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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劳动力
全民所有制职工1965年5106人,1985年13405人,平均每年递增4.9%。
集体所有制职工1965年5242人,1985年7294人,平均每年递增1.7%。
农村集体和个体劳动者1965年292270人,1985年475059人,平均每年递增2.5%。
从事家务和家庭副业劳动者1965年36851人,1985年58115人,平均每年递增2.3%。
16岁及以上在校学生1965年7183人,1985年34310人,平均每年递增8.1%。
劳动年龄人口1970年12月31日,全县总人口中,15—60周岁男性230260人,15—55周岁女性196237人,合计426497人,占总人口的53.26%。1982年7月1日,全县总人口中,15—60周岁男性290764人,15—55周岁女性239317人,合计530081人,占总人口的51.69%。
社会劳动者人数

(二)劳动就业
农村1965年直接参加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287770人,从事社队工副业和服务业的劳动力4500人,分别占总劳动力的98.5%和1.5%。1966—1978年,农村人口平均增长速度为2.5%,劳动力平均增长速度为1.6%。这个时期强调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实行农业自然经济政策,不允许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97.4%的劳动力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2.6%的劳动力从事第二、第三产业。1979年起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部分富余劳动力开始从农业第一线分离出来。1985年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13673人,占当年总劳动力的3.0%;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19577人,占当年总劳动力的4.3%。1981—1985年,年平均总劳动力43.03万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占95.5%,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占4.5%,比1978年以前平均增长1.9%。
城镇1965年全县非农业人口13835人,就业职工10348人,占非农业人口的74.8%,就业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初建县时调进的单身职工较多。1965—1969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新增加职工,主要靠国家分配和外地调入,本地政府未安排就业。1970—1979年,对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人口,采取“包下来”的就业方针,由政府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业。这个时期新招收工人3453人,安排临时合同工1005人,就业人口占非农业人口的66.3%。在新招收的工人中,本县招工2074人,外地招工1379人,其中全民单位招工2497人,集体单位招工956人。1980—1985年,广开就业门路,实行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这个时期新招收工人1568人,安排临时合同工1687人,自愿组织兴办厂、社、店、组40个,自谋就业917人,就业人口占非农业人口的47.8%,待业人口687人,就业率96.5%
上山下乡1968—1978年,先后接收安置城镇下放知识青年8709人,其中本县下放1864人,上海市下放2832人,合肥市下放185人,淮南市下放2411人,蚌埠市下放544人,其他省市下放873人。同期接收安置城镇下放居民2024人。1978年开始对下放知识青年安排就业,1978—1982年先后招工8223人,服兵役195人,推荐上大学250人,提拔脱产干部25人,其他安排16人。下放女知青与农民结婚生育子女573人,1985年全部解决城镇户口和粮油供应关系。下放县内城市居民,1978年陆续回原籍城市就业。
全部就业人数产业结构
城镇职工产业结构

1980—1985年城镇就业人员来源

(三)劳动力管理
招工965年5月至1969年,县劳动科和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综合计划小组向企、事业单位介绍少量临时(合同)工。1970年起开始招工,招工指标由省、地区分配,由县劳动部门会同招工单位共同审核办理招工手续。1982年起,企业招收新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70—1977年,招工对象主要是农村劳动力,招工指标由县分配到区、公社,然后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逐级推荐上报,招工条件强调家庭出身,优先录用工人和贫下中农出身的子女。1978—1982年重点招收下放知识青年,1983年起从城镇高、初中毕业生中招收,招工方法由各系统按分配的指标,逐级推荐上报批准。
1970—1985年招工人数统计表

子女顶替1978年起,对已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干部,原则上可以顶替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工人,全民职工退休后补充的子女为全民所有制工人,集体职工退休后补充的子女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3年起对工人未到退休年龄而办理病退手续的,不给办理子女顶替;国家干部病故后才可补充一名子女为工人。被顶替补充的职工子女,由父母退休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自然减员补充招工登记表,逐级上报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补充招工手续。对家在农村的职工,子女顶替后可以解决城镇户口、粮油供应关系。1978—1985年子女顶替295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72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1230人。
1978—1985年子女顶替人数统计表

职工调动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动,县以外调进、调出、县以内系统外调进调出,一律由劳动部门管理;系统内职工调动,由主管部门管理。职工调动,严禁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严禁企业单位职工调入事业单位。
(四)劳动保护
劳保监督1977年县劳动局和各企业配备专职劳保干部78人,有关局、公司、工厂的车间、班组全部配备兼职劳保人员。1983年起以加强立法和劳动安全监察为中心,建立行政机关对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失职行为依法进行纠察、处理的制度。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以企业行政管理为主的劳动保护工作改为国家监督制度,劳动保护工作开始法规化管理。
生产设备1977年以来,企业不断投入更新改造资金,努力改变生产条件,提高自动化、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程度,以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1985年全县主要工业企业中,有2个单位实现半自动化生产、25个单位实现机械化生产、4个单位实现半机械化生产,尚有10个单位靠手工操作生产。
安全设施1985年全县95%配电变压器安装低压触电保安器,8个单位的14台锅炉全部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和高低水位警报器,化肥厂3台锅炉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交通部门对县境内主干公路,全部设立安全标志牌。基建施工单位全部配备安全网、安全带和安全帽。1977—1985年,工业、交通、基建部门用于安全设施的资金共计14.12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57万元。
劳保用品、营养补助1977年起,全县工业、交通、建筑业、放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不同工种,发给个人防护用品、营养补助费。1977—1985年用于劳动保护用品、营养补助的资金共计94.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0.5万元。
女工保护全县41个主要工业企业,对女工普遍实行“四期保护”。月经期间不分配繁重体力劳动,不从事冰冷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怀孕期不分配重活,不从事攀高、弯腰和剧烈震动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给予工间休息,不作夜班;生育期间给予56天产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产假1年;哺乳期间在工作中给予喂奶时间,婴儿不满周岁,不作夜班。企业工会每年组织女工到医院检查妇科病1—2次,对患者,给予及时治疗。化肥厂、面粉厂、磷肥厂对患有妇科病的女工和怀孕的女工,做到及时调换轻便工作。
安全生产1978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实施劳动保护法规,处理伤亡事故,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1980年起,开展“安全月”活动,把5月份定为“安全月”,由县安全委员会组织力量,全面检查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科、室、车间、班组的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追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者,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通过检查开展一次广泛的安全法规教育。1981年县磷肥厂、水利建筑工程队被评为阜阳地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1983年县磷肥厂、轮窑厂、公路管理站被评为阜阳地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1984年县磷肥厂、化肥厂、公路管理站、水暖设备厂被评为阜阳地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1985年停止“安全月”活动,安全生产纳入正常管理。
(五)工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1970年开始职业病防治。1976年起磷肥厂、化肥厂、水泥厂、农机一厂、工具厂、印刷厂、农机二厂、面粉厂开始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对职工拍片检查矽肺病一次。水暖设备厂(原农机二厂)、汽车修配厂、农机一厂、红旗工具厂连续5年组织职工到阜阳检查铅苯中毒。至1985年县内尚未发现铅苯中毒和矽肺病。1980年省劳动局、石化厅拨给县磷肥厂15万元防尘工程技术改造资金,1982年竣工,经验收尘毒危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工厂环境卫生自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把工厂环境卫生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各生产企业把绿化、美化厂区环境作为重要任务,植树、栽花、种草、合理堆放产品、清除工业垃圾、防治工业污染,已成为多数工业企业的的自觉行动。企业主管部门已把工厂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有1/3的工厂已建成花园式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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