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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
明代,境内案件由知州(县)审理。清代,当地案件由知州、州同审理。刑具有手板、竹板、夹棍、烙铁、脚镣、木枷、手铐等。审案时多用严刑拷打,苦打成招,致使冤案时常发生。刑罚有流刑(充军)、有期徒刑(刑期1~30年)、监后毙(无期徒刑)、死刑(有砍头、绞死两种)。
民国19年,当地案件由刑事承审员审理。民国22年,由军法承审员具办。民国28年4月后,沦陷区由日本宪兵队和伪县长(知事)审理。是时,诉讼程序有写呈子(即状纸)、传票、提审、对质、过堂、出判决书等。民国32~33年8月,汪伪县政府审理刑事案件约200件。用刑有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灌煤油、烙铁烙、狗咬等。刑罚有枪毙、活埋、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民国33年11月起至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永商亳县政府司法科和各边区民主政府公安局,均受理了辖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民国36年8月,亳县公安局破获国民党特务张绍庭案,召开公审大会,将主犯当场处决。民国37年10月,亳州市公安局召开公审大会,审判匪首顾成礼、国民党特务沈均庭,审判后即行枪决。是时、刑罚除了死刑外,就是释放。各边区县公安部门在境内多次召开公审公判大会,审判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杀人、特务、间谍案多起。
民国38年7月,亳县民主政府司法科行使审判权。1950年8月,县人民法院建院后对大部分案件实行公审公判制。各法庭受理一批地主分子破坏土改案,严厉惩办了犯罪分子。1951年,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是年,主要审理不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破坏统购统销、农田水利、普选案。各普选法庭协助选举委员会受理了103件选民资格案,打击了肢坏普选的犯罪分子。1955年,配合“镇反”等中心工作,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并初步建立了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以及回避、辩护、陈述、上诉、二审终审等审判程序。但在审判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审判人员逼供、诱供、主观臆断、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现象。1956年开展巡回审判,严惩了杀害、虐待妇女的罪犯。同年确定专人审理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1959年,刑事审判以打击现行反革命、保卫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60年代初,受理的刑事案件大部分为反革命案。1964年,受理刑事案件主要为投机倒把、盗窃国家财产、破坏集体经济案。法院派审判人员携卷下乡就地办案。1968年4月~1973年,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和人保组受理刑事案件主要有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及杀人、强奸、盗窃、投机倒把等案件。在审理时,被告无权辩护,起诉、审判、检察全由军管组统管,法律程序被破坏、冤假错案不断发生。1973年下半年,法院恢复审判职能。1974年至1979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多起。从1980年元月1日起,当地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开庭前准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一审判决),承担基层法院的第一审职能,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县法院第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可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地法院负责呈送。1982年,当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贯彻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并三次召开公判大会,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法院提请县委任命了49名助理审判员,组成了24个含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并先后召开了3次大型公判会,对罪大恶极的杀人、强奸、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处决。1986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全部处结。
(二)民事审判
清代,当地民事案件的审理由州同具办。民国时期,由民事承审员审理。民国25年,民事承审员刘某在审理立德王小庄农民王连起和王新旺土地纠纷一案时,受贿贪脏。起初王连起通过法庭记录员孙某某送给刘某200元,刘某就判王连起胜诉。王新旺败诉后又借款数百元送给刘某,刘某又判王连起败诉。结果王连起、王新旺两家皆倾家荡产。民国27年,民国县政府县长在处理某案时,贪污烟土700多两。是时,还制定了繁琐的诉讼程序,一件小案也要拖延数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一经判决不准当事人上诉。
建国初,当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等,其中婚姻纠纷最为突出。1950年6月至12月,受理婚姻纠纷1441起;在审理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照顾妇女的权益。为方便群众,法院取消写诉状及介绍信等手续,有的不经区乡调解,直接到法院诉讼也受理。1951年,处理婚姻纠纷1357起,解除婚约82件,复婚2起。1954年,审理离婚案48件,并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合议、公开审理等法律程序,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1957年起,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前皆贴出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在审理时注意保障被告人权利。1958年,受理民事案件278件,比1957年有所下降。60年代初,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62年,受理799起,其中离婚案626件、其他婚姻纠纷案15件、抚养案13件、债务案34件、赔偿案33件、房屋案纠纷71件、其他7件。在审理时法院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携卷下乡、就地审判、沿线解决的的办法,处结630件,结案率78.84%。1964年至1966年,民事案发平缓。1968年4月至1973年5月,民事案件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和人保组审理,审理时法律程序被破坏,无法可依,不讲调解。1973年下半年,法院恢复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后,针对婚姻纠纷突出的特点,各法庭负责人下乡蹲点办案,并实行对当事人回访制度。1977年,审判工作注重调解,全年审理民事案件109件,调解成功98件,成功率近90%。70年代末,城市房屋地产纠纷增多。1980年6月,法院会同公安局、基建局、城关镇组成市房屋地产纠纷处理小组,用3个月时间,集中处理了多年积案。1982年6月,当地法院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境内各法庭根据规定,凡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本辖区内受理的案件一律处理,绝不外推,并在审理中逐步建立了回避、合议、送达、执行、上诉等诉讼程序。是年至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1565件,处结1432件,结案率为91.5%。1986年,受理491件,处结493件(含1985年存案2件)。
(三)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当地经济案件的审理由民事承审员具办,列为民事诉讼,主要有债务、金钱、粮食等案。
1950年至1981年,经济案较少,其审理工作由民事法庭受理,主要有债务纠纷、赔偿纠纷等。1982年,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审理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案、涉外经济案,以及法人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行政案。1983年,受理22件,处结20件。1986年,受理116件,处结123件(含1985年存案7件)。
(四)判决(调解)执行
民国时期,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由当地警察局办理。凡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已决犯由警察局收监执行,对判处死刑的由行刑警察或士兵执行。
建国后,对判处死刑的罪犯由法院宣判,公安(武警)战士执行;判处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法院将判决执行书通知看守所,派员将罪犯押至劳改单位,并将劳改单位的回执交法院存档。对民事经济案件判决(调解)的执行,1950年至1982年,司法机关均交各级政府(革命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行政村(大队)协助办理,因没有法律执行机关参加,常造成一些判决(调解)无法执行。1983年,县法院开始受理当事人执行申请。是年,受理执行申请29件,结案29件。1984年法院执行庭具办执行事宜。是年受理执行申请103件,处结96件。1985年,受理75件,处结66件。1986年,受理51件,处结49件。
(五)案件复查
1955年11月,亳县人民法院对镇反运动中起诉的案件进行复查,释放了构不成判罪的22人。1961年,亳县法院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精神,复查了建国前至本年的刑事案件,对属于错判的案件依法予以平反纠正。1962年,法院组成4人案件复查小组,复查了1957~1961年的刑事案件。1963~1977年,复查工作停止。
1978年8月,法院组织了22人的案件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刑事案件全面复查。至1980年全部查结。又根据中央“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1950年至1965年的部分案件,进行了改判。对1966~1977年的案件亦进行了复查,作了实事求是的处理。1983年10月,法院组织11人的刑事案件复查小组,对是年8~10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第一仗申诉人的案件进行复查。1984年,法院改刑事案件复查组为刑事审判二庭。是年,受理的申诉全部处结。随后,1985、1986两年受理的申诉亦全部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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