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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境内农业经历过漫长的小农经济道路。农村是以家庭为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以满足自身消费为主的农民个体经济,有的以自有土地经营,有的以租入土地经营,也有的是两者兼有。在封建社会,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农民所有的土地是封建地主兼并的对象,土地不断被地主垄断,一般农户逐渐破产,成为拥有很少土地或没有土地的贫农和雇农。这种一家一户分散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县境内先后完成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征收富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使“耕者有其田”,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如阎集区(含阎集、春店、佛镇3个乡),地主占总农户的3%,贫农、雇农占总农户的67%,而地主拥有土地占总面积的30.3%,而贫农、雇农拥有土地占总面积的16%。土地改革时没收110户地主20201亩土地,分配给贫雇农,使土地按人口基本拉平。
(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2年县境内开始出现农业互助组,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大的七八户,小的三四户,也有以“格犋”的形式,三二户搭伙耕种。贫雇农分得土地,缺少必要的生产工具,组织起来,成为必然趋势。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劳动互助组织,有临时的和常年的两种。临时互助组,一般规模小,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季节过后,即行解散。常年互助组,一般规模较临时互助组大,组员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实行农副业的互助结合,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并积累小量的公共财产。西淝河畔邵渡口庄农民王福林,土地改革时分得土地10.5亩,父亲瘫,母亲瞎,家中没有牛、车、犁、耙,带头组织常年互助组,1952年初有12户参加,其中有4户中农,8户贫农,共48口人、160亩耕地。组织起来后,互助组有完整的牛犋车辆,能够克服耕种上的困难,翻身农民在生产上有了保障。互助组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及产品属于私有,各自独立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力中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等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至1953年,已有40%的农户加入农业互助组,为建立农业合作社奠定了基础。1954年江集区纪伦寨,在翻身农民纪明选的带头下,联合本村互助组,首先办起“纪伦寨农业生产合作社”,被誉为“淮北一枝花”。1955年秋,兴办农业合作社风起云涌,至年底,有90%的农户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初级社规模多以自然村为范围,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起来,成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如阎集区辖12个乡、12414户、54000人、15万亩耕地,1955年7月建立68个初级社,到年底发展到121个,有9899户、48867人入社,入社人口占90.5%。入社的农民称为社员,社员的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社员消费部分中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以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1956年初,初级农业合作社合并成高级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有98%的农户加入,高级社的规模,多以行政村为范围。如阎集区,1956年1月组成武寨、春店、阎集、刘寨、郭寨、马桥、佛镇、张营、王五、王行、杨大楼、苏店12个高级社,有98.8%的农户加入。加入高级社的农民,私有的土地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等,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由社收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均不入社。高级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的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留下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余下部分,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1956年底,基本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三)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8年8—10月,大办人民公社。在今属利辛县境,8月,首办纪伦寨、马店人民公社;9月,兴办阎集、张集、张村、展沟、阚疃人民公社;10月,兴办王人、王市、胡集、望疃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由高级社合并组成,基本上一区一社,主要指导思想是“一大二公”,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建立生产兵团,吃大食堂,实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组织管理上搞“五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步伐、统一行动;实行军事化,建立团、营、连、排,平时以连、排为单位集中劳动,对“卫星田”、“大面积丰产田”,以团或以营为单位集中劳动,搞“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如阎集人民公社,1958年9月宣布成立,10月于春店召开2万多人群众大会,各高级社派出代表在大会上表示决心:“甘心情愿把所有生产资料交给公社管理”,大会宣布:阎集区属于涡阳县红旗人民公社第六基层社,全区人民已经“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开始进入共产主义”。全公社13266户、58125人,编制成1个师、11个团、44个营、132个连、396个排、2288个班,办大食堂338个。秋种时,在春店集南头培养“卫星田”10亩,集中劳动力3000人,深翻1米,参加劳动的人摩肩擦踵,前阻后拥。其他公社的情形,亦大抵如此。1961年3月,从上到下纠正严重“左”倾错误,停办公共食堂,取消分配上的供给制部分。1962年1月,撤销大公社把公社规模划小,基本上一乡一社,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大队下设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措施,对恢复农村经济起到重要作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明确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并与此相适应建立管理委员会。在三级集体所有制中,生产队一级的集体所有制是基本的,生产大队和公社的所有制是部分的,生产队为农村集体经济基本核算单位,对其所有的土地、牲畜、农具、林木、水面等的经营管理拥有自主权,在公社和大队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分配,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公社和生产大队分别拥有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林场和社队企业;恢复并扩大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1965年5月建县时,从阜、涡、蒙、凤4县划拨54个公社、468个生产大队、6735个生产队。1965年末,社员自留地11846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3%,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0.18亩。农村经济体制的稳定,对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一定作用。1969年再次出现扩大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规模的倾向,把54个公社合并为20个,把475个生产大队合并为258个,进一步强化管理上的过分集中,延续到1975年,重新恢复原来的规模。人民公社实行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和三级所有,存在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缺点,阻碍着农民充分行使管理经济的自主权,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当时流行着“喊破嗓子敲破钟,社员迟迟不上工”、“集体活,慢慢磨,干的多了划不着”和“劳多户,你别喜,分多分少不由你;劳少户,你莫愁,分配东西按人头”等民谣。20多年中,曾试图用“整风”、“整社”、“四清”等办法,解决生产劳动管理和收入分配中的矛盾,但收效甚微。
1979年秋种,家庭式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在望疃、阚疃两区大部分生产队实行,是年冬,有70%的生产队“分田到户”,1980年夏,全县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法。开始实行时,采取“包产到组,以产计工”、“大包干到组”和增加“口粮田”、分配“饲料地”等办法,“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民十分乐意接受。1983年改变“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取消人民公社建制,成立乡级经济委员会,生产大队改称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称村民小组,同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组织。经过几年的实践,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稳定、巩固、完善,把土地及其他生产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由农户或小组分别承包经营;一家一户办不到的事,合作组织统一办理。在一定范围的集体经济制约下,农民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在按照合同保证交售任务、留够公共积累后,下余为农民所有。承包部分,体现国家和集体利益,超产部分,体现个人利益。实行家庭式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能够充分发挥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人民公社时期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继承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社员个人的积极性都得到发挥。“联产承包”、“统分结合”是适合全县目前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特点,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较好形式,很好地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农业中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使多年来所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发家致富,各有门路”。农村中不断出现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1985年全县已有专业户4130户,占总农户的1.9%;家庭全年总收入1160万元,平均每户2808.7元。其中农业1492户、工业1216户、建筑业106户、运输业430户、其他行业886户。农村经济联合体808个,从业人数8789人,总收入1376.5万元,纯收入555.8万元,分给个人的397.6万元,平均每人分配452元。其中农业联合体56个、工业联合体573个、建筑业联合体57个、运输业联合体60个、其他行业联合体62个。
(四)社会主义土地全民所有制
1965年从集体所有制耕地中征拨975亩兴建国营苗圃场、渔苗场和良种示范繁殖场,其中耕地753亩;1972年征拨集体所有制耕地4775亩兴建柴湖军垦农场。至1985年末,全县有全民所有制耕地5364亩。1982年起,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以及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附图:《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成果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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