控。1985年初,对未批先用,私自买卖土地的,分别采取没收、罚款和征收城市综合开发费(每亩5000元)等措施,基本控制了无计划征地。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主要街道,新建、改建项目,必须统筹规划,建三至四层楼房,凭许可证施工。
1979—1985年,核批用地申请203份,征地618.6亩,其中省、地批2份,29.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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