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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机构
清代,亳州社会治安事宜统由知州掌管。顺治年间(1644~1661),州衙设马快(会骑马的捕役)8人、民壮(壮丁)5人、禁卒8人、仵作(法医)2人,具办侦破、拘捕、看守、巡逻等事宜。知州在涡北分司街和义门集设巡检司,各设巡检1人,主管治安;掌刑2人,专管杖责犯人;狱卒2人。专管看狱守夜;兵丁10人,负责防匪防盗。光绪年间(1875~1908),州府在涡北设巡河厅,管理水上治安。光绪三十年(1904),州府在门神街设公安局。
民国初年,民国县政府设公安局。民国3年改称警察局。民国20年,设警察队。民国22年改公安局,下设第一、第二、第三3个分局和城里派出所。民国23年,又改为公安办事处,属第一区署管辖。民国25年7月1日,裁撤公安办事处,改为警卫连,直属县政府。设警佐1人,主管境内治安;长警50人,分派各区,具办治安事宜。境内5区各设巡官1人,分管各区治安。各区巡官、长警统归警佐指挥调遣。民国32年9月,汪伪县政府设警察局,下设警务、保安、司法、特务、经济5课和一个警备班,4个分局,一个直辖派出所。各分局又设警务、保安、特务3课。计有员(课员)、警(警察)、佚(杂务)223人。民国33年1月,改为警务、保安、司法、勤务4课,又增设北关、张集、大寺、十字河4个警察所和一个水巡队,员、警、伕增至266人。警务课管理范围为文印、人事、训育、统计、装械、庶务。保安课管理范围为行政、交通、消防、卫生、户口、经济。司法课管理范围为特务、鉴识、侦缉、审讯、司法。民国34年3月,中共雪商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公安局,下设侦察、审讯两个股和便衣队。4月,雪涡县民主政府设公安局,下设侦察、审讯两个股和保卫排。9月12日,警察局设两科一督察室,城关设北关派出一所、二所、涡北、东门、西门、南门等派出所。民国36年1月,鹿亳太县民主政府设公安科;3月,商亳鹿柘县设公安科,下设保卫队,有40人枪。民国37年春,涡亳县政府设公安局,下设保卫队,有30多人枪;8月,亳州市民主政府设公安局,下设保卫队、城关派出所、戒烟所。民国38年3月,亳县民主政府设公安局,局下设侦察、执行、治安3个股和书记室、看守所、教养所、警卫队、保卫队、城关派出所、张颜集派出所;9月,在十九里、古城、双沟、城父、颜集、沙土、大杨区和城关10个镇配备了公安区员、干事。
建国初,县公安局设侦察、治安、预审、内勤4个股和看守所。1950年8月,撤城关派出所,设城关公安分局和6个公安派出所(城内设一所、二所,北关设三所、四所,涡北设五所,水上设船舶管理所)。1954年,各区设公安特派员,乡设公安员,行政村设治安委员会。1955年3月,撤城关公安分局,城关6个派出所并为城里、北关、涡北3个,涡北所兼管水上治安。1958年,各公社设政法部。1961年划区撤社,各区撤政法部,恢复公安特派员。1967年3月25日,县人民武装部接管公安局。1968年3月底,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亳部队对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组成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代行公安局职权,主管社会治安。1969年4月12日,结束军管,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内设秘书、侦破、治安、审判4个组。1970年,各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主管治安。1973年8月27日,恢复公安局建制,受县人保组、军管小组双重领导。1974年3月7日,撤销县军管小组。1980年9月,撤销县及各区人保组,各区(场)配公安特派员。公安局隶县人民政府。是年,公安局增设城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刑警队、水上派出所。1982年6月,各区(场)撤公安特派员设公安派出所,城市分局改为亳州镇分局。1985年,增设城市交通警察队。1986年底,公安局内设秘书、治安、政保、预审、内保、信访、警卫、出入境管理8个股和刑警队、交警队、消防队、武警中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纪检组、政教室、城市公安分局(亳州镇公安分局改)。局辖公安派出所19个,其中城关7个,区场镇12个。农村各村委会、城关各居民委员会设治安委员会,城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课)、治安室或设专兼职保卫干部。
(二)检察机构
1954年7月,亳县设县人民检察署,受中共亳县委、阜阳检察分院双重领导。署内设批捕、起诉、秘书3组,配备干部5人。1954年9月21日改为县人民检察院,受阜阳检察分院垂直领导。院内设批捕、侦查、秘书3组,各区配备检察通讯员。1959年下半年和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1960年底分开。1968年3月底,其职能被军管小组取代。1969年4月12日,军管结束,检察院撤销,干部调出。1979年2月,重设县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职工10人,受县委和阜阳检察分院双重领导。J980年设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3个科和院办公室。同年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县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1984年9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6年底,人员增至的人。
(三)司法机构
明代,州衙设法曹办事房。清代,一般案件的审理由州同承担,重大案件由知州审理。州衙设皂隶6人,负责掌刑。
民国元年,亳州始设司法科,隶安徽省高等审判厅第四审判厅。民国19年,县设民事。刑事承审员各1人,书记1人,检察员1人,隶事2人,庭丁5人。刑事、民事承审员由省高等法院委派,直接对县长负责。民国22年,县设军法官,由县长兼任,下设军法承审员1人,统计员1人,隶事4人,事务员5人,军法承审员由县长委派。民国25年,县设军法科,配备军法承审员、书记、检察员、录事各1人,庭丁5人。民国33年,汪伪县长兼理司法,下设民事承审员、检验员、录事、庭丁。是年11月,永商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
民国38年7月,亳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职设科长、审判员、记录员、法警。1950年9月1日,改司法科为人民法院,职设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见习书记员、法警、秘书,计9人。1951年,以区为单位设区土改临时法庭,由区委书记任庭长。城关设县法庭,县委副书记任庭长,法院院长任副庭长。同年底,县直机关设机关临时法庭,专门审理“三反运动”中的贪污案件。土改、“三反”运动结束后,临时法庭均撤销。1953年上半年,设十河、双沟、油河审判巡回小组;12月,该巡回小组改为县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设油河集,下辖古城、姬桥两个审判站。1954年上半年,各区设普选临时法庭,在沙土集设第二巡回法庭;下半年均撤除,改设油河、大寺人民法庭,庭设油河、大寺集上。1955年冬,设法律顾问处,隶属县人民法院。1956年10月设公证室,隶属县人民法院。1958年8月,撤大寺、油河庭,设双沟、古城、大杨、十九里、五马、张集6庭。10月,撤法律顾问处。1959年下半年撤公证室。1962年,建县审判委员会,凡属重大、疑难的民事、刑事案件,经法庭合议后交该会讨论决定。同年,县法庭调整为刑事、民事审判两庭,农村增大寺、油河两庭。1968年3月底,对法院实行军管,其审判职能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代行。1969年4月12日,军管结束,法院撤销,审判职能由县人保组代行。1973年6月30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内设刑事、民事两庭,农村设大杨、双沟、五马3个庭,定编20人。1978年6月29日,增设魏岗庭。1981年2月,县政府设司法局;9月,设公证处,隶属司法局。1982年元月,设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局。同年至1982年底,县法院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十九里、十八里、观堂、古城、十河、张集、亳州镇等集镇均设法庭。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1986年,法院设16个庭(室),司法局设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人秘3个股和法律顾问处。区、场、镇设司法办公室,配备兼职司法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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