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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兵役制度
义务兵制建县以后,县内执行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年满18周岁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按照上述规定,亦可征集少量女性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曾作过多次变更。新兵役法规定: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期限为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
志愿兵制从1978年起,军队已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新《兵役法》规定,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期限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预备役制1955年7月《兵役法》颁布后,即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通过从民兵中征兵,退伍后再回到民兵中的办法,储备一批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服预备役。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岁的男性公民。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退伍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经过军事训练考试合格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即退出预备役。“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备役登记中断,自1977年起县内恢复一、二类预备役登记工作,基层人武部随时核对,县人武部每年核对2次。
(二)征兵
建县以来,基本上每年都要征集一批义务兵服现役。征兵开始,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联合发布征兵命令,组成征兵领导机构,开始应征公民登记,初步审查合格,由区(镇)人武部部长带队到县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根据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精神,由县征兵领导小组、县人民武装部审查批准入伍。县内适龄应征青年,1975年以来,每年都在4万人左右,应征服役的仅占适龄青年的1—2%,只能层层选拔,把最优秀的青年输送到部队。生长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当代青年,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和炽热地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愿望。尤其是越南侵略者在中越边境地区向我武装挑衅期间,越军侵占我领土,杀害我军民的暴行,激起广大青年的义愤,大批适龄青年涌到区、乡政府,积极报名应征;有的青年甚至用血书的形式写申请,要求到前线去,报效祖国。1978年起,重视应征新兵的文化程度,1978—1985年应征入伍的新兵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0%,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5%,文盲、半文盲不征。
(三)战时兵员动员
1982年9月10日,县成立战时兵员动员营,按正规部队编制,配备军事干部和武器装备,把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动员体制,保证迅速完成军队兵员补充和扩编,以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
1965—1985年征集新兵、复退军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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