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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初期,亳县经济合同的管理主要由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地区间、行业间的合同纠纷由法院裁决。1950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签订合同、契约的有关规定。当地一些单位于1952年,分别在华东、皖南、皖北以及当地所举办的物资交流会上与省内外商户签订了大批经济合同。所定合同大部分得以履行,但也发生几起大的纠纷。县工商局成立后,将经济合同管理列入职权范围,但未认真进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管理局撤并,合同管理工作中断。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农商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签证合同4份,签证金额27万元。1981年12月12日,国家正式颁布《经济合同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广泛宣传,并于当年鉴证合同3份,鉴证金额15万元。1982年起,把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签约、鉴证转向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和调解仲裁工作。当年鉴证经济合同12份,金额115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5起。1983年,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制定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立案审查制度。鉴证经济合同6份,鉴证金额85.9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3起。1984年8月20日,商邱市化肥厂与亳县十八区社队企业贸易货栈签订了200吨化肥的买卖合同,经查为假合同。县工商局责令签订人写出检查,并及时通报商邱市工商局,使这一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该年10月9日,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时在全县14个工商所配置经济合同管理员20人,并将经济合同的鉴证、调解放权至工商分局和各区工商所。当年,共鉴证经济合同89份,鉴证金额9738831元,仲裁纠纷49起,调解35起,移送县人民法院处理11起,撤销有意通谋的无效合同1起。1985年上半年,在全县实行了农商合同制,农副产品由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县政府成立了农副产品订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乡、行政村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四级农商合同管理体制。3月23日,在古城区召开了全县农事产品订购工作现场会,并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培训合同订购工作人员1928人。县工商局合同股和各区工商所合同管理员用4天时间,完成小麦、大豆、玉米、绿豆、芝麻、花生、烟叶、棉花、红麻、薄荷油10种农副产品的401783份合同鉴证工作,鉴证总额9665.76万元。同时,对购销、建筑工程承包、联营、财产租赁、借款等方面的合同也加强了管理,并协助外地管理经济合同52份,金额156万元。随着商业活动的活跃,合同鉴证日趋增多,合同管理力量日显不足,出现了合同条文不清,履约率不高的现象,并发生了利用农商合同剩余指标,从市场上低价买粮,骗取国象合同价的事件。当年,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下发通知,对经济合同的鉴证、仲裁作出具体规定,对经济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当年,除农商订购合同外,还订正其他经济合同45份,鉴证金额629.4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8起,废除无效合同1起。1986年,市人民法院共受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95起。
(二)证照管理
民国36年9月20日,豫皖苏边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决定,由工商局工商行政科负责办理营业登记。民国37年8月起,境内工商业户开办均直接到工商局行政股领取营业证。11月20日,县工商联合会成立后,工商业户开、歇业,由个人先写出申请,工商联签署意见报工商局核批。12月4日,豫皖苏边区工商管理第二分局发给亳县营业许可证1000份。当时因淮海战役正值紧张阶段,支前任务繁重,工商业登记及发放营业许可证工作暂未进行。1951年12月,县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业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共登记1860户公私工商业户,审核后颁发了长期和临时两种营业许可证。长期许可证使用期为1年,临时许可证使用期为半年。经营3个月以上者发给临时证,不足3月者不发证。1952年,开展了行商登记。首先对620户行商进行调查,由他们填写行商申请证书,注明经营范围、资金数额等。经行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共有528户,其中资金5万元以上的135户,5万元以下的393户。1953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采取发放营业许可证前先行登记资金的办法,由商户自报,同业审议,税务所复核后,再由商户填写领取执照申请书,找出铺保。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新照,缴回旧照。对纸烟业、膳食业的开业则紧缩掌握。纺织业暂不发展,从发证上予以控制,取缔非法经营。1955年4月1日起,由基层合作社向集镇私营工商业户发放营业许可证、摊贩许可证、牙行执照和行商执照,以集为单位同业或几业成立资金登记审核小组。商民自报资金,填写申请书,审核小组逐户审查,基层社审批发证。发证范围限于原从事工商业经营者,新开业者和无证户领取证照,报县私改办公室审批。工商业的歇、停、并、转由各区分管财政的区长负责处理。此次共有2927户领取证照。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工商企业登记转入对部分商贩的清理、管理工作。1958年,根据省、地区通知,精简商业人员,充实农业力量。对全城983户商贩,发证682户,余下的动员参加农业生产或其它劳动。1961年11月,县政府成立商贩发证办公室,以处理以往发证工作中的遗留问题。1962年对全县所有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登记。次年,又对已发证或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复查,对4101户无证商贩正式发证427户,发临时证1197户,只登记不予发证397户,取缔2080户。全县工商企业共登记发证569户,占总户数的90%,其中国营商业58个,供销社204个,合作店、组101个,工业15个,手工业48个,饮食服务业143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的管理工作没有正常进行,导致盲目建厂和重复生产。1978年后,工商管理部门通过企业登记,建立经济户口,恢复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严格规定所有工商企业均须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对原料、动力无来源,产品无销路以及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均不准登记开业;无营业执照者,银行不予开户。1979年,审查登记了279个企业和1035户有证个体户,颁发新证153个。1980年,县政府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初步普查,核发和换发工业企业证照396个。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当年还放宽了烟酒、小百货的开业条件,发放集体所有制企业证照783份。县和各区还分别成立了特种行业:展顿审批领导小组,加强对待种行业的管理。1981年开始,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在对工业企业的全面普查基础上,对工商业结构和布局进行了调整。放宽了商业、饮食业、食品生产业、旅社业的开业条件。当年上半年,共核发、换发工业企业证照396个。至此,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已有2389家。由于个体商业冲击了国营、合作商业,当年下半年,停止了对新建集体、个体商业的登记发证工作。1982年初,企业登记重新开展。对新建的753家集体工商业和827家个体工商业核发了新证照;同时积极慎重地发展了小卖店486个,共安排待业青年959人。1984年,放宽了对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名称使用的限制,简化登记手续,审批时间以10天为限。对乡镇工业原料来源、产品销路不再作为限制条件;对分散生产、联合购销的小工业,也不再把房产设备和固定人员作为核准登记的的依据;允许其根据市场变化,随时申请变更生产项目或跨行业生产。为弥补国营、集体商业网点的不足,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又重点发展了个体性质的手工业、商业、运输业、贩运业、修理业、服务业等,尽量简化手续,随到随批,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由于对企业登记实行宽松政策,当地一度出现“公司热”。1985年,县工商局对各种公司进行了整顿清理。1986年,全市共核发全民商业证照340个、集体商业证照1194个、个体商业证照669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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