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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69年7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属临时机构,设在县妇幼保健站。1972年3月,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从妇幼保健站析出,改为常设机构。1978年2月,各区相应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公社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生产大队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队长。1982年公社、大队改为乡、村后,亦随之改称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二)节制生育
1966年县妇幼保健站已开始计划生育咨询业务,对主动要求节制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发给口服避孕药、宫内放置避孕环和人工引、流产。1971年县人民医院已开始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手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对计划生育工作既能够有效地控制人口,又比较切合实际,把计划生育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号召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建县以后,在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县人口逐年递增,持续增长,由于城乡基本建设、兴修水利、道路和析居建宅,可耕地资源不断递减,节制生育,保护资源,是当代人一项严肃的任务。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公民破除旧的传统观念,把计划生育、节制生育作为执行国家政策、自觉履行法律的义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宣传教育为主,以经常工作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以限制人口的数量。
(三)晚婚晚育
1972年开始广泛宣传教育,号召青年晚婚。197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提倡城市男28岁、女25岁结婚,农村男25岁、女23岁结婚为晚婚。
1985年1月县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自愿推迟3年结婚的为晚婚。1975—1985年,全县累计初婚41471对,其中实行晚婚的38532对,晚婚率为92.9%。
(四)独生子女
国家发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得到越来越多的青年夫妇所响应。对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党和政府给予热情关怀和爱护。1979年10月,中共利辛县委决定对申请只生一胎并采取可靠措施不再生育二胎的,由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1981年县人民政府决定,企事业单位职工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头胎生育可给假一年(含产假),产假期工资照发,其余假期按本人工资80%支付。1982年4月,县委再次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育龄夫妇,除给予一次不少于30元的奖金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月发给独生子女保证金(男孩5元、女孩6元),从领证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止。奖金、保证金从所在单位福利基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在住房、就医、入托、入园、入学和紧缺商品供应等方面,凭“独生子女光荣证”,优先安排和供应。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多给一人承包耕地或自留地;如果增加耕地有困难,给予适当降低粮、油、棉承包任务。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是国家、集体单位职工的,产假增加到半年,假期工资、儿童保健费照发。1980—1985年,全县已有3584对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五)优生优育
四级保健网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妇女、儿童的保健事业,县、区、乡、村陆续配备妇幼保健员。1965年5月1日从原属阜、涡、蒙、凤4县划拨8名区级保健员、33名公社级保健员、215名大队保健员,县成立妇幼保健站。1975年区、社保健员增加到63人,大队保健人员增加到413人。1985年全县已有妇幼保健人员628人,其中获得妇幼医师职称的4人、妇幼医士职称的4人、助产士职称的31人,初级保健员61人。1975—1984年举办208期保健员培训班,培训7638人次,平均每人每年受到1—2次技术培训。1983年在县卫校办学制一年的保健班,入学60人。
围产期保健农村中,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孕妇怕羞,不少人不愿孕期检查,1969年产前检查率不足50%。经过不断宣传教育,1982年产前检查率已达80%,城镇已达百分之百。1983年起每乡选择一个重点村作为县级孕管村委会,给孕妇登记建卡,其他村委会作为区、乡普遍管理,1985年产前检查率已达85.9%。通过围产期保健检查,发现胎位难产和异常妊娠,给予必要的处理,使胎儿素质得到提高。
新法接生1950年以前,广大农村妇女缺乏卫生知识和封建思想浓厚,常把生孩子视为见不得人的丑事,产妇常常自产自接或由产婆接生,以为在床上分娩不吉,便在床前放一张芦席或秫秸箔,产妇躺在上面分娩,剪断婴儿脐带多用生锈的剪刀,不少婴儿死于破伤风、脐炎、败血症等疾病,不少产妇因产褥感染而危及生命。四级保健网建立后,广泛宣传科学卫生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新法接生逐渐普及,1975年新法接生达到88.4%,1985年已达到99.4%。
儿童保健童保健以预防为主。“文化大革命”期间,时办时停,1979年恢复正常。1979年对0—6周岁的散居儿童作卡介苗接种10500人。1980年给1—12周岁儿童280170人服用一次钩虫药。1980年后每年都对0—3周岁儿童普遍进行一次卡介苗接种,接种率在98%左右。1979年“六一”前对县幼儿园、第一小学一、二年级951名儿童进行健康检查;1980年对县幼儿园、第一小学、城西小学529人进行健康检查。其后县城和各区每年都定期开展一次检查,并予以矫治。
1981—1985年儿童健康检查统计表

(六)超生惩罚
对1979年10月9日以后超计划生育的56500户,县、区、乡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干部、职工超生二胎的,行政降一级,3年不发奖金,按工资的10%征收7年子女抚养费;超生二胎及以上的,视其情况给以党纪、政纪处分,1984年以来已处罚100余人。农民超生二胎的征收子女抚养费300元,超生三胎的征收500元,超生四胎的征收600元。1984年以来已先后征收526.32万元。征收的子女抚养费主要用于兴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手术后遗症的营养补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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