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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救济
民国23年,地方政府在城内设救济院,负责救济贫苦、老弱、妇孺、残疾之人。建国后,人民政府对上述人员进行救济。1950年,定期救济87人,月发定期救济款339元。1952年,救济1041户4211人,其中享受定期救济的143人,年发救济款15390元。1960年,救济263户,款4098元。1964年,临时救济32928人次,款36699元;短时定期救济615人次,款12462元。1983年,定期救济323人,款25500元。1985年,定期救济188户213人,月发款2201元,人均11.77元。
(二)农村救济
建国后,当地对农村贫困户,每年拨款予以临时救济。1951年1~5月份,拨款36797元,救济非灾区的困难户7619户38097人(灾区的困难户救济从救灾粮款中解决)。1952年,救济10483户41933人,发放高粱14万斤、黄豆48.8万斤、款31600万元(旧市)、寒衣代金3000万元、建房费5000万元,为190户修盖房屋333间。1957年,救济3412户15419人,款35458元。1962年,救济困难户33495户106326人,其中鳏寡孤独11058户12439人,人多劳弱的16989户70592人,长期患病的7899人,外流新归的2667户6994人,其他2781户8402人。该年拨款94562元。1963年,拨款147320元,救济67039人。1979年,拨款57000元,救济12723户61492人;重点救济特别困难户2730户。1979年后,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活逐年转好,困难户相对减少。对于少数仍很困难的农户,政府每年都拨出一定专款,予以救济,使他们渡过难关。
(三)精简退职人员救济
1961~1965年6月间,全县有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办理过精简退职手续、领取一次性退职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干部2874名,其中一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从1965年6月起,为这部分人员办理享受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手续。至1985年底,已办理120人,该年发放救济款14000元,不符合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救济。这年,定期定量救济230人,款25000元。
(四)特殊救济
1979年下半年开始,对生活有困难的被宽大释放的国民党人员、僧侣及归侨等进行救济。到1985年底,己有6名被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27名僧尼、2名归国华侨享受救济。1985年,发救济款8400元。1986年,向缅甸归侨阎士芳发放救济款1100元,帮助他到缅甸省亲。
(五)救灾
亳州历来自然灾害频繁,官府不同程度地对灾民进行赈济。建国后,人民政府更注重救灾防灾,每遇大的自然灾害,政府都建立救灾组织,一面组织人力抗灾及生产自救,一面发放救济物、款,使灾民恢复生产。
亳州市建国后历年救灾情况统计表(195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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