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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范围1952年起,国家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支。1965年5月建县后,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1963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办法(草案)》和1963年12月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安徽省公费医疗预防享受范围具体规定》两个文件制定出《利辛县公费医疗预防管理细则》,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是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国家机关、各级事业单位及国家预算给以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经过县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现有在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在编工作人员;各级文化、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及经济建设的事业单位,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持有证件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公费医疗管理享受公费医疗实有人数,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卫生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由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发给享受对象“公费医疗证”,本着就近诊疗的原则,凭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县以下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到区卫生院就诊,离区较远的到乡(公社)卫生院就诊;县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1965-1980年一律到县医院就诊,县医院单独设立公费医疗门诊室;1981年成立县人民政府机关公费医疗门诊室,除教育、卫生系统和水利、农机部门自行管理外,其余机关人员一律到机关门诊室就诊。公费医疗费标准,1952年每人每月1.5元,1964年调整为1.8元,1972年调整为2元,1978年调整为2.5元,财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公费医疗实有人数和医疗费标准,分期拨给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由于干部、职工年龄增长,老年性疾病增多,医药价格提高,加上管理上的漏洞,经费开支逐年增多,超支现象亦十分严重。1965年医疗费支出5.96万元,1985年增长到36.5万元,平均每年以9.5%的速度递增。1965-1985年,累计支出公费医疗经费368.26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7.54万元,1971-1975年平均每年支出14.89万元,1976-1980年平均每年支出16.84万元,1981-1985年平均每年支出30.46万元。
(二)劳保医疗
县邮电、银行、食品公司等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允许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报销50%的医疗费。其他未实行劳保医疗的国营、集体工业、商业、供销、粮食、交通运输、物资等企业单位,亦实行劳保医疗,仅职工本人享受,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提取支出。
(三)农村合作医疗
1970年利辛、王市、胡集3个公社部分大队首先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大队办医疗室,生产大队配“赤脚医生”(60—70年代农村中最基层的医药卫生人员),农民每人每月向大队交1角钱,实行一根针、一把草的预防治疗措施,到大队看病不要钱,到公社以上卫生院、医院治病,医疗费由大队统一支付,这种办法在全县很快推广。1972年秋,因水灾大部分生产队停办,1973年午收后开始恢复,1975年有430个大队实行,占全部大队的93.8%;1977年上半年全县所有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其中50个公社实行公社社办,“赤脚医生”由1974年的673人增加到1585人。1977年底部分社队停办,1979年全部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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